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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

发布时间: 2021-06-12 12:25:55

融资担保公司员工流动性大吗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人员流动性大,行政岗位的稳定。

Ⅱ 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

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
(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
(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
(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
(五)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
(六)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
(七)代偿流程管理,包括风险客户认定、代偿流程、债权追偿、项目终结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

Ⅲ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请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的朋友看看,谢谢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章业务范围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范围中,不允许有储蓄业务.
2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意思是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
3 对于投资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这不是投资,是存款.如果是投资,这样合同不合法.
是投资,就有风险,不可能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得到分红.要使投资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红时按固定的收益执行"..相当于优先股,按约定的利率分红,但没有管理权,.

Ⅳ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要求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Ⅳ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5)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Ⅵ 融资担保公司什么财物才算得上是固定资产

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来分析:
①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补充: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最后,具体的情况您可以在不与会计准则冲突的条件下,灵活设置。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Ⅶ 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和物权法

Ⅷ 为什么融资性担保机构需要前置审批

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如顺利实施,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取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条例》拟从源头抓起,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主要包括:

1、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2、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与有关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和方式;

3、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4、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所运用资金与其净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对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存管;

6、按照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7、对办理融资担保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