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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商业分红保险计入工资吗

发布时间: 2021-05-26 13:31:42

① 请问企业购买分红型保险,应该入什么会计科目不是要买保险,请不要广告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企业购买的企业商业险应该记入管理费用--保险费会计科目。
企业购买的企业的个人购买的商业险: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企业行为,不能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会计处理
这一条与第三条的差别是,本条规定了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第三条是明确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作为职工奖励的,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作为职工福利的,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一样,也可以先行挂账,再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与职工福利的区别在于,职工奖励是奖励给有贡献的员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职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此条明确了,企业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但这一条关于补充保险的规定已经被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所修正。
由于在会计上,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区分目的,分别在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没有直接在税前列支,所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② 分红算工资收入吗

分红不算工资收入。

分红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九)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③ 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钱做账时进什么科目

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钱做账时进“管理费用---保险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商业分红保险计入工资吗扩展阅读: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④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计入什么科目

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 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 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作为职工奖励的,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作为职工福利的,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不得 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一样,也可以先行挂账,再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与职工福利的区别在于,职工奖励是奖励给有贡献的 员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职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 得扣除”,此条明确了,企业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但这一条关于补充保险的规定已经被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所修正。 由于在会计上,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区分目的,分别在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没有直接在税前列支,所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⑤ 买了商业保险可以抵工资税吗

分情况:
如果是购买财产保险(如车险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保险,收到增值税专票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是购买职工的人身保险,由于该险种具有集体福利性质,保险费用在会计上需要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因而不能抵扣。

⑥ 商业保险计入工资

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
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⑦ 公司给员工交了商业保险,那员工工资是怎么算的啊。

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应由员工支付,如需要员工支付,员工可以要求不上商业保险。所以,公司给员工交了商业保险,不应该影响员工的工资。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一般有一下几种:

1.补充医疗,这个最常见,公司在员工总工资5%之内是免营业税的。但在计算员工个税是需要计入。

2.补充养老,这个不常见,能做这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就拿几家。公司在员工总工资5%之内是免营业税的。但在领取时需要计算个税。

3.意外伤害,这个小企业里常见,因为便宜。这个也是要算个税的。

4.其他商业险(定期寿、重疾等)这个也是要计算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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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保险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二、社会保险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其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⑧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吗

(一)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二)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具体你可以搜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⑨ 商业保险并入工资总额

商业保险不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的 。

商业保险视为福利费在工资总额14%范围内可以税前抵扣。

⑩ 商业保险 应计入什么科目

员工的商业保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商业保险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商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商业保险关系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所谓社会保险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0)商业分红保险计入工资吗扩展阅读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

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

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

从世界各国保险法律规范来看,专业经营是各国对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