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对于非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其审计财务报表
如果在银行有贷款的话银行会要求提供.如果是施工企业或开发企业的话,质资年检时需要.有的企业在招投标时也需要审计报告来证明经营业绩.有时工商部门对部分企业年检时也需要审计报告以证明注册未抽逃.
⑵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一、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表示意见。因此,各国审计准则一般直接沿用了会计文献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AICPA)在审计准则公告第47号(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虑重要性是一项职业判断,审计师需要判断合理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认为“一些事项(不论个别还是累计)对于会计报告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问题则是不重要的”。“在审计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审计师没有责任去合理保证能够发现不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重要性标准具体运用于审计过程的两个阶段:一是在审计计划时,重要性是审计所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限度。这时对重要性的判断决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个别或汇总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程度。这时对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重要性判断决定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运用于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而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
美国关于重要性标准的定义首先是在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陈述中体现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规定:“一件事项如果得以正确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将阻止普通投资者购买该股票,则该事项为重要事项。”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体系,在S-X规程(Regulation S-X)中将重要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还体现于二级市场的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然贯彻“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式有所差别(例如及时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测试,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用的二元化标准等)。但由于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不论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出发对重要性下定义,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投资者保护观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作为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三、法庭对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认定
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人员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事实上财务报表的某项或累计错报或漏报是否构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后产生争议时通过法庭的认定来完成。因此重要性标准关系到对虚假陈述的认定和相应的民事救济和民事责任制度。具体就财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的认定而言,各国的法律实践都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错报或漏报;二是错报或漏报具有重要性。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证券法颁布后的首例财务欺诈大案——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案(1962)中,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发行债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时,认为“每股收益”的高估15.3%不属于重大错误,营业净收益高估16.5%也不算重大错误,但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高估18.8%属于重大性错误。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的关心,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重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法官在判案中写道,“如果正确地陈述了或透露了事实,将会导致一般的精明的投资者推迟或趋向于推迟购买本案所涉及的证券。”
重要性判断在实践中的困难与矛盾
尽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标准的立场完全一致,但并未解决实务中的困难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为尺度,但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审计师和证券发行人必须在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断。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不但会计信息编制人员、审计师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问题的重要性判断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审计师的重要性标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法庭对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人或审计师把握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需承担重大虚假陈述的赔付责任。
为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用中的混淆不清甚至误用滥用,最简单的办法似乎是公布一套涵盖各种情况的、定量的重要性指南。但无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是证券监管机构都认识到这种做法不可行。FASB认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准则,广收并蓄有经验人士在判别中的思考要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讨论重要性标准离不开每个企业的特定环境,不同规模、利润和经营性质的企业的重要性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确立了重要性的原则规定之后,会计人员、审计师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来评估特定情形中的重要性。
为克服既要代替财务信息使用者进行重要性判断,又要承担重要性判断不符合信息使用者期望的风险,职业界在长期实务中自发形成了一套判断重要性的便于操作的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其中以净利润的5%或10%为判断重要性的标准应用最为广泛。
重要性标准的滥用及治理对策
如上文讨论,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规则中的重要性概念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场界定重要性做出实质性的概括。但这种抽象定义不可能具体指导每个特定情形下的重要性判断。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数量化的经验法则便于会计和审计人员具体操作。但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对重要性的判断一旦沦为数量化的门槛,就容易被误用或滥用,成为不正当会计处理并且推诿责任的护身符。重要性判断的滥用已经引起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视。SEC前任主席莱维特发表的题为“数字游戏”的讲演(1998年9月)中呼吁遏制美国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将“滥用重要性”列于五类重点调查对象。莱维特一针见血指出,“实践中,一些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他们刻意在财务报表中制造一些小错误,其金额尚未超过通常可接受的重要性界限。当受到审计师或者监管者质疑时,他们会轻描淡写地说:‘不过是小疏忽而已’。若真如此,他们为何煞费苦心地出错,并将错误大小控制在重要性范围内?”
以具体指导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SAB99并不否定职业界运用具体百分比对重要性进行初步判断,但强调重要性的判断必须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考虑综合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
1.强调了数量与性质并重的观点。SAB99列举了一些将导致数量上较小的错报或漏报在性质上达到重要性的情况,包括:(1)帮助实现预期盈余(earnings expectation)的差错;(2)改变收益趋势的差错;(3)达到扭亏为赢或者相反目的的差错;(4)重要分部或业务发生的差错;(5)违反法规的差错;(5)借以满足债务契约的差错;(5)实现管理者报酬(如股票期权)的差错;(6)隐藏非法交易的差错。
2.要求在判断重要性时应考虑管理当局的意图,即使差错金额微不足道,但如果出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动机,则应该作为重大差错对待。
3.在对待各报表项目的差错金额能否累计抵消的问题上,SEC持否定态度,认为分别各项目的错报或漏报、有关项目错报或漏报的小计、所有项目错报或漏报的汇总,要统统考虑,不应相互抵减或抵消。
4.具体项目的重要性水平还取决于该项目能够精确计量的程度。能够精确计量的项目(例如应付账款)与存在不确定性的项目(例如或有负债)相比,可以容忍的错报或漏报的程度更低。
⑶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公开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英文为Disclosure,亦称信息公开,一般表现为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向公众发布募股说明书,上市伊始的上市公告、已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等,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提出披露要求。我们应该从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改进信息公开主体企业的披露形式和对审查机构约束机制来“治本”。
一、改进财务信息披露形式
首先,要让财务报告公开到能让以广大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财务报表利用者随时查询到企业的财务报告。目前我们的企业财务报告出于管理部门的要求,局限于年报和中期报表,登载于指定的报纸上,也登载在网上。但是,除了像终止上市前,业绩存在严重问题类必须说明的情况外,一般人在互联网上查到的只是企业的业务介绍和产品介绍,查不到详细财务资料。为何不敢随时全面的向公众公开,特别是由本企业主动公开?让人生疑,或许有不规范的难言之隐,特别是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利润操纵(Earnings management)和造假事件。要说是商业秘密,那美国的GE、日本的SONY等国际上知名大公司都敢披露到随时查询,在内容上具体到月份财务报表,当然还有业务以及地区分部报表。公开的程度也就是透明的程度,说明一个企业的合法经营程度,以及信用实力,这值得我们的企业特别是业绩良好的企业注意。
其次,公开的财务信息称呼要统一规范。如常说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与国际接轨称为财务报表,其英文financial statement按原文直译即可。又如对损益表还是利润表的称呼上,2001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称为利润表,而实践运做中企业从工商、税务部门领用的是损益表,银行贷款审查也是损益表。损益表英文为Profitand loss statement是英国流派的叫法,缩写为P/L;利润表英文为Income statement是美国的叫法,有时也称为Results of operations或Statement of earnings,也许是因为近年来英国流派对损益表改进比较大的缘故,我国《会计法》授权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倾向于美国流派。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称谓不统一,会影响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对我们的看法,认为我们在报表方面却统一不了、规范不了,让人怀疑我们的经济指挥棒是否还灵。其实它也反映了我国关于财务信息方面的法规政出多家,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以及地方工商税收部门等的规定矛盾的现实。
再有,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要统一。如我国 1997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有些教科书以及大块头的“财务报表大全”等图书依然大篇幅赘述《财务状况变动表》,有些主管上级部门还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让外国学习者迷茫,国内咨询者尴尬。它反映了我国目前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在理论与实践、政策与实施上不匹配的缺憾,所以我国在规范报告标准方面应严格使用统一途径。
此外,为了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连贯性,我国应尽快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1993年虽已公布并且后来又修改了《基本会计准则》,但是它还没有达到“制订会计准则的依据”程度,即缺乏真正的“会计准则的准则”。
二、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审查机制
从 1997年1月1日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就有了正式披露要求,虽然这类规定已经不少,但是披露主体方却不遵守。据199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统计,世界范围内企业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国家排名中第一位是德国,有132家企业,其次是中国,有112家。但是,严格意义上这112家中完全符合IAS标准的只有两家。除了误期呈报外,主要原因是未能遵守IAS第1号「财务报告的披露」中的规定。我国披露主体的企业方面问题很多,如将投资收入编入主营业务收入,2002年11月公开的堪称“中国证券市场作假之最”的东方电子事件,伪造 17亿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不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广告费做期间费用处理的规定,而是分期摊销以拉高本期利润和EPS指标;曲解《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规定,对关联方的欠款不提坏账准备等;重大信息故意不按时报等都有害于投资者,违反“及时性”原则等。此外,还有些企业打着名为“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不违反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旗号,实为进行利润操纵,影响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造成这类信息披露方面的“脏、乱、差” 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审查监督环节不过关。
在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保持中立、公正,但是我国的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为降低审计成本,本应由事务所的人查账,但是有雇人临时做的;审计时间过短,审查时间短到让人觉得查账人员只有翻看会计账页的工夫,没有仔细核实的时间;注册会计师自由聘任制,选择能为企业说话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水平低下,如企业资产置换时,被置换资产的定价,用过去资料推算今后收益现值,不结合市场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只查会计账,不查相应业务的真实性等。由于上述披露主体以及审查方面存在问题的多方面、多层次原因,我国应考虑调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结合国外的做法,或许能开拓一些思路。
三、借鉴国外经验
首先,考察日本的三重审计制。日本的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大型企业以及公开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要求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审计。审计执行人分为企业监事人审计、会计审计人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监事人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所有企业都要搞,是政府要求的。其审计内容不仅对会计账簿手续方面进行审计,还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核实。对大型企业在企业监事人审计的基础上,还要设置会计审计人,会计审计人指聘任的专门审计人员,要求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此审计人隶属于企业,所以可以理解为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面向包括上市企业在内的公开企业,其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像丰田、索尼、本田公司那样的既是大企业又是公开上市企业就要接受企业监事人、会计审计人和注册会计师的三重审计。也就是说日本的会计信息监督靠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重监督。
其次,很多国家大都实施着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它是社会监督企业信息披露的另一种体现。注册会计师保险制指注册会计师编报或者审计过程中出了事故,给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或者投资导向损失,判罚后不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赔偿,也不是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而是保险公司赔偿。当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人有投保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投保都能被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只选择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为保险对象。这样做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的水平与道德,靠保险公司,也就是靠社会来评判
⑷ 未上市的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审计么
按照规定,企业无论是否上市,都要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否则工商年审、银行年审、税务年审等是无法过关的,通常审计取费比例都是各不相同的,有些审计机构是按照每次审计几千元收费,有些是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总额的万分之几进行收费。
⑸ 为什么要年报审计
1.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财务报表的质量与投资者的利益是直接相关的,有一部分的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给投资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存在着“一股独大”的问题,这样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审计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进一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
2.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一般股权都比较集中,一些大股东很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恶意的控制股价、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行为肯定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带来损失,而审计作为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真实性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3.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上市公司上市的目的在于筹集资金以及转变经营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能够更好的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上市公司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有较高的内部控制水平,企业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要依靠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提升,然而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离不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对上市公司强有力的审计有利于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降低企业的监督成本,及时的发现上市公司在管理中的问题,并根据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调整,激发企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⑹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该实现标准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⑺ 上市公司审计的目的是什么
从微观层次来说,上市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
从宏观层面说,审计目的包括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两部分。
直接目的体现的是不同审计信息使用者直接的需求动机,而终极目的则是撇开具体的审计信息使用者,从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整体考察而形成的人们对审计需求的动机。审计的直接目的是降低信息风险,终极目的是维护经济秩秩序。
⑻ 问:一些公司为什么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审计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说一下会计师事务所是个什么样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是履于社会中介机构,他的设立有着严格限制,门槛比较高,其中的执业人员必须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他们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被社会所认可,有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
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一定的时期内,政府行政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就得对企业进检查、考核或对企业缴纳的税款数额的正确性、及时性等等。出于对某些方面的需要,就要求企业的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尤其是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