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用合作社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简称信用社。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的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贷盘剥。
信用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属于地方服务地方的,在我国统一称作“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有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意思,主要负责办理国家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贷款和收购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从理论上也就这么一说,存贷款的任务还是很大的,和普通银行是一样的)
农村信用社是分级别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到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这一水平就可以称作“银行”了)。
打了这么多字才看到你原来是不给分的。
㈡ 信用合作涉及非法融资吗
农九州客服回复您:首先,合作社“三位一体”包含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我国有合作社法的。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很多业务运营上也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就不涉及。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㈢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㈣ 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银行有不什么不同
GlawdHsu 说的不对。商业银行分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很多很繁杂。不过,我猜你要问的是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商业银行有什么区别吧?其实这两者对个人业务来说并无区别,储蓄存取款和电汇、汇票等结算业务一应俱全,现在全国大小额支付系统都已开通与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并无差别,一定要说这两者不同也是有的,农村商业银行全称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接轨较紧密,而农村信用社全称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属于省级地方金融机构,集体性质,公司化不明朗。
不对之处,望指教。
㈤ 在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 信用社如何实现自身的发展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如何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实现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课题,就此,笔者谈几点浅见。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目前,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营销工作的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各种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加之其他银行和中小型金融机构纷纷落户农村,使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空间受到挤压。在激烈的竞争形势下,虽然面临严峻挑战,但农村信用社发展仍然有诸多积极因素和发展机遇,一是党中央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局的重中之重,对“三农”工作作出重大部署,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农民权益,农村经济将步入快速发展期,这些都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发展空间。二是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发展、保民生等一系列经济政策措施,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放宽的货币政策,同时实施了汽车、钢铁、纺织、有色金属和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行家电、农机下乡补贴办法,并投资4万亿元拉动内需,其中农业基础设施资金达3700亿元,这为农村信用社拓展存贷款业务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三是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启动或开工建设,为农村信用社参与大项目建设带来了重大机遇。就河北省丰宁县而言,张曹电气化铁路、虎蓝铁路、张承高速、怀丰一级路、坝上二级路、蓄能电站、风力电厂、鑫源钼矿、缘天然乳业等重点项目途经丰宁或落户丰宁,农村信用社身处其中,拥有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四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力度和重视程度增加,并对农村信用社支持经济发展寄予厚望,同时各级各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大幅度提升,为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市场营销,抢占市场份额提供了浓厚氛围和广阔市场。五是农村信用社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存贷款营销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农村信用社通过统一法人产权改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及通过开展“提效益、提质量、提水平、提素质、提形象”的五提活动,农村信用社员工思发展、谋发展的干劲进一步增强。
二、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措施
当前,农村信用社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主线,敢于挑战,善于应战,抓住机遇,化危机为契机,逆势而起,乘势而上,调整信贷投向,大力支持优势产业项目,加快各项业务发展步伐,提高综合经营活力,只有农村信用社实力增强,才能有效地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一)广开门路,抢抓机遇,大力组织存款
一是强化服务,改善设施,提升形象。农村信用社越是在经济发展困难时期,越要在提升服务水平上下功夫,越是要拓展客户、留住客户。只有树立存款营销理念,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力,才能拓展“黄金”客户,留住优质客户。二是抓时机、抓机遇,做到“颗粒归仓”。农村信用社要抓住国家“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等一系列经济拉动政策的发展机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最大限度地争取项目资金,争取项目占地补偿款、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等财政性补贴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及发放;要抓住春节期间大部分农民工带钱返乡过节和春秋两季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时机,开展“储蓄宣传月”或“存款突击月”等项活动,大力组织存款,做到“颗粒归仓”。三是抓信贷、扶项目,培植财源。信贷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有效保障,农村信用社要在积极支持传统农业的基础上,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增加农民收入来源。四是开展广泛地宣传活动,宣传农村信用社的新知识、新业务,通过宣传促进存款、贷款、个人结算、通存通兑等项业务的开展。
(二)选准优势产业项目,全面开展信贷营销
一是积极扶持“三农”经济,大力开拓新的信贷领域。根据国家适度从宽的信贷政策和县域产业发展政策及现状,要在继续支持传统农业发展的同时,合理调整信贷结构,灵活调节资金头寸,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绿色环保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殖大户等发展生产,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帮助农民增收致富。要强化工作措施,通过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社团贷款等多种贷款产品,加大对技术进步型、科技实用型、产业优化型、环保节能型、区域特色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同时,要勇于拓展和支持国家及地方重点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投资的战略机遇,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对重点项目的营销工作,要认真研究客户需要,根据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采取不同的营销方案,量身定做相应的贷款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工作。要适时优化贷款结构,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平台,开展联合贷款、间接银团、直接银团等多种形式的资产合作业务;要加强与当地同业机构的横向联系及合作,利用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评审优势,选择优质的路、桥、电等项目开展银团贷款,在此基础上,对还款来源可靠、担保足值有效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储备、城中村改造等项目进行择优支持。二是积极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广泛开展贷款营销活动。只有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及信贷产品,才能扩大正面影响,增强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认知度和信赖感。宣传金融知识,强化信贷服务,既是农信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举,也是实现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信用社除在日常办理业务中要进行金融知识宣传外,每年至少要组织两至三次“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向城乡居民宣传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品种,以此来提升形象,达到维护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的目的。
(三)发挥现有贷款方式优势,创新贷款方式品种
农村信用社要在继续巩固和完善信用、担保、抵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对于富裕起来的农户,尝试开办农户投资型、消费型及住房类贷款。对于区域经济较发达、二三产业较为活跃的乡镇,开办“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公司+农户”等项贷款业务,特别是要针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变化,探索建立农村信用社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两社”合作机制,构建起千家万户小额贷款的服务平台;对农业龙头企业,要利用政府政策的支撑平台,积极探索以开办土地使用权、承包权质押方式发放项目技改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对具有当地特色、有发展潜力的林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要结合《河北省实施林权改革配套优惠政策》,在明晰林业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拓宽有效抵押品范围,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㈥ 2020年农村信用社要倒闭吗
农村信用社是可以破产倒闭的。
一、随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我国除了国有政策性银行外,其他国内银行都有破产倒闭的风险。但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规模小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差。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破产的主要风险有:
1,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相对来说规模较小,不管是从在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及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均不如一般商业性银行。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比其他商业银行更弱,所以破产的风险更大。
2,农村信用合作社往往存在股权分散、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清晰等情况,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管理风险,后期重组困难。
3,从2012年开始,全国有3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由于当时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破产倒闭,致使一些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严重亏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仍在继续经营,使整个农村信用系统的风险越积越大,破产风险系数越来越高。
㈦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有哪些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是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①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结算业务。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③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④买卖政府债券。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⑥提供保险箱服务。⑦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⑧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人民币业务。
㈧ 信用合作社的定义,资金来源和用途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