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资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硬性条件
全资子公司上市需要硬性条件:
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开业再三年以上而且要连续三年盈利;
2、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本法实施后新组建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圆以上的股东在一千人以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25%以上;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的,其向社会发行的比例为15%以上;
4、公司在连续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② 上市公司需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委员会有条件通过是指申请的材料有瑕疵,但还没有到否决的程度,是提醒注意这些问题,进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再补充提交一些资料,进快完善上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③ 收购子公司需控股多少股权才可以
子公司的意思就是已经是控股的,不存在收购需要多少股权的问题.
应该说控股一家公司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情况,要收购一家公司成为绝对控股,那么要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如果相对控股只需成为第一大股东即可.比第二股东股权多些就可以说是相对控股.
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手中的股权比例仅百分之十几二十.
④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的条件
1、在中国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是股本5000W以上,连续3年盈利,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现象.公司对外发放的股数必须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
2、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⑤ 上市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发生合并,是否要召开股东大会,是否要公告,如果要公告,应在什么时间内做出
A公司和B公司合并为C公司,也就是两个子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那这个新公司是不是还是属于上市公司,我觉得是需要召开,也需要公告的.
因为两个子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那么此上市公司肯定要公告一下吧.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合并需要在省级以上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3次公告,时间是在批准部门初次答复合并日起30日内!
⑥ 上市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有哪些规定和注意事项
并不需要解散,最简单你看一下前几年A股中的钢铁行业,就有好几间上市公司合并的按例,如现在的河北钢铁、山东钢铁、攀钢钒钛等就进行过合并,他们是以换股形式进行的,合并后这些原来合并前的公司现在仍然存在,你可以看他们的财报就知道了。
收购与合并在我的认知中是某种意义上一样的,收购一般是大公司收购小公司来说的,合并一般就是两间或多间公司的规模都相当大,他们整合起来就是合并。
至于换股吸收合并还是现金收购好要看情况,现金收购很多时候会产生一定的债务成本,你看美国上世纪就有很多借债收购,他们大多数收购的收购方都不是现金充裕的,但注意那段时间是美国债券泡沫年代,如果现金充裕当然是现金收购好,不会摊薄股东权益,换股吸收合并存在摊薄股东权益的可能。故此没有什么更好的,关键是看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上市公司收购或合并上市公司,被收购方并不需要解散,看我第一段所说的案例就知道了。
利用海外收购进行海外上市大多数是借壳,被收购方一般都是壳公司,没有什么资产的,买来一个空壳,然后进行资产置换与配股操作,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也很常见。
估计你所说的是整体上市,母公司借子公司上市的平台来整体上市,一般是母公司的股东把母公司的股权换取子公司的股权。
是否需要停牌具体看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在国内证券市场里,在换股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是复牌无涨跌停。(注意并不是公布方案,而是完成换股流程)
⑦ 某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对被收购公司的控股公司(非全资子公司)需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吗
都需要!因为在收购战中,被收购一方的控股公司(无论是全资控股还是非全资控股)都需要进行资产审查和财务审计。前提是被收购一方在这些公司当中的持股比例属于较大份额(例如为第一、二大股东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关联交易、资金转移等不正当操作导致收购一方在完成交易后发现自已担负了自己不知道东西(例如通过资金转移方式将自身债务转移给新东家)
⑧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合并其子公司需要国资委审批吗
看是哪一级的国资委,一个公司的内部运作,基本上是不需要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