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租赁风险主要由谁承担
一、一般规则: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普通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一般是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的,影响的是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作了另行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殊规定: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并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也不能免除承租人给付租金的义务,换言之就是由承租人来承担融资租赁物中毁损、灭失的风险。
此外,根据《解释》的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交付承租人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折价一次性补偿,而如果合同未解除的话,承租人就需要继续按期支付租金。
㈡ 汽车融资租赁是怎么个模式
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买车只需“1成首付”?这种低首付购车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究竟是个啥?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示意图
疑问1:汽车融资租赁是买车还是租车?
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些人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买车,几个月后忽然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不对呀,我每个月付那么多租金,车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亏大了?这些人基本没有看合同,而且对汽车融资租赁这种新兴的购车模式没有深度了解。
通过这张关系图可以看出来,汽车融资租赁主要由三方组成,承租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供货商。消费者作为车辆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消费者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车辆使用权,并每个月支付租赁费用;消费者从供应商获得车辆的售后服务。
车辆所有权最后是转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车公司是不会把所有权交给用户的,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归根结底是买车而不是租车。这里也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当评估自己实际情况,然后再选择是否用这种模式购车。
其次,对消费者来讲汽车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车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去租车平台租车是为了解决一时的用车需求,车子是短时间内的代步工具;买融资租赁产品,消费者目的是为了将来有一辆车,或者因为现在手中资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车融资租赁产品可以很好解决消费者的资金方面的诉求,它的背后逻辑是有金融理财方面的因素在里面的。
最后一点比较显而易见的是租车费用计算方式是时间,比如说每天70元,是按使用时间计算租金的始终是时间维度。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以消费者占用资金成本的时间去计算的所以有利息费用在里面。简单地说融资租赁平台从资本市场拿到钱后,把钱换成了车,再给消费者,而且还是低首付的方式。从资本市场拿的钱和低首付产生的风险及资金成本核算出来的费用(可能还要复杂),这些成本全部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因此它的定价机制远比简单的租车按时间定价要复杂多得多,因此整体成本要高于消费者最初全款买车。
而对于选择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者而言,原本因为信用资质不够、资金不足,或者不想将手中的全部资金被买车占用,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可以提前数年开上车,或者将手中闲余的资金做理财也能产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车租的都是旧车,而融资租赁买的是全新的车。
疑问2:谁更适合融资租赁?
什么人比较适合这样的产品呢?一是短时间内资金紧张,但长期来看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主;二是有钱,但是这个钱花到其他地方赚的更多;三是在银行体系比较难过征信,和不想占用银行信用额度的人。这类人三四线城市会多一点,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并且工资收入相对较低,银行不愿办理额度稍大的贷款的等。
有上述情况的购车人还是很多的。从实际发生的汽车融资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线城市“下沉市场”小镇青年更喜欢汽车融资租赁。小镇青年喜欢接触新生事物、通过购车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质的意愿强,他们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积蓄,因为没有过贷款记录,且可抵押的资产少,正常情况很难从银行贷款买车,因此他们通过汽车融资租赁“1成首付”买车。而且,目前一二线城市的汽车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三四线城市没有堵车之忧,潜在消费者群体数量庞大,这些过去被忽视的消费群体已经成为各大售车渠道努力挖掘的对象。
㈢ 汽车融资租赁是什么模式
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买车只需“1成首付”?这种低首付购车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究竟是个啥?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示意图
疑问1:汽车融资租赁是买车还是租车?
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些人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买车,几个月后忽然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不对呀,我每个月付那么多租金,车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亏大了?这些人基本没有看合同,而且对汽车融资租赁这种新兴的购车模式没有深度了解。
通过这张关系图可以看出来,汽车融资租赁主要由三方组成,承租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供货商。消费者作为车辆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消费者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车辆使用权,并每个月支付租赁费用;消费者从供应商获得车辆的售后服务。
车辆所有权最后是转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车公司是不会把所有权交给用户的,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归根结底是买车而不是租车。这里也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当评估自己实际情况,然后再选择是否用这种模式购车。
其次,对消费者来讲汽车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车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去租车平台租车是为了解决一时的用车需求,车子是短时间内的代步工具;买融资租赁产品,消费者目的是为了将来有一辆车,或者因为现在手中资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车融资租赁产品可以很好解决消费者的资金方面的诉求,它的背后逻辑是有金融理财方面的因素在里面的。
最后一点比较显而易见的是租车费用计算方式是时间,比如说每天70元,是按使用时间计算租金的始终是时间维度。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以消费者占用资金成本的时间去计算的所以有利息费用在里面。简单地说融资租赁平台从资本市场拿到钱后,把钱换成了车,再给消费者,而且还是低首付的方式。从资本市场拿的钱和低首付产生的风险及资金成本核算出来的费用(可能还要复杂),这些成本全部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因此它的定价机制远比简单的租车按时间定价要复杂多得多,因此整体成本要高于消费者最初全款买车。
而对于选择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者而言,原本因为信用资质不够、资金不足,或者不想将手中的全部资金被买车占用,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可以提前数年开上车,或者将手中闲余的资金做理财也能产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车租的都是旧车,而融资租赁买的是全新的车。
疑问2:谁更适合融资租赁?
什么人比较适合这样的产品呢?一是短时间内资金紧张,但长期来看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主;二是有钱,但是这个钱花到其他地方赚的更多;三是在银行体系比较难过征信,和不想占用银行信用额度的人。这类人三四线城市会多一点,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并且工资收入相对较低,银行不愿办理额度稍大的贷款的等。
有上述情况的购车人还是很多的。从实际发生的汽车融资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线城市“下沉市场”小镇青年更喜欢汽车融资租赁。小镇青年喜欢接触新生事物、通过购车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质的意愿强,他们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积蓄,因为没有过贷款记录,且可抵押的资产少,正常情况很难从银行贷款买车,因此他们通过汽车融资租赁“1成首付”买车。而且,目前一二线城市的汽车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三四线城市没有堵车之忧,潜在消费者群体数量庞大,这些过去被忽视的消费群体已经成为各大售车渠道努力挖掘的对象。
㈣ 融资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物流公司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车辆时,最好与租赁方明确约定因占有、使用、管理租赁汽车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均由租赁方承担,以规避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㈤ 汽车融资租赁过户费用由谁负责
甲方要受一定的牵连,而现在的直接车辆所有人,汽车公司,虽然无主体但是也要牵连。如果被害人起诉的话,先找汽车公司,汽车公司虽然没有和甲方过户,但是只要拿出证据证明其肇事车辆由甲方经营,那汽车公司就只担不过户的责任,那么甲方明知肇事车手续全无,还将其车辆交由乙方驾驶,本身就存在过错,还有就是甲方知道乙方无驾驶证吗?要是知道就是存在重大过错,明文规定明知无驾驶证还把车辆交于他人驾驶的,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要是还有事故发生甲方还要加倍处罚。现在甲方和乙方大概的责任划分的话就是40%和60%,只是甲,乙双方的。还有要看第3方有无责任,就是和乙方发生事故的一方。要是有那么你们3方各付多少划分就行了。现在甲方要少担责任的话,就说不知道乙方无驾驶证,但是也要证明才行。说实话现在的甲方很被动,如果要赔偿第3方10万,甲方至少要3万起码。
交通法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车行驶、停放。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
(二)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驾驶证、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不得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配备灭火器具的车辆、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以及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辩认不清的车辆;
(四)驾驶证等有关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车
㈥ 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
理解对的,是指出租方。
参考资料:
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
与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相比,该解释除了使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符合其性质外,还消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的矛盾,实现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定义法和倒挤法的一致。
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相符
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 —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方而言,其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 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了租赁交易事项的形成并获得以后各期租赁收益所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
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对初始直接费用支出的经济补偿,其价值应当从以后各期租赁收益中得到补偿。
对于承租方而言,承租人不是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承担者,没有额外偿还出租方该笔初始直接费用的义务,不能构成出租方的一项债权。因此,为避免虚增债权,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这样做就将初始直接费用从债权中予以注销,不会再产生初始直接费用的摊销问题,既符合初始直接费用的本身属性,也简化了以后的会计核算。
定义法和倒挤法统一
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量,有定义法和倒挤法两种。
定义法。根据我国租赁准则18条的规定,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可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定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量如下: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经整理可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1式)倒挤法。
除租赁准则定义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外,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也进行了规范,提出采用倒挤法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出的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可按上述分录倒挤确定: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式)
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出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3式)
定义法和倒挤法的统一。定义法和倒挤法均可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计量,令1式=3式,可得: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该等式经整理可得4式,
即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这样得出的4式与我国租赁准则规定的租赁内含利率相一致。租赁准则第13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依据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内含利率是指某方案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具体到融资租赁方案中,未来现金流入量应当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未来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则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为促进租赁形成而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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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融资租赁的车辆到底归谁所有
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解决该类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以及《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出租人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
执他字第25号),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㈧ 融资租赁所产生的维修费和保养费谁来承担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明确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关费用。
㈨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哪些怎么才能拿到资金
汽车 融 资 租赁资 金主 要来源 有: 股 东 自由 资 金、银 行 资金 、A B S (资 产 证 券化 ) 等 ,如果要 拿 到资 金 首 先要有 一套 成 熟的风控审批系 统 , 其 次有 好 的 股 东来 背 书, 也 是 相 对 容 易 拿 到 授 信 。 如果风 控 审批系统 推 荐 :铅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