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融资租赁损失补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抵长期应收款我觉得承租方没有能够按照担保的余值归还
简单说:这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个人理解,损失补偿金这东西是或有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冲抵长期应收款的话会导致应收款降低,大家都不计收入,来回冲抵,显然不利于国家税收
㈡ 出租人应当履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是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租赁物是建筑物或者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收回投资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所负保管、维修义务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妥善保管租赁物、严格按照合同的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保养、维修。这是因为,一方面承租人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须容忍承租人为使用收益,另一方面租赁物虽为承租人选定,但为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护出租人利益的需要,应负保管义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得自己使用租赁物,而不得擅自转租,更不得处分租赁物。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是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且不能返还时请求损害赔偿。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无维修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物期间届满后收回标的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需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标的物的义务。
㈢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灭失损毁怎么办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在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各国判例和通说均承认出租人的危险负担免责约定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关于危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其适用;(2)融资性租赁的经济实质,为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融资,民法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亦应适用;(3)危险负担免责特约为保障租赁公司收回所投下资金的必要手段,并不构成经济地位的滥用;(4)租金的计算并非作为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对价;(5)虽说由用户负担危险,实际上由租赁公司办理投保,最终由用户负担的部分很小;(6)从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来看,并无不妥;(7)与由标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负担危险相比,由具有现实的支配权、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负担更为合理,尤其是关于动产,承租人即使无过失,其设置场所、保管状态等往往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很大影响。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㈣ 融资租赁的汽车,出了事故,出租方车主需要承担有关责任吗
通常出租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和一般的车辆借用一样道理。
只要承租人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出租车时不存在醉酒、毒驾、无证等法律规定不能驾驶的情形,则无出租人的责任。
㈤ 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这是因为,承租人需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护出租人利益的需要,都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得自己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更不得处分租赁物。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且不能返还时,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仅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不负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满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法定地由承租人维修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项重要区别。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㈥ 我公司能否收回融资租赁物件并要求赔偿损失
1、首先应确认合同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出租方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按合同无效处理;2、如为有效合同,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对方付款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3、是否能收回租赁物,请参考《合同法》第249条、第250条的规定。
㈦ 租赁物致他人损害出租人要赔偿吗
关于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有相关规定两处,一处是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承担),一处是悬挂物致人损害(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连带责任),至于普通的租赁合同,合同法未作规定。
㈧ 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陈某从某出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汽车,从事个体出租业务。宋某乘坐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查,司机陈某负全责。宋某之妻要求陈某赔偿,可是陈某经济困难,没有实际赔偿能力。宋妻得知该车是某汽车出租公司的之后,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答疑
出租公司不应承担对宋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与出租车公司之前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本案陈某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他使用汽车期间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而公司并不实际支配该车的运行,因此不对汽车造成第三人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法理荟萃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虽与租赁合同在转移财产使用权方面较为相同,但其出租人享有对第三人责任的免责之特殊法律利益。
㈨ 一般租赁物(非融资租赁合同)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是该约定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约定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从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角度讲,因为属于侵权案件,故应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悬挂物等适用特殊侵权责任外,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谁的过错,如果系一方的过错行业造成的,则应由该过错方赔偿,如果是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比例赔偿。当然,如果第三人在期间也有过错的,第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㈩ 融资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物流公司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车辆时,最好与租赁方明确约定因占有、使用、管理租赁汽车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均由租赁方承担,以规避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