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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融资租赁合同失效

发布时间: 2021-05-17 15:28:12

A. 哪些情况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您好,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B.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按实际情况,只要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C. 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每一笔租金支付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的。

D.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灭失损毁怎么办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在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各国判例和通说均承认出租人的危险负担免责约定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关于危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其适用;(2)融资性租赁的经济实质,为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融资,民法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亦应适用;(3)危险负担免责特约为保障租赁公司收回所投下资金的必要手段,并不构成经济地位的滥用;(4)租金的计算并非作为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对价;(5)虽说由用户负担危险,实际上由租赁公司办理投保,最终由用户负担的部分很小;(6)从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来看,并无不妥;(7)与由标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负担危险相比,由具有现实的支配权、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负担更为合理,尤其是关于动产,承租人即使无过失,其设置场所、保管状态等往往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很大影响。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E.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公司一直不交付租赁物,怎么办

现实困惑

某建筑工程公司需建筑设备一套,但其价格昂贵,工程公司买来只能用一两次不划算,就从某建筑设备出租方司租用。两公司就设备的具体条件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设备出租方某建筑设备的出售公司购买了工程公司需要的设备。但是出售建筑设备的公司却一直没有交付建筑设备,使工程公司的工作一拖再拖。最后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筑设备出租公司交付合同中的建筑设备。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筑设备公司交付建筑设备吗?

律师答疑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的地方在于,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建筑工程公司需建筑设备一套,但其价格昂贵,打算在建筑设备出租公司购买后从其处租用,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出售建筑设备的公司一直没有交付标的物,此时承租方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筑设备出租公司交付标的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即案例中的承租方有与建筑设备出租公司同样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出售建筑设备的公司交付标的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法理荟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负担交付标的物之义务,但该义务须以作为辅助人的出卖人义务的完全履行为必要。

F.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当事人主体合同,内容合法,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r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