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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

发布时间: 2021-06-11 06:02:43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㈡ 请问税法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怎么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拓展】有关其税收问题解释: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㈢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什么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㈣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麻烦告诉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能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简称,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㈦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㈧ 为什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那征收什么税呢

这个问题举例说明吧:
比如A公司有一仓库,他想再买其他仓库扩大业务范围,但没有资金。这时,他将仓库卖给B租赁公司,然后再相B公司把这仓库租回来,这样租赁公司付仓库价给A公司,A公司分期付租金(含库房价分摊到各期的价格+利息)给B公司,这样A公司拿到了资金,B公司赚取了利息。
但是实际上仓库的使用权没有转移,只是所有权发生了暂时的转移(租期内转移给B公司,租期满后再转会给A公司),类似于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而不是实物的实质交易,仓库实物并没有因为买卖而产生增值,所增加的只是利息(利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因此不征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是按照租金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即对利息部分征税),所以对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