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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湖南融资平台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6-11 18:38:36

Ⅰ 新形势下如何寻找融资最佳渠道

继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后,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上述文件以构建“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可持续融资机制与举债模式为目标,对未来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机制完善、融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配套机制建立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疏堵结合的缜密部署。《意见》剑指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明确强调未来地方政府将不能以地方债券以外方式举债,这意味着一直以来作为地方政府特别是各工业园、开发区青睐有加的融资平台这一举债便捷通道将越走越窄。
新形式下无论是宏观层面上的政策调整还是经济运行环境都不断趋紧、各园区经济的持续发力将面临着逐渐到来的融资寒冬。逆水行舟从来都是不进则退,面对园区发展庞大的资金需求和复杂的政策大势,如何突破前期经济发展所累积起来的负债桎梏、又如何克服园区经济转型升级所迫切需要的资金瓶颈?这一时期要将融资工作做实做好,正面临着复杂而严峻的考验。
要实现园区经济持续跨越,摸清园区融资工作面临的症障与困境是关键。据笔者了解,湖南范围内各园区的融资工作都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通行的融资模式存在隐患。各地园区融资工作所运作的基本模式,即“储地一融资一建设”的循环。概括而言,就是投资公司通过储地,以土地增值预期向银行融资,并通过对储地的整治出让,偿还银行贷款,从而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也保证园区平台公司的自身投融资能力。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房地产市场泡沫已经开始在一二线城市凸显。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多米诺骨牌效益无疑又挤破了土地市场泡沫,抑制了土地价格。从楼市雄风不振的现状来看,各园区融资模式中潜在的危机已经显而易见,一旦楼市崩盘,那么现有的融资模式也将难以为继。
单一融资渠道具有风险。因为银行贷款利率负担轻,为节约融资成本、实现“借的来、还得上”的融资目标,各园区基本以银行贷款为主要的融资渠道,这也是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两弊相较取其轻的下的通常选择,然而由于银行的贷款期限短、间隔低,在建设期间内土地回流资金与债务偿还时点经常不匹配、亦或是有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时间可能长达十多年才能收回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园区的偿债压力。
缺乏自身盈利和有效偿债机制。基于园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园区所投资的项目多属于公益性、半公益性类,而缺乏收益性项目,普遍存在建设周期长而盈利能力低,或者就是为还旧债而举新债,缺乏自身造血的功能,从整体来看长期偿债前景堪忧,资金的偿还基本难以靠自身收益实现。只能以贷还贷、导致债务规模滚雪球。
谋发展、求突破,立足《意见》精神结合区域实情是实干兴园的重要契机。笔者认为在改革东风劲吹之际各园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自身融资体系的变革:
一是革故鼎新、构建科学的融资模式。根据《意见》精神,今后地方政府债务将实行限额管理和规模控制,融资平台将被逐步剥离,融资机制也将更加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在过渡期内未雨绸缪。一方面,要立足区域实情逐步收缩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同时有意识、有计划的寻求现有融资模式改变,在融资实践中开始摸索和掌握债券融资的科学方法;另外一方面,要谋求地方融资平台的自身变革,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注入优质资产、注重经营投资能力的提升,促使平台自身向追求经营效益的投资公司进行有效的探索和转变。以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该园区下属的融资平台“高创投”已经开始进行平台自我转型的尝试,通过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追求稳健的投资收益回报,正努力构筑一种可持续的营运模式。
二是破旧立新、优化合理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入民间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无疑是优化现有融资渠道的重要对策。一是在过渡阶段,对于在建项目可以引入民间资本进行股权融资,园区平台可以通过自行寻找特定的合格投资人,通过吸引其增资入股企业进行融资,这种融资项目通过共享收益的方式融入资金,不需要承担偿债压力,亦可以引进管理人才、优化融资平台资本结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间仍需明确股权比例的分配问题,保证己方持有绝对的决策权;二是在条件成熟后,尝试在过渡阶段的基础上完成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科学模式探索,鼓励社会投资者独自或与政府合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政府按照事先约定赋予特别目的公司特许经营权、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权益,使之在完成建设项目的同时能够将偿债责任转移给特别目的公司。
三是除旧布新、畅通规范的融资机制。通过对现有的待融资项目进行个性化分类,量体裁衣以择取合适的融资方式无疑将事半功倍。一是在过渡阶段,园区可以尝试依据项目的投资方向及回报情况将园区的建设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并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项目投资主体,而不是像以往把所有项目的融资任务都下达给融资平台公司这一个主体。对于有经营效益的项目要强化其造血功能,通过政府项目代建与特许经营业务同步,将政府相关资源和配套政策转换为现实的经济回报。对于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由于其更加注重环境、社会效益、则应当以园区作为主要投资角色;二是在条件成熟后,要尝试在前者基础上完善对融资项目的分类处置,对于经营性项目可交由转型成功的平台公司推入市场经营。对于准公益性项目则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进行市场化融资。对于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则由政府独立运作,地方政府通过举借债券凑集资金,并通过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Ⅱ 政府融资平台具体是什么业务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单一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融资、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如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是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
三是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并可能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
四是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的特点,如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是“转贷”平台,负责将贷款转贷给政府,自身不承担还款责任,如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政府融资平台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尽管如此,审计、财政、银监系统目前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定,有的将投向市政、园区、土地储备类平台贷款划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的也将投向交通、铁路等投放主体的贷款认定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另外,人民银行分类: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类型主要为:
(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
(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
(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
(6)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
(7)其它类型。

Ⅲ 什么叫当地政府投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Ⅳ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Ⅳ 关于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其余可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