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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往来借款

发布时间: 2021-05-24 06:14:39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时,需要母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和对外公告吗

答案与借款的对方有关。
假设对方是上市公司除控股公司以外的关联方,而且金额超过300万并且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的0.5%,那么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公告。如果金额还达到一定标准,那么需要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

假设对方是非关联方,比如银行,那么不需要公告。

❷ 上市公司短期借款数据怎么找

我们的财务内容将开始进入到资产负债表的第二个要素,负债。一个账簿左边是资产,右边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左边是指资金去哪里了,右边是指资金从哪里来的。

之前我们讲过资金来源就是两个渠道,一个是负债形成的,第二个就是股东投入的,以及经营过程中所赚到的。

1. 负债分两种类型

一类是流动负债,第二类是非流动负债,和前面我们讲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是一样的,都是以时间来界定的。

账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就称为流动负债,比如信用卡透支,如果账期在一年以上,就称之为非流动负债,也称为长期负债,比如房产按揭。记住这里面是一年,有的营业周期超过一年,但是在一个营业周期之内的也称作流动负债。
2. 流动负债的第一个科目: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就是一年内要还的借款。一般我们讲的短期借款都是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短期借款非常简单,我们把重点放在投资中可能会碰到的雷。

❸ 企业往来款一般有哪些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算往来款吗为什么

往来款是以会计手段反映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供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记录,它表示的是企业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加强各种往来款的管理,可有效地防止虚盈或潜亏,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往来科目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不算往来款

❹ 上市公司借款公告是利好还是利空

❺ 上市公司借款给其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披露大神们帮帮忙

有息则需要披露

❻ 请问: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闲置资金能否对外借款。

这个是可以,不过借款对象有所限制

❼ 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

最好把借款合同以及转款的银行单据也作为附件

❽ 上市公司资金拆借是否合法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而且,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是违反金融法规的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是认定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呀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所列相关情形可知,本通知规范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资金往来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资金占用。至于为补充上市公司经营资金,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形成的关联方借款则并非本通知规范的情形。另外,目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认定为有效。

❾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合法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合法的。

1、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条件地认定为有效。这个条件就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上市公司往来借款扩展阅读:

企业间借贷情况现状

如果查阅上市公司报表,发现有关企业间借贷的信息并不鲜见。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说法’来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解答,法院在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判决的结果是让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这种判决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否定了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但其法律后果,对借款人来说,与向银行贷款无实质差别;对出借方来说,受到的仅仅是并不太重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