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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补贴获取

发布时间: 2021-05-24 11:34:13

1. 上市公司怎么获取资金

一、股票发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二、股份公司上市时,扣除股票发行费用后,中签股民的资金划归该上市公司。因而,上市后股价的涨跌对上市公司资金流没有直接的影响。
三、禁售期过后,公司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场自由变现,公司才可以通过出售或买入公司的股票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四、当公司有投资于股票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股价的涨跌仅表现为投资收益的变化。
五、股票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 怎么样知道上市公司是否受政府补贴财务报表有吗是哪一项

财务报表中损益表中有,你最好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附注,那里面说明比较清楚。

3. 上市企业收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对股价有什么好处

1、中国上市公司是“公司化”的产物,也已经是市场化的企业,它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上市以后也可以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手段筹资。在企业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以后,如果政府继续向其提供补贴,只能说明这些企业并不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因此,给上市公司高额补贴不利于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会阻碍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
2、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很少能够得到如A股这样高的政府补贴,其业绩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运营能力,而非来自于不公平的财政补贴。我国长期对上市公司进行补贴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这会造成股价与价值的背离,削弱牛市形成氛围。
3、上市公司即将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这一上市资源,强行补贴上市公司,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从而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以维护股价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虚假牛市的形成。上市公司依靠政府补助扭亏并不能持久,上市公司应该注重提升自身主营业务的造血能力。

4. a股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情况,论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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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市公司的政府补助和补助金额怎么查询

在上市公司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有一项内容,称为:“非经常性损益”,
在其中对当年发生的政府补助的金额、政策依据和甚至会计处理都会逐项进行详细说明。

希望能帮到你。

6. 如何查一个上市公司是因为什么原因获得政府补助,获得金额多少

这种事项,一般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
找该公司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查下吧。

7. 上市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数据在哪能查到怎么查

一般季报、年报中都有,不然就搜索公司网站及相关信息材料

8. 上市公司获得补助款构成公司利好吗

你好,我入市7年,来告诉你吧。看不同性质了,有的落后行业虽然看起来补助款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帮助,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上市公司可能业绩比较惨淡,需要政府帮助才可以度过难关。而有的公司获得补助是因为公司业务尚处于初期,政府看好他的前景支持其发展。所以,这种获得补助的事情需要有区别看待。

9. 委任董事可否领取上市公司津贴

一到年底,上市公司就会给股东单位派来的董事发放津贴,但对这个问题,我接触的人中有些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该给董事个人发津贴,因为董事在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表决等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应该有相应的津贴;另有观点认为,不应该给个人发津贴,因为董事是单位派来的,他在上市公司的行为是代表派出单位的,是公司行为,派出单位已给了他相应的报酬,所以不应该再给个人发津贴;还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非此即彼这么简单,股东单位性质(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上市公司则表示,发给董事津贴是惯例,至于董事个人是否应该将这笔钱交给派出单位,那是董事和派出单位之间的事。
我们认为,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给董事津贴这件事,应该从如何有利于董事更好地发挥董事的作用这个角度出发。但到底怎样才能更有利于董事开展工作,发挥董事的作用,这个问题值得探讨。我们想了解的是,上市公司应不应该给董事发津贴?在这方面有无明确规定?如果发,是应该给董事个人,还是应该给派出单位?律师说法:
对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董事,《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是这样描述的:“董事(director)是根据法律被任命或选举并授权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的人。”日本《法律用语词典》则定义为:“董事是公司业务执行的意思决定机关——董事会的成员。”
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董事”这一概念下过定义,但第91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38条又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另外,第109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可以看出,董事是由股东大会根据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产生并组成董事会的,董事可分为职工代表董事与非职工代表董事两种。职工代表董事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方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后进入董事会而形成,而非职工代表董事则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产生,在这里,法律并没有禁止非职工代表董事只能通过选举产生,法律在这里留下了董事产生的足够空间,由股东之间通过自行协商实行自治。董事的产生,既可以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任董事),也可以是股东委任产生(委任董事),更可以聘任产生(聘任董事,如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既然可由股东根据投票权、章程或股东间协议的约定委任产生董事,那么,委任董事不仅应当向股东大会负责,同时也必须向委任其为董事的股东负责。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在这里可以看到,包括委任董事、选任董事、聘任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报酬都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并定期向股东会公开,法律并没有禁止委任董事的报酬只能归作出委任的股东,或者相反,法律在这儿也留下了委任董事报酬的归属的足够空间,也可由股东之间通过自行协商实行自治。
因此,争论委任董事报酬的归属及其法律规定,意义不大。委任董事报酬的归属,完全应当根据章程的约定、股东之间的协议以及作出委任的股东的实际需要与判断而定。而《公司法》中的“报酬”的含义实际上可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福利费用及其他费用等项,津贴只是“报酬”的一个部分。故作出委任的股东可以通过下列判断(不限于此),确定委任董事之津贴的归属:委任董事领取的工资是否由作出委任的股东发放或全额发放,还是相反?委任董事在发放津贴的公司全日制参与工作,还是相反?委任董事所在的股东机构与发放津贴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地区差别、级别差别或其他?等等。对此,无须统一标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