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短融券评级:主体级别能替代债项级别吗
从理论上讲,短期融资券的主体级别是对发行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的评价,评级结果揭示的是债务发行方的基本信用级别;而债项评级是针对特定债券进行的评级,揭示的是该特定债券的信用级别。在信用评级实践中,债项的信用级别与发行主体的基础资信等级并不完全一致。发行人的主体资信等级反映了发行人偿还优先债务或无担保债务的能力,但是债券会因类型不同及有关条款的差异,使得其违约损失率不同,债项级别常常会偏离发行主体的基础资信等级。对于设定了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条款的债券,由于债券持有人拥有对担保人的连带追偿权利,虽然这并不能降低违约发生的概率,但却可以降低债券持有者的违约损失率,提高对债券持有者的保障程度,因此其债项级别一般高于发行人的主体级别。
就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而言,由于债券的期限均为一年以内,且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均较为良好,管理层在推出这一产品之时将其定位于无担保的信用产品,通过对其信用等级的评定来提高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能力。根据我们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差和主体级别的相关性研究,从2007年初至2008年9月28日所发行的467只短期融资券(剔除四只有担保的短期融资券)的主体级别可以有效地揭示信用风险水平。也就是说,对于无信用增级条款的短期融资券,主体级别可以有效地揭示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
但随着 中小企业(行情 股吧)短期融资券的出现,限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主营业务相对单一,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差的特点,其主体级别普遍偏低。目前市场已发行的几只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等级均为BBB+和A-级,其发行成本接近甚至超过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发行主体采用担保作为信用增级手段来提高债项的信用水平,实现降低发行成本和发行难度的目的。如2008年10月20日发行的主体级别为BBB+的08联宜CP01通过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发行利率仅为6.40%,远低于同天发行的主体级别为A-级的08闽海源CP01(发行利率7.01%)和08七星CP01(发行利率6.93%)。
因此,通过担保的方式,主体级别较低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远低于同期相同等级的短期融资券。这种情况下,短期融资券的主体级别已经无法有效揭示该债券的真实信用状况,短期融资券的评级结果失去了信用风险甄别的作用。
从目前来看,要想解决短期融资券主体级别无法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的问题,只有逐步放开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结果,加大不同短期融资券的债项级别的区分度,使其可以更好地揭示信用增级后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等级能够揭示信用风险,从而提高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水平。
B. 短期融资券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种吗
短期融资融券,并不是属于公司债券,而是属于股票和资金。
一、短期融资融券的定义:
CommerCommercial Paper,商业票据(国外),又称短期融资券(国内)。
二、短期融资券 (CP)含义和条件:
(一)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发行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三)发行优势:
1. 信用担保,无需抵押;
2. 协助企业偿还到期较高成本贷款;
3. 补充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 申请发行的门槛较低,发行流程简单。
(四)短期融资券与美国商业票据的区别
CP发行人多为金融公司,融资券以非金融企业为主
1、通常,人有信用佳、评级高的公司或外国政府才发行CP。目前一级CP余额占到美国CP市场余额的约90%。金融公司是CP发行的绝对主力,分为三类——企业附属金融公司、银行相关的金融公司以及独立金融公司。发行CP的非金融公司包括公用事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公司。截至2005年5月末,美国CP市场余额为15034.7亿美元,其中金融公司CP约占90%。
2、国内《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截至今年6月15日,共有6家公司发行8只融资券,总金额为129亿元。
3、CP平均期限30天左右,融资券大多为一年期
CP期限要求一般为一年内。但在美国,为了避免证券注册引起的成本,CP期限一般不超过270天。再者,美联储贴现窗要求,用做抵押的CP余期不能超过90天。因此90天以内的CP更受市场欢迎。事实上,大部分CP期限在1—45天之间,平均期限在30—35天。发行人通过短期CP的滚动发行,来满足自身对融资期限的实际需求。
4、国内规定,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发行的8只融资券中,有5只选择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资券发行量占到总发行量的86%。主要原因在于:
(1)企业“借短用长”倾向。国内企业债发行实行审批制和年度规模管理,大多数企业难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满足资金需求。融资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倾向于发行较长期限融资券,以部分弥补长期资金需求。
(2)投资者“饥不择食”。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种类较少,融资券供不应求。投资者对投资的短期偏好在卖方市场中表现并不明显,融资券期限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要求。
(3)发行人基于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理性选择。如果认为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未来会变陡,则发行较长期限更有利;反之,应选择较短期限滚动发行。当前收益率曲线近端较为平坦,加息预期的存在可能促使发行人选择发行一年期融资券。
C. 目前短期融资券的市场利率是多少 给个范围
企业短期融资券已经发行了15只,累计发行量超过229亿元。从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来看,短期融资券品种受到了市场投资机构的热烈追捧,以目前二级交易市场为例,目前1年期短期融资券的市场收益率重心大约在1.90%附近,与其发行之初2.92%的收益率相比,下行幅度超过100个基点。 在市场热烈追捧短期融资券的同时,各类机构也开始注意和研究这一中国债券市场的新生"宠儿"。在目前市场中,大家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持续一段时间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收益率(2.92%)是否合理,是否与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相悖? 针对这一问题,市场机构各自存在不同的认识。
如果将短期融资券定位于一种信用交易产品范畴,那么参照美国商业票据的定价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收益率应以同期限 信用产品的收益率作为基准,再加上一个适当的利差,而这部分利差水平反映的则是两者之间的信用差异、税收差异以及流动性差异因素等等。当然,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定价模式。如果按照这种思路考虑,在国债、央票等无信用风险债券1年期收益率持续下跌的同时,1年期企业短期融资券收益率一直维持2.92%似乎不是合理水平。但是在对待短期融资券这一市场新生品种,不能简单地套用上述思路。 短期融资券是利率市场化推进器 众所周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是一个循序渐进且不断加速发展的过程。从发展的角度看,自记账式国债诞生以来,针对于机构投资者作为参与主体的利率市场化已经呈现出加速推进态势。就目前情况而言,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利率产品市场已经达到了相对较高的市场化程度,而根据"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安排,目前利率改革的攻坚重点应该是撬动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度中的某些不合理环节。
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短期融资券作为利率产品的特性并不十分明显,而其作为直接替代企业短期贷款的融资工具特性则应该占据主导地位。在这一前提下,对于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定价就难以单纯地去盯住某些 信用产品,而企业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等对于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的指导作用会更强一些。 另外,从宏观角度来说,短期融资券是利率市场化大战略推进的重要工具,其政策含义强于作为利率产品的特征。从微观角度而言,短期融资券与企业贷款这种融资工具的属性更为接近,其定价模式不应简单地参照货币市场利率。 目前融资券利率水平具有合理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当然希望所投资品种的收益率高企为好;对于发债主体而言,则希望在货币市场利率大幅度下行的大环境中不断降低筹资成本。从市场化角度来看,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博弈是正常的。但是,作为发债主体的企业更应该认清短期融资券作为短期贷款融资方式的替代工具特征。在这种相互替代关系中,贷款利率可以作为企业融资活动的"机会成本"来对待。 而上述现象较为类似目前货币市场中发生的情况。
当然不是,这正是机会成本的市场作用力,只要目前的市场收益率高于商业银行超额备付利率0.99%这一类似于商业银行机会成本的水平,那么在资金面异常充裕背景下的短期票据投资就具有其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这更是一种市场化经营思路的体现。同样的道理也一样会作用在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身上,而且从目前市场参与者的热情来看,发行人、投资人多数对于目前的发行利率水平表示了肯定。 一定的利率溢价是合理选择 事实上,资金面的宽裕状态是贯穿2005年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资金富余,同时投资品种、范围相对狭窄的情况下,保持短期融资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一定的利率差异,有利于短期融资券的顺利发行和流通,有利于企业及时融资、承销商积极推广和投资机构踊跃认购,有利于实现企业、承销商和投资机构的多赢局面。因此,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发行利率水平是市场较为理智的选择。 综上所述,目前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的相对稳定是特定时期、特定阶段的一种理性的市场化选择。当然,从长期发展来看,当短期融资券的市场环境逐渐完善,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之后,短期融资券的定价机制将会随之更趋完善。
D.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2、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3、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4、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6、其他软条件。

(4)短期融资券规模上限扩展阅读: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协助企业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协助企业融资两类方式。
直接协助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协助企业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协助企业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协助企业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协助企业融资又可分为债务协助企业融资和股权协助企业融资。
E. 短期融资券利息如何计算,例如票面利率4%,期限90天,以一万元为例,到期能得多少利息
短期融资券利息=票面金额X票面利率X期限=10000*4%*90/360=100元。
多少天应该换算成多少年再计算,按照银行计算利息率的惯例,天数换算成年时除以360就可以了。
我国融资券市场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出现滚动发行的情况。国内评级公司对发行人短期流动性的评估,侧重于现金流状况和资产变现能力的分析,并未将滚动发行作为一种还款来源考虑,因此没有考察其滚动风险,也没有提出流动性备付要求。

(5)短期融资券规模上限扩展阅读:
我国规定,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发行的8只融资券中,有5只选择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资券发行量占到总发行量的86%。主要原因在于:
1、企业“借短用长”倾向。国内企业债发行实行审批制和年度规模管理,大多数企业难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满足资金需求。融资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倾向于发行较长期限融资券,以部分弥补长期资金需求。
2、投资者“饥不择食”。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种类较少,融资券供不应求。投资者对投资的短期偏好在卖方市场中表现并不明显,融资券期限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要求。
3、发行人基于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理性选择。如果认为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未来会变陡,则发行较长期限更有利;反之,应选择较短期限滚动发行。当前收益率曲线近端较为平坦,加息预期的存在可能促使发行人选择发行一年期融资券。
F. “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0%”是什么意思
很清楚呀, 财务报表里有一项净资产值, 这个数值的40%就是短券最高余额上限呀
听说评级在双A以上的公司, 长短期债务融资工具额度可以分开计算, 其余的公司要合并计算
G. 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评什么怎么评
目前,短期融资券已成为我国无担保信用债券的主要形式,其发行规模已超越现有企业债规模,成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之后的我国第四大类债券品种。资信评级作为短期融资券发行市场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防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近期,受央行紧缩信贷政策的影响,短期融资券市场快速发展,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纷纷加入短期融资券发行队伍,使得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逐渐聚集,短期融资券评级也因此更受关注。
基于主体评级的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有别于借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以及资产证券化评级。企业向银行融资,其资金根据约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资本性投资,而还款的来源主要是企业日常营运获取的净现金流。因此,借款企业评级,是在企业现有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企业未来的整体偿债能力和可能的违约情况,是一种不针对特定债务的主体评级;而企业发行债券一般有专门的用途,期限较长,债券偿还本息的首要资金来源是特定项目投资后产生的现金流,因此未来项目收益和现金流状况成为偿债的重要保障。当特定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不足时,企业债券的偿还依靠现有规模下企业日常营运所获得的净现金流。因此确切地说,企业债券评级是基于主体的债项评级。而资产证券化评级,在基础资产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交易结构安排下,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息偿还的惟一资金来源是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评级是基于基础资产的债项评级。
短期融资券本质上是无担保的商业票据,是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务工具。短期融资券发行具有规模较大、期限较短的特点,这就意味着企业到期偿付时,必将有大量现金流出,对企业财务弹性是较大的考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其财务结构会发生明显变化。所融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而在产能尚未全部饱和的情况下,流动资金增加将提高产出,增加业务收入。因此理论上看,短期融资券偿债的首要来源应该是新补充的流动资金所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入。而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在这一部分现金流入无法覆盖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就需要公司原有资产日常运营所产生的现金净流入加以弥补。这就是说,公司的主体信用对短期融资券的到期偿付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作用。因此短期融资券评级是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债项评级。目前,国内大部分评级公司都认同短期融资券评级是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债项评级,且在以往的短期融资券评级实务中,各评级公司也遵循此思路操作。
H.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四条 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
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 CP的短期融资券与美国商业票据的区别
1、发行人不同
CP发行人多为金融公司,融资券以非金融企业为主通常,评级高的公司或外国政府才发行CP。目前一级CP余额占到美国CP市场余额的约90%。
金融公司是CP发行的绝对主力,分为三类——企业附属金融公司、银行相关的金融公司以及独立金融公司。
2、融资期限不同
CP期限要求一般为一年内。但在美国,为了避免证券注册引起的成本,CP期限一般不超过270天。再者,美联储贴现窗要求,用作抵押的CP逾期不能超过90天。
因此90天以内的CP更受市场欢迎。事实上,大部分CP期限在1—45天之间,平均期限在30—35天。发行人通过短期CP的滚动发行,来满足自身对融资期限的实际需求。

3、短期收益不同
如果将短期融资券定位于一种信用交易产品范畴,那么参照美国商业票据的定价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收益率应以同期限信用产品的收益率作为基准。
再加上一个适当的利差,而这部分利差水平反映的则是两者之间的信用差异、税收差异以及流动性差异因素等等。
4、发行量不同
我国规定,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发行的8只融资券中,有5只选择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资券发行量占到总发行量的86%。
发行人基于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理性选择。如果认为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未来会变陡,则发行较长期限更有利。
J. 超短期融资券兑付是不是利好
不是利空也不是利好,而是中性消息。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为了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发行体财务会计指标的披露制度,加强风险提示;
二要适当调整管理制度,防止企业“短债长用”;
三要提高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确定购买短期融资券的限定比例;四要人民银行应当加强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