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比较优势
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目前,由于投资者风险偏好趋同、信息保密的需要和金融市场管制等因素,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保密性要求较高的部分发行人利用债务资本市场融资局限性很大。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无需履行公开披露信息义务;披露方式可协商约定。这将减轻发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担;同时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引入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化解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等融资主体在传统公开发行方式的融资困局。
发行规模可突破“40%”限制:《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非公开发行方案灵活: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利率、规模、资金用途等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主要产品是信用评级相对较高、收益率相对较低的基础产品,投资组合管理难度很大。鉴于非公开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较低、注册程序便捷等特点,诸如债股联合类工具、结构化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均可先由定向发行方式渐进推动,既可以将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引起市场波动,也便于投资者对各类产品灵活配置,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

❷ 如何理解穿透规则
如何理解穿透规则
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训会议上,管理层传达再融资审核政策做出相关调整,核心围绕三方面:
1、从今天起,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类交易如审核无重大问题,直接上初审会。
2、董事会阶段确定定增投资者的,若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而且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3、募集资金规模最好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强制要求,但会关注)。募集资金可以补流,但要测算合理性,测算过程可以用过去几年最高的收入增长率。
会议精神是为了保证股东公平性、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控制变相公开发行,针对的主要是三年期锁价发行的情形。
培训会后时间过去近一个月,期间已经有几家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关的核查与披露。通过揣摩会议精神、接收证监会窗口指导和公告内容,结合笔者在券商长期积累的定增业务承销工作经验,我们就“穿透”规则的变化这一重大影响进行了跟踪和研究:
从证监会预审员处了解情况,对穿透原则等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所有的有限合伙及资管计划或有限公司必须展开,层层穿透计算最终投资者的家数或人数,上述主体设立时间及是否为本次定增而设不影响穿透计算;
2、上述主体层层穿透至投资人为股份公司、自然人及国资委为止;
3、认购人的权益架构一旦在预案阶段披露,则在整个审核阶段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方案重大调整。
从监管机构传达的理念,我们认为应该是只针对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进行穿透,最多再加上有限公司进行穿透。但实际操作中,从已公告情况来看,规则施行初期执行过程中预审员的标准有松紧差异,对穿透原则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1、执行标准有点乱:以南通电源为例,对资管计划穿透时,对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将有限公司进行层层穿透至自然人;对有限合伙穿透时,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公司,并且出资的,并未穿透。以瑞普生物为例,对认购人是有限合伙的,对其普通合伙人,也是出资人,亦进行了穿透。云海金属操作相同。
以云维股份为例,对认购人是有限公司的,穿透所有股东,且层层穿透到实际控制人,股东中有股份公司的,有穿透其实际控制人的(例如穿透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到财政部),也有不穿透的(例如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认购人是产品的,其出资人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穿透,其中有限公司所有股东被穿透,股份公司穿透控股股东。
2、穿透不可怕,可怕的是“认购人的权益架构不能变化”:根据这一要求理解,从预案披露到审核阶段,现在还包括了整个锁定期,产品的出资人不能退伙、转让其份额、减少或增加出资额,有限公司股东结构不能有变化。如果有变化,视为方案重大调整,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
目前从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年期定增还在执行原标准,即在“穿透”问题上,还是只针对产品(包括有限合伙、资管计划)进行穿透,穿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但新增要求也需要承诺锁定期内不转让份额。
政策执行初期肯定是严格的,但以笔者多年经验和专业视角来看,未来可能只针对产品进行穿透,且穿透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直接作为认购主体的,因具有独立人格不应该穿透。而刺穿公司法人面纱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形下才会被使用,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不在本文赘述。
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指: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的审核后给出的意见,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重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
1. 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 认购资金来源问题
(1)证监会要求
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如下:
1)要求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合法的资金实力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等的财产状况,核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案例经验
根据既往的案例,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时,主要依据的是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3. 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同时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认购对象应要出具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4. 资产份额锁定期问题
根据证监会网站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以下“《反馈意见》”)中载明的证监会曾经向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发出的反馈意见中,包含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在36个月锁定期内不能转让其相关资产份额或退出合伙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开的保荐人代表人培训中,证监会提出六点窗口指导意见。其中也提到了:“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窗口指导意见是前述《反馈意见》的继承与拓展。《反馈意见》中仅对合伙企业进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窗口指导则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要求,即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我们通过对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进行分析,证实存在该要求。
此外,关于承诺“不得转让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的主体,是否仅为委托人和合伙人,是否需要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人进行同样的承诺,根据我们在查询的15个案例表明:仅委托人和合伙人承诺“不得转让产品或退出合伙”即可,证监会在具体审核时,并没有要求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作出同样的承诺。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另外,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情形,证监会对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锁定期内对外转让股权未作出明确要求。根据我们在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中,未发现认购对象为公司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情形。
2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根据25号规则的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自然人的,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
3.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业及相关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 说明:自然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6.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投行部 touhangbu.com)
7.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3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
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根据上述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合伙企业、公司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时,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自设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登记信息一览表(工商简档)。
机构投资者拟投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借款出资的,需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机构投资者拟对发行人投资所需要履行的授权、批准程序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内部组织机构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任命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
(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可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层追溯的至自然人、国资委、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股权结构,需标注持股比例。
对于股权结构披露的程度,目前没有统一的尺度。根据既往的案例经验,存在对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详尽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深康佳A”、“云投生态”、“东方网络”、“苏交科”、“泰格医药”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案例核查股权结构时,层层追溯至自然人、国资委、社会团体、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门层面。
此外,也存在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简单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北京文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时,仅披露了第一层股东,该层股东均为公司。同时北京文化在股权结构下做出说明:“生命人寿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对信息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进行披露时,也只披露了第一层的合伙人,第一层的合伙人中包含四个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说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过证监会审核。
与上述两种情形相对应的,也有相对折衷地进行股权结构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中航机电”、“顺荣三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公司披露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时,对于某些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披露有困难的,采取在披露一层股东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披露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顺荣三七最具有借鉴意义,该案例中既有只披露一层股东的情形(第一层股东均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终出资人的情形(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层并表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对广州奥娱叁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披露)。顺荣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再对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披露时,为谨慎考虑首先应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并显示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难的,披露标准以显示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宜;若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做出说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非自然人股东如下资料: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加盖工商查询章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及历次变更情况一览表;经工商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权/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请提供出资当时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资的,请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逐层追溯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自然人、国资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层面;
比照前述“(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资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料。
(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说明:机构投资者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持有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股份/出资份额(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4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当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资管计划的管理公司,资管计划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
对于管理公司的披露,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证监会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我们近期类似项目的反馈情况,关于资管产品,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作为认购对象的受托管理资金是否为资管产品,是否依法设立并办理产品备案;
(2)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4]的规定;
(3)委托人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需出具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下述“2. 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资管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A.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B.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资金募集到位;C.资管产品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D.在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2.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根据我们了解的信息,以及在过往项目中的经验,针对定向定价非公开发行项目,对于认购对象包含资管产品的,证监会近期提出了如下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证监会在2014年8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认购对象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及类似的分级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该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发行时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三年期定增中资管计划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即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云投生态”、“辽宁成大”、“苏交科”、“顺荣三七”、“铜陵有色”、“云维股份”、“中航机电”等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均涉及资管计划,且资管计划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诺函,承诺资管计划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据2014年8月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操作要求,认购人凡是包含产品的,发行人应以公告方式对资产计划产品情况进行披露;对于认购人不包含产品的,则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和发行对象资管合同全文,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公告需提前获得证监会5处预审员同意之后,方可公告。
2)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同时报送的《承诺函》除原有条文以外,发行人、券商、律师三方还须对资金来源、结构化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3)核查内容
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查阅公司与发行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发行对象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应当包括:a, 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b. 委托人对资金来源进行说明,承诺未受到发行人的资助或补偿;c. 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d. 限售期内不转让产品份额。
关于出具承诺函的主体,证监会在2014年8月窗口指导意见刚出台之始,要求各发行人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即要求资管计划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诺。但随着实践中的案例不断丰富,承诺主体的要求也在逐渐放松。相关案例包括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顺荣三七”、“铜陵有色”及“苏交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中均包括资管计划,关于该等资管计划中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赖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的承诺。
另外,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在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里约定认购对象资管计划中不存在结构化安排。证券简称为“中航机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在资管计划的相关资管合同中约定不采取结构化安排。该等案例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资管计划对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可以体现于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的承诺函、股票认购合同及资管合同中。
4)核查结论
券商及律师需发表如下结论:“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于哪里,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三)穿透核查要求
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
2015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穿透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随后发行部将通知交易所在审核公告中落实),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2)该窗口指导的分析
1)对于穿透披露范围的理解
虽然本次窗口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资管计划及理财产品等,并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但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时,不仅穿透核查了资管计划,其对公司、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其他认购对象也一并进行穿透核查,最终所有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终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因此,当认购对象中包括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的,需要对所有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认购对象数量上需要同时满足:A. 认购对象不得超过10个;B. 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自然人层面,本次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确定穿透披露的最终出资人的标准,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例,对于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的穿透披露应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证监会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对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层级的核查也会予以放行。
另外,根据证监会向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三七”)发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文要求:“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后,是否超过200人”。就顺荣三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其认购对象中有资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该反馈意见,我们理解:证监会对穿透核查的范围拓展至所有认购对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关于上述“1)对于穿透披露的理解”、“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相关案例如下:
2015年10月31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因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云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故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48名,未超过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5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及契约型私募基金三种,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分别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本身也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伙企业型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当认购对象为契约型基金时,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约型基金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须为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 所有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应在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证监会就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荐机构提出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核查拟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❹ 什么是定向增发和结构化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方来讲是一种增资扩融,对于购买方来讲是一种股权投资。定向增发有着很大的投资机会,定向增发发行价较二级市场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过来会助力上市公司股价,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产品参与到定向增发中来,希望能从中掘金。
所谓结构化定增是指采取“优先”与“劣后”安排:大部分投资者充当“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优先级资金,享受固定收益或有限度的浮动收益;小部分人充当“劣后”角色,承担投资风险,并享受剩余收益。金融机构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优先级与劣后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
❺ 结构化融资是什么样的业务是表外业务范畴吗
结构性融资主要指通过优先、劣后结构化设计缓释银行信用风险。常见的银行对应产品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应收账款结构化、房地产信托基金、国企混该、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等。
❻ 有谁了解结构化融资和资本中介业务的
你看看中投证券结构融资部,你还敢了解这块业务。
❼ 求一篇 关于 企业融姿问题的 国外文献 3000字左右就行 国外的期刊什么的都行 要有作者之类的 在线等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研究目前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来进行的:一是从企业自身结构特点出发,从企业资本结构角度来进行,虽然其研究对象以大企业居多,但对中小企业也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二是从中小企业对资本的需求角度。
资本结构理论
所谓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和比例关系,是企业融资决策的核心问题。而企业也在致力于寻找最佳资本结构,以期达到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西方资本结构理论也主要是围绕如何形成最佳资本结构展开的,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连个个阶段,即早期资本结构理论和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早期的资本结构理论
企业的目标是实现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企业市场价值一般是由权益资本价值和债务资本价值组成,在企业息税前利润一定的情况下,总资本成本率最低意味着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于是美国的经济学家大卫﹒杜兰特(D.Durand,1952)提出的早期的资本机构理论,他将资本机构理论分为净收益理论、净营业收益理论和传统理论(也称为折衷理论)。净收益理论是以权益资本总可以获取固定不变的收益率且企业总能够以一个固定利率筹集到全部债务资金为假设前提,该理论认为债务资金总是有利的,当企业负债率达到100%时,就可以满足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净营业收益理论是以总资本成本率和负债成本率都是固定不变的为假设前提,该理论认为,无论财务杠杆如何变化,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都是固定的,企业总价值不发生任何变化,企业价值和资本结构不相关,企业不存在最佳资本结构问题。传统理论也就是折衷理论则是介于净收益理论和净营业收益理论之间的资本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资本成本并不独立于资本结构以外,企业确实存在一个最佳的资本结构,即在加权平均成本由下降转为上升的拐点上,并且这个资本结构可以通过财务杠杆的运用来实现。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三个理论均不够成熟,净收益理论重视财务杠杆效应而忽略了财务风险,净营业收益理论则过分的夸大了财务风险,折衷理论则忽略了负债比率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早期的资本结构理论建立在经验推断的基础上,没有经过科学的数学推导和数据统计支撑,不够成熟,在实践中会产生偏差。而以MM定理为代表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出现,则使得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1)MM定理。Modigliani&Miller于1956年在计量经济学年会发表了论文《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后来又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论文上面所提的理论被称为MM定理。MM定理的提出被认为是早期的资本结构理论和现代结构理论的分水岭,也是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基石。MM定理在一系列严格假设的条件下,例如完善的资本市场,无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等,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数学推导,该定理证明,在一定条件下,企业价值与他们所采取的融资方式无关,即无论发行股票还是债券,对企业价值没有影响。该定理前提假设恨苛刻,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合。
Modigliani&Miller于1963年又发展了他们的理论,放松了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假设,修正后的MM定理认为,由于债务融资的免税特性,负债率越高的企业将使用越多的债务,即债务的“税盾效应”,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即为100%的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利用政策来改变其资本结构从而改变市场价值。
Miller(1997)建立了一个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模型,分析了负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了负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得出了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利息的减税作用但并不会完全抵消的结论。该结论与Modigliani&Miller提出的修正的MM定理是一致的。但是他们有着相同的缺陷,都将债券融资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而忽略了债务的风险和额外的费用增加,与现实经济不符合。
Ang(1991,1992)对中小企业的税盾效应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中小企业一般缺乏此类动机,因为,一方面中小企业大多采取独资和合伙组织形式,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另一方面,弱化的有限责任也使得破产成本至少在局部上依附个人,由于盈利性逊于大企业,中小企业较少使用债务融资的税盾效应(Prttit&singer.1985),而从负债的成本来看,一般认为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破产可能性,因此比大企业使用较少的债务融资。
(2)静态权衡理论。MM定理只考虑了债务融资的税盾效应,而没有考虑其所带来的风险和额外费用。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在其《有价证券分析》一书中指出,以法律规定的税率纳税,当财务危机可能性不大时,一个价值最大化的企业将不会有税盾效应,然而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增加负债率,这些企业就会增加7.5%的收入。
1984年,Myers在MM定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企业的高负债的增加,使得企业固定费用增加,收益下降,从而企业财务面临的风险越大,财务风险的增大产生了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两类成本。企业选择什么样的资本结构取决于他要达到的目标,其中包括在负债的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取舍,我们称之为静态权衡理论。最优的资本结构即为负债的免税利益和财务风险带来的成本之间相互平衡的资本融资结构。
1990年,Mackie-mason估计了一个公司优序租赁股份的发行的概率模型,她指出,低边际税率的企业(比如具有递延税收损失的公司),与那些面对固定税率的更具有盈利性的公司相比更倾向于发行股份,Mackie-mason的结果与权衡理论相一致,因为它说明了赋税企业偏好负债。
(3)优序融资理论。1984年,Myers&Mujluf在其名篇《vestorsDoNotHave》中,根据信号传递的原理推出了他们的优序融资假说。其假设条件是:除信息不对称外,金融市场是完全的。其认为,公司偏好于内部融资,如果需要外部融资,公司将首先发行最安全的证券,也就是说,先债务后权益。如果公司内部产生的现金流超过其投资需求,多余现金将用于偿还债务而不是回购股票。随着外部融资需求的增加,公司的融资工具选择顺序将是:从安全的幅务到有风险的债务,比如从有抵押的高级债务到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股权融资是最后的选择。
1989年Baskin以交易成本、个人所得税和控制权的研究角度对优序融资理论作出了解释,指出由于留存收益提供的内部资金不必承担发行成本,也避免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内部资金要优于外部资金。与权益性资金相比较,负债融资由于具有节税效应,发行成本低,又不会稀释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对外融资来说负债融资又优于权益性融资。
(4)信号理论。最早将信号引入经济学中的是MichaelSpence,他认为尽管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潜在的交易收益依然可以实现。
Ross(1977)从信息传递的角度分析,最早将非对称信息引入MM理论模型,分别假设公司的未来收益服从连续型和离散型的分布。假定经理人了解投资收益的分布函数,而投资人不了解,建立了融资结构的信号传递模型。企业经理人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向投资者传递了信号。一般来说破产的概率是和公司的质量负相关而与负债水平正相关。破产将给经理人带来损失。因而经理人不会盲目增加负债,在低质量的公司无法通过更多的债权融资来模仿高质量公司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水平作为高质量的一个信号。所以,投资者将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理解为企业资产质量的恶化,而债务融资则是一种企业资产运作良好的信号,负债率上升表明经营者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的期望,传递了经营者对企业的信心,进而使投资者对企业也充满信心,进而使企业市场价值随之增大。
(5)代理理论。代理理论是指企业内部和外部投资者之间潜的冲突决定着最优的资本结构,即企业要在代理成本和其他融资成本之间进行取舍。
1976年Jensen&Meckling开创了代理成本理论,即代理理论、企业理论和财产所有权理论来系统地分析和解释信息不对称下的企业融资结构问题的学说,Jensen&Meckling把代理关系解释为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而同时又要求代理人为其提供利益的服务关系。例如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就属于代理关系。由于经营者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存在外部股权),经营者的工作努力使他承担了全部成本却只能获取部分收益。而当他在职消费时,他却得到了全部的收益却只需承担部分成本。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代理人就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来采取行动的。也就是说经营者将不会努力工作,却热衷于在职消费,这将导致企业的价值小于管理者为企业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这个差额就是外部股权的代理成本,简称股权代理成本。在投资总量和个人财产给定的情况下,增加债务融资的比例将会增加经营者的股权比例,进而降低外部股权的代理成本。但债务融资又会引起另一种代理成本。因为作为剩余索取者,经营者将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项目。如果成功的话,经营者可以从中获取成功的收益;而一旦失败,他便借助有限责任制度将失败的损失推给债权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债权融资带来的代理成本,即债权代理成本。在对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Jensen&Meckling认为,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当两种融资方式的边际代理成本相等的时候,使得总的代理成本达到最小,进而企业便可以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6)控制权理论。控制权理论主要是从企业经营者对控制权本身的偏好角度探讨了资本结构问题,主要反映了企业通过对资本结构中负债和股权结构的选择而对公司治理结构效率的影响程度。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结构在决定企业收入分配的同时,也决定了企业控制权的分配。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企业融资结构的。
Harris&Raviv,主要探讨Jensen&Meckling所提出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所引发的代理成本问题,他们分别用静态和动态两个模型说明了经营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从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出发的,因而有必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他们认为债务融资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Aghion&Bolton于1992年将不完全契约理论引入到融资结构的分析框架,并对债务契约和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他们认为,在多次博弈的过程中,当出现不容易得到的收益信息时,将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是最优的。
Davidsson(1989)在对瑞典中小企业所有者、管理者样本进行分析得出了中小企业增长最重要的是“预期金融回报”和“独立性的增长”。当中小企业扩张与独立发展发生矛盾时,所有者会保持企业的独立性为重。可见控制权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是很重要的因素。
中小企业对资本的需求角度
国外从中小企业对资本的需求角度,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所作的研究很多,大概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微观层面上,企业自身成长周期对资本的需求,以及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角度;二是宏观经济层面,货币政策,银行业合并以及结构化调整等。
1.微观层面
(1)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资本结构理论主要是指企业融资结构问题,并没有考虑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不同的融资特点,也没有动态的研究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资本结构安排有什么影响。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弥补了这方面不足。
Weston&Brigham(1970)根据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融资来源的变化提出了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并将企业的成长周期分为初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Weston&Brigham对该理论进行了扩展,将企业的金融成长周期分为六个阶段,即创立期、成长阶段Ⅰ、成长阶段Ⅱ、成长阶段Ⅲ、成熟期和衰退期,并根据企业的资本结构、销售额和利润等显性特征说明了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来源情况,从长期和动态的角度较好地解释了企业融资结构变化的规律(见下表)
Berger&Udell(1998对Weston&Brigham的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进行了修正,即将信息约束、企业规模和资金需求等作为影响企业融资结构的基本因素并引入到他们所构建的企业融资模型中,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随着信息约束、企业规模和资金需求等约束条件的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需要进行不同的融资安排。
(2)企业融资困境方面
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议员Macmillan在向英国国会提供的关于中小企业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就指出,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着“金融缺口”,即著名的“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发现,中小企业的长期资本供给存在短缺,这种短缺尤其明显地发生在那些单靠初始出资人的资金已经不敷运用,但规模又尚未达到足以在公开市场上融资的企业身上。“麦克米伦缺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的失灵,即市场的力量无法使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中小企业无力从金融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时,只有从银行获得间接融资。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所以银行贷款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唯一途径。这就使得银行具有相对的借贷优势。
1981年Stiglitz&Weiss发表了《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之后,信息不对称被公认为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Stiglitz认为,信贷配给源于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并由此导致了信贷合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此问题的发生是基于商业银行不具备监督借款者的能力、借款人与贷款人利益不一致性以及他们之间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这三个主要因素。
Bester(1982)引入了贷款抵押甄别机制,提出了低风险的企业承诺较高的抵押水平而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而高风险企业则相反,以此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Strahan、Weston(1996)提出了匹配理论,即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与银行的规模成较强的负相关性。
Berger&Udell(1998)发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关键。而关系型借贷被视为银行和企业双方在关系导向下达成的一种合意合约。如果借、贷者之间保持一种长期的关系,则有利于贷款人获得借款者的相关信息。如:借款者在贷款期限内生产经营状况,其产品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借款者的还款的意愿及能力,是否需要抵押品以及是否需要签订有其他附加条件的合约等。
Uzzi&Gillespie(1999)认为,与中小企业贷款直接关联的贷款员,可能较其他人掌握更多的关于中小企业的权威信息。这些贷款员与中小企业主和其雇员保持着长期的关系,了解企业在当地的运行情况和企业的市场份额,甚至该贷款员就生活在当地的社区中。因此对中小企业及其所有者的财务状况非常了解,对其当前及未来的绩效有着比较准确的认识。
2.宏观层面
(1)银行业合并及结构调整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
一般认为,银行业合并后形成的金融机构不仅规模会增大,组织结构会更复杂,行为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通常不利于关系型贷款的开展。
Strahan(1998)认为小银行合并之初,多样化使得合并后的银行抗风险能力增强,从而能够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但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银行开始有能力向大企业提供贷款,并且内部管理也越来越复杂,所以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就会下降;相反,小银行被大银行兼并时,新成立的银行则会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同样,当大银行之间发生兼并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会减少。
Peek&Rosongren发现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合并或大银行之间的合并倾向于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Berger进一步指出银行业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存在4种潜在效应:静态效应、重组效应、直接效应和外部效应。
Sharpe认为,市场力量使银行能够加强它与小企业的隐性长期合约关系,小企业从长远打算,会倾向于和银行保持长期关系。因为企业转换“基础”银行的沉淀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当银行与企业保持较长时期的关系后,银行就有可能使企业支付高于完全竞争时期的利率水平,使以前吸引小企业的短期低利率补贴部分得到补偿。Peterson和Rajan的研究发现,当银行的市场力量增加时,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的小企业也有可能获得贷款支持。
(2)宏观经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货币政策主要有两个传导渠道:货币渠道和信贷渠道。货币渠道指货币政策通过改变利率,进而影响经济部门的真实支出。信贷渠道则又分两种,一种为银行贷款渠道,另一种为资产负债表渠道。银行贷款渠道是指,货币紧缩伴随着银行储备的减少,进而导致贷款供给的减少。。资产负债表渠道是指,货币紧缩通过提高利率损害到企业抵押品的价值,降低企业信用等级,进而削弱了企业获取贷款的能力。因此货币政策改变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冲击更大。
Gertler和Gilchrist在对制造业小企业的经验研究中发现,小型制造业企业不仅直接对利率反应敏感,而且还深受经济周期的间接影响,因此,货币紧缩对小企业的影响要远大于对大企业的影响。
Taylor指出,金融自由化不会导致资金供给总量的增加,因为利率提高只会使得资金供给从非正规部门转向正规部门,总的借款额不会出现净的增加。Steel认为,由于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抵押品的缺乏以及历史渊源等,使得小企业在获取正规部门的贷款时仍将面临着诸多的限制。如果放开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将会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劣。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关于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式的选择及相关实证研究;第二,关于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困境原因以及相应对策的研究;第三、国际上中小企业融资在操作层面上经验介绍以及比较研究。
1、贺力平(1999)认为,妨碍我国银行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主要因素是银行机构缺乏企业客户风险方面的足够信息,从而不能做出适用的风险评级并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指出可以通过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和转变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来解决贷款者与中小企业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周业安实证分析了我国金融抑制政策对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分析表明:信贷市场的利率管制、价格和数量歧视导致了企业的过度负债、逆向选择、寻租等现象,浪费了信贷资源;资本市场的行政管制则增加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
3、樊纲研究员(1999)认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原因主要是政府一直没有采取发展非国有银行的政策所致。所以作者提出要积极地发展非国有银行。同时为避免人们的‘市场选择’扭曲,提出对非国有银行的存款人提供与国家银行同等的社会担保。
4、张杰认为,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源于国有金融体制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和国有企业对这种支持的刚性依赖,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贷资本化。他认为,解除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
5、陈晓红教授(2000)指出:由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差、财力物力有限、设备落后陈旧及生产的都是属于卖方市场的终端产品,而非生产与大企业相配套的中间产品和服务,经营效益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竞争的加剧而变得较差。基于风险和利润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大量向大企业集团倾斜,使中小企业信贷资金严重不足,为解决这种资金关系的不协调,作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第一重构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建立中小企业的主办银行制;第二建立政策性中小银行;第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性中小银行。
6、魏开文博士(2000)认为,我国市场型的银行和中小企业关系的模式应该是一种契约型的主办银行关系。这种关系模式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来规范银行和中小企业的行为,并体现契约型的信用关系。
7、林毅夫(2001)、李永军从我国劳动力丰富、资本稀缺的要素禀赋出发,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较高,企业规模的限制决定了采取编制公开财务报表上市要承担巨大的信息成本;而在间接融资中,大企业在经营活动的透明性、抵押及贷款规模效应等方面原因,大型金融机构更偏好对大企业的贷款。而与大型金融机构所不同的是,中小金融机构比较愿意为中小企业贷款,而从企业的技术类型看,中小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唯一的方法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8、白钦先、薛誉华(2001)指出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赶超战略,强调规模经济的观点占据了政策层的主导地位,忽视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较优势,认识上的差距导致长期
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9、杨思群教授(2002)在对国外中小企业与银行关系的研究基础上,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惜贷”、信贷的可歧视性、非长期关系、支付体系及中小金融机构等问题。提出我国银行和企业间问题的缓解思路是:银行“惜贷”一方面是反映中小企业素质及信用程度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反映了银行在信贷文化、重视资产的安全性方面有了积极的变化,所以“惜贷”只能是作为短期的特殊环境下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从长期看,为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稳定运行,银行必须提高信息的分析能力和信贷担保技术;对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非长期关系上,建立中小企业的主办银行制;在支付体系上,中小企业存在“多头开户”现象,这不利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运营情况和信用状况的了解,所以要减少这种现象并提高银行小额支付体系的效率;在中小金融机构上,片面强调国有化和国有控股,使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不良、预算约束不强等体制方面的弊端,为克服这一弊端,需按市场化的准则设立和监管中小企业,同时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在整和过程中进行市场化的兼并和重组。
10、张捷教授(2003)通过银行组织结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特点来说明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殊性意义。关系性贷款的基本前提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必须保持长期、紧密相对封闭的交易关系,即企业固定地与数量极少的(通常一到两家)银行打交道。由于关系型贷款不拘泥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品,因而最适合资产抵押品较少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中小银行在收集和处理公开硬信息(如企业财务数据、信用编码等)处于劣势,但由于其地域性特点,它们通过与中小企业保持长期密切的近距离接触而获得各种非公开的关联信息,具有向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优势。由于软信息传递存在成本问题,会在银行内部产生代理问题。与大银行相比,小银行科层结构简单,代理链条短,代理成本也相应地就低。
理论研究不足及以后研究方向
虽然说企业融资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较为成熟,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理论在很多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各种实证检验也经常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充分说明小企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其融资需求理论还远不够完善,还有相当多的问题和争论有待于进一步地解释。尤其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作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经济形势复杂,今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相继发生的高利贷崩盘现象,充分的体现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方向,应该是多学科交叉,例如将博弈论以及行为经济学加入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中去,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