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税收筹划的案例
贴一个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陈萍生点评的筹划案
一个生产民用产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园购置15亩(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90%的股份,另一股东占有10%的股份。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
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方案需资金1000万元。我给他作了如下收益测算。
方案一:1.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400×(1-5%)÷20=19(万元)。
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150÷50=3(万元)。
3.年应纳房产税:(400+150)×(1-30%)×1.2%=4.62(万元)。
4.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
以上支出合计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471.88(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316.16(万元)。按其出资比例90%,扣除20%的“股利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316.16×90%×(1-20%)=227.64(万元)。
方案二: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按同一地段租金价格300元/㎡年计算,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预计支付租金后利润总额为350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234.5万元。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168.84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较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40.22万元,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16.16-234.5)×20%=16.33(万元)。
该客户向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开具房产租赁专用发票,按当地税率计算,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城建税7.5×7%=0.52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3%=0.2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20%)×10%=12(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39.75万元。租金净收益150-39.75=110.25(万元)。
按方案二计算,其个人年收益为168.84+110.25=279.09(万元),较方案一增收51.45万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用地资源日趋紧张,工业用地价格及厂房出租租金不断上涨。假定成立后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能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可加大成本及费用,将抵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该客户带来更大收益。从另一方面讲,以个人名义建房,房屋未参与到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终止经营,将厂房对外出租,也可保证其以后稳定的租金收益。
方案设计者单位:佛山利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家点评
文章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转移为个人所得,避免了利润的重复纳税。文章介绍,如果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可以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每年28万余元,而通过租赁方式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50万元,从而每年减少了企业利润120多万元。同时,企业减少的利润转为个人租赁所得,该所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企业实现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共同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为个人独享,扩大了个人所得,因而增加了个人实际收益。该筹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便易行,适用性较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该方案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总体而言,相比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和房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方案二时,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增加的营业税费和房产税费合计数,必须小于减少的所得税。也就是说,房租的租金支出应该尽量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费。同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资产出租租金的价格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② 税法:税收筹划的现实中的实际精典案例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③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中”税务筹划的案例,希望尽量详细点。
优惠政策
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就是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的方法。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同一经济事项有时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税法的承认。所以,通过对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筹划也可以达到获取税收收益的目的。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多种,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货物的期末库存成本、销售成本影响不同,继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的大小。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或下跌的情况下,影响的程度会更大。纳税人就是利用其进行税务筹划的。如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税负会降低。 发出存货的计价可以按照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照计划成本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 由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通过改变销售成本,继而影响应税所得额。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纳税人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最有利于税务筹划的存货计价办法。在不同企业或企业处于不同的盈亏状态下,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1) 盈利企业:由于盈利企业的存货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额中税前抵扣,因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 (2) 亏损企业。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与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使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抵补的时期,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3)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减免税额就越多。因此,应选择减免税优惠期间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得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价值是通过折旧形式转移到成本费用之中的,折旧额的多少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1) 固定资产计价的税务筹划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外购固定资产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由于折旧费用是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陆续计提的,为降低本期税负,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尽可能地低。例如,对于成套固定资产,其易损件、小配件可以单独开票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因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可以一次或分次直接计人当期费用,降低了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对于在建工程,则要尽可能早地转入固定资产,以便尽早提取折旧。如整体固定资产工期长,在完工部分已经投入使用时,对该部分最好分项决算,以便尽早计人固定资产账户。 (2)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能够使用的年限,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一个估计的经验值,包含了人为的成分,因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税务筹划不能突破关于折旧年限的最低要求。 如果企业享受开办初期的减免税或者在开办初期享受低税率照顾,在税率预期上升的情况下购入的固定资产就不宜缩短折旧年限,以避免将折旧费用提前到免税期间或低税期间实现,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只有在税率预期下降时缩短折旧年限,才能够在实现货币时间价值的同时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直线法(或称平速折旧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的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虽然从整体上看,固定资产的扣除不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价值本身,但是,由于对同一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企业所得税税款提前或滞后实现,从而产生不同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预期不会上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计提折旧期间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可以尽快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但是,税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应该采取直线法。只有当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纳税人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法的要求,以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计算方法,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在折旧期间折旧费用均衡地在企业收益中扣除,对利润的影响也是均衡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同样比较均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折旧期间折旧费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减少,对企业收益的抵减也是逐年递减的,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上升。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为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应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预期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会上升,则应考虑在未来可能增加的税负与所获得的货币时间价值进行比较决策。同样的道理,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内添置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讲是不合算的。 (4)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的税务筹划方法的综合运用 推迟利润的实现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并不是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的唯一目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根据不同的企业或者企业处于不同的状态下采用不同的对策。 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当期费用能够从当年的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增加有利于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因此,购置固定资产时,购买费用中能够分解计入当期费用的项目,应尽可能计人当期费用而不宜通过扩大固定资产原值推迟到以后时期;折旧年限尽可能缩短,使折旧费用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税前扣除;选择折旧方法,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因加速折旧法可以使折旧费用前移和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以相对降低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亏损企业:由于亏损企业费用的扩大不能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即使延续扣除也有5年时间的限定。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购置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多地将相关费用计人固定资产原值,使这些费用通过折旧的方式在以后年度实现;亏损企业的折旧年限可适当延长,以便将折旧费用在更长的周期中摊销;因税法对折旧年限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因此,企业可以做出安排;折旧方法选择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因此,企业亏损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处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的各种费用的增加都会导致应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导致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少,因此,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将相关费用计人固定资产原值,使其能够在优惠期结束以后的税前利润中扣除;折旧年限的选择应尽可能长一些,以便将折旧费用在更长的周期中摊销;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把折旧费用尽可能安排在正常纳税年度实现,以减少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④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三个案例选一个写作即可,字数无要求但最好多点,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急!!
1、企业对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纳税,就是用一次性奖金除以12找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乘以找到的税率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就得出企业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从税收角度看,以上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 比分到各月发放税负要大得多
3在税收筹划中,应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到各月发放
⑤ 上市公司税收筹划重点有哪些
1、项目投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都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并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多种多样的。公司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能够享受优惠政策,那么不仅可以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而且对于企业市场竞争力以及增强产业转型的动力,都会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2、并购重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之外,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自身股权、资产及业务等调整的行为被成为并购重组。通常表现为以一定的代价获得其他企业控制权或者资产经营权的行为。需要了解的是: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之一。
3、股权激励。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⑥ 求一个纳税筹划的小例子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
甲化妆品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实施了一个筹划方案: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企业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
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3%的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0.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0.6元〔(35-15)×3%〕,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被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税务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才能避免这类税务筹划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