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如何到省级注协备案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决定,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5.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7.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8.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9.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1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1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15.其他审批事项。(二)需要交接的资料1.涉及上述审批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3.省级注协(或财政部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管理的有关资料;4.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5.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6.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三)工作协调1.财政部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2.财政部会计司代表财政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3.财政部与证监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4.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2.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3.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5.证券许可证的年检;6.其他相关内容。(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1.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2.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3.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4.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5.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管理软件等;6.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7.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三)工作协调1.注册会计师的备案(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2)财政部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通知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中注协。(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4)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1)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办法、样式和具体管理,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负责。(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吊销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3.证券许可证的审批(1)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4)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吊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三、审计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1.独立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2.独立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3.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规划;4.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二)工作协调1.独立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2.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审查和批准。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考试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3.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二)工作协调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涉及考试政策性的规定由财政部会计司制订、修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2.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会计司有关人员参加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五、监督检查职能的交接(一)需要交接的资料1.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2.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二)工作交接的程序1.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中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提供封存清单,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2.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由相关司局和中注协组成联席会议,由中注协牵头,提出办理有关案件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局负责行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三)工作协调1.监督检查局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中注协处理;中注协收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监督检查局处理;2.监督检查局在行政监管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中注协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中发现涉嫌重大虚假报告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监督检查局处理;3.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条法司、会计司,有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听政、决定书等文件抄送中注协。六、其他要求(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内建立由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交接及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二)组建会计、审计等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税务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三)做好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政职能交接工作。中注协向会计司介绍有关审批、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审查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督检查局介绍涉及行政监管的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时,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B. 上市公司为什么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复杂多样,通过查阅中注协相关信息,变更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公告等相关资料,将事务所变更的原因归结为三方面:上市公司方面、事务所方面和外部环境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方面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而从主观上采取某些手段,比如强行更换事务所。当然,有时更换事务所并非上市公司意愿,而是由于控股股东要求、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前任事务所失去执业资格等客观原因所致。下面着重介绍从主观上来说,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的意图。
1、购买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希望通过审计报告向市场传递乐观积极的信息。然而,当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甚至处于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时,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并不一定能迎合公司的需求。当与前任事务所沟通无果,为了实现掩盖或推迟传递不利信息的目的,上市公司选择更换事务所,寻找那些能满足管理层需求的“更好的”合作伙伴。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ST水井)2015年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随着事务所的变更,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由14年的保留意见变更为15年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不得不让我们怀疑*ST水井通过更换事务所来购买审计意见。
2、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事务所的声誉、行业专长及特殊技术、地域分布、规模以及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能力影响着事务所审计服务质量。当上市公司认为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时,通常会选择更换大型事务所。延华智能2015年因业务规模扩大由普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满足公司长期的发展要求。
(二)事务所方面
1、主动请辞。诉讼风险是事务所主动辞聘的一个因素。诉讼风险主要是由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事务所自身及社会方面的原因。
2、审计成本。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审计业务难度增加,事务所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当审计成本大于审计收益时致使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委托关系的终结,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
(三)外部环境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是政府的影响。一方面,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该超过5年,达到规定年限的上市公司必须强制轮换。另一方面,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要求上市公司选择本地事务所。
C. 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如何到省级注协备案大神们帮帮忙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决定,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 5.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 7.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 8.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 9.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1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 1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 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 1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15.其他审批事项。 (二)需要交接的资料 1.涉及上述审批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 3.省级注协(或财政部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管理的有关资料; 4.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 5.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 6.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财政部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2.财政部会计司代表财政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3.财政部与证监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4.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 2.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 3.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 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5.证券许可证的年检; 6.其他相关内容。 (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2.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 3.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4.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 5.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管理软件等; 6.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 7.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注册会计师的备案 (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通知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中注协。 (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 (1)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办法、样式和具体管理,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负责。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吊销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 3.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1)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4)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吊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三、审计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独立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 2.独立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3.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规划; 4.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 (二)工作协调 1.独立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2.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考试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3.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 (二)工作协调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涉及考试政策性的规定由财政部会计司制订、修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2.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会计司有关人员参加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资料 1.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2.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 (二)工作交接的程序 1.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中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提供封存清单,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2.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由相关司局和中注协组成联席会议,由中注协牵头,提出办理有关案件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局负责行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工作协调 1.监督检查局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中注协处理;中注协收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监督检查局处理; 2.监督检查局在行政监管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中注协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中发现涉嫌重大虚假报告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监督检查局处理; 3.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条法司、会计司,有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听政、决定书等文件抄送中注协。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内建立由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交接及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建会计、审计等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税务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三)做好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政职能交接工作。中注协向会计司介绍有关审批、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审查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督检查局介绍涉及行政监管的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时,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D. 上市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E. 2016年审计准则做了哪些修订
2016年12月22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75号)。《通知》指出新制定(修订)的12项审计准则即将发布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准确把握新审计报告模式的变化,做好准则实施的准备工作,并按部署的时间和范围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强调2016年7月,财政部、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并带头实践。
《通知》还提出了2016年度事务所应当特别关注的五类特殊公司 审计,分别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上市公司、农、林、牧、渔类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上市公司、频繁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涉及高风险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发生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均要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报备的形式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变更信息。
详情如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会协〔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公众利益,深化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做好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作为服务国家建设大局的具体行动。事务所要结合行业主题年活动,以提升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为目标,以强化年报审计风险管控为重点,切实完善和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相关政策与程序,恪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2016年年报审计各项工作。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与要求
事务所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并严格贯彻执行。要持续向员工传达职业道德相关要求,建立涉及职业道德问题的咨询和报告机制。
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独立性问题,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以及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期轮换制度。要严格遵守向被审计单位提供非鉴证服务时的独立性要求,特别关注网络事务所的独立性。
职业判断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精髓,职业判断能力是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核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为指导,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升职业判断的能力与质量。注册会计师要始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应有的关注,充分关注事实依据、行业及被审计单位情况,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并作出适当记录。
事务所要制定并实施合理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事务所项目工时管理和成本核算,杜绝支付或索取回扣、压价竞争、或有收费等不当行为。要切实践行《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抵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倡议书》承诺,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形象。
三、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事务所要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制定并执行全所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做好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委派、质量复核和报告签发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
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业务承接与保持,严格执行风险评估程序。要从执业质量的角度而非短期商业利益的角度考虑业务的承接与保持问题,要坚决杜绝分所或合伙人擅自承接高风险业务的情况。
事务所要建立全所统一的项目管理和人员委派机制,综合考虑业务复杂程度、合伙人专业胜任能力、合伙人业务量等因素进行项目委派,避免出现部分合伙人业务负荷过重的情况。
项目合伙人要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持续有效的督导,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事务所要强化高风险业务的项目组内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特别关注复杂交易和重大事项相关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和审计结论的恰当性。
四、认真做好财务报表审计
近日,新制定(修订)的12项审计准则即将发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准确把握新审计报告模式的变化,做好准则实施的准备工作,并按部署的时间和范围做好贯彻实施工作。2016年7月,财政部、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并带头实践。
注册会计师要贯彻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按照审计准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的要求,恰当设定并运用重要性水平,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据此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切实做好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工作。
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关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存货计价、持续经营能力等关键审计领域;要严格对照准则要求,恰当设计并执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等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恰当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在充分关注面临退市风险、业绩大幅波动等上市公司的基础上,事务所应当特别关注下列类型公司的特殊性:
一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上市公司 。充分关注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产销量与行业总体趋势及市场需求关系的合理性;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在经营困难时期作出的特殊交易安排。
二是农、林、牧、渔类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上市公司 。在评估舞弊风险时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要特别关注特殊存货的存在性和计价的准确性,必要时考虑利用专家工作。
三是频繁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 。对频繁并购重组、主业不突出的上市公司保持高度警觉;关注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的恰当性,警惕上市公司为达到业绩承诺而操纵利润;关注治理层和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特别关注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关注商誉确认的合理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
四是涉及高风险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 。关注金融工具分类的恰当性和计价的准确性;特别关注混合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对于进口付汇额度较大、海外融资头寸较大的上市公司,关注汇率波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特别关注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关注发行债券的信用风险。
五是发生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上市公司 。特别关注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难以确定商业实质、交易条款异常、与海外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充分考虑舞弊的可能性;要针对重大非常规交易专门设计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具有高度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五、扎实做好内部控制审计
注册会计师要深入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思路和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确定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不得以财务报表审计未发现错报来推断内部控制有效。
注册会计师要明确内控缺陷的认定步骤和认定标准,准确区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充分关注可能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注册会计师要全面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规范出具审计报告。要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测试的结果,避免出现审计判断不一致的情况。不得通过增加强调事项段等方式规避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及时准确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
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均要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报备的形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变更信息。若报备后信息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予以更正,并告知我会。
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要求,对2016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对涉嫌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2017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F. 为什么要变更审计机构
中注协发布的第一期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显示,截至2018年1月30日,5家事务所共为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3家,中小企业板1家,创业板2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6家上市公司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18年1月30日,3家事务所共为3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3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3家上市公司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对于变更原因,有130家公司表示,是因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有32家公司表示,是因上市公司发展需要或重大资产重组;有27家公司表示,是上市公司根据集团、控股股东要求或国资委、财政部规定进行轮换。此外,其他上市公司还有时间、资源安排或地域的原因,以及收费分歧协商变更、相关审计团队转入后任事务所、前任受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管理层更换的原因。
截至2018年1月30日,共有32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138家。后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家,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3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34家。
G.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底稿。由上述规定可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是极其敏感的,但是每年都存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另外2006年版的《上市公司指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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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摘选,请点下面的联接。
H. 联交所对主板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披露规定是什么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内容主要有:
1.《关于改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I. 上市公司变更年度审计机构是利好吗
很烂的公司变更审计机构要特别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