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促进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一、总体要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遵循服务实体经济宗旨,按照“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接受监管”的原则,通过探索和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促进民间资金合法投资、有序流动和有效监管,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批准原则上各设立1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现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作良好、经营规范,当地政府重视并做好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总量、中小企业数量等情况申请增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由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和总量控制情况核准业务经营资格。其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或地名,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民间资本管理”。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等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三、业务经营许可
(一)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1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50名发起人;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在泉州市辖内、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近三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申请业务经营资格时,位于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股东实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9个月内,按照本意见有关申请业务经营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二)所在县(市、区)初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出资人承诺书;
4.公司设立方案;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出资人协议书;
7.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8.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授权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三)申报业务经营资格。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业务经营资格申报材料。包括:明确负责申报初审、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住所、主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金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承诺函,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监管、组织定期检查;负责处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四)准入审核。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准入审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包括银行高管、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复。符合审批条件的,市金融工作局出具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规范经营
(一)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且股东实缴出资额使用达70%以上后,经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可采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引进优先股东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A类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4倍。
(二)资金投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原则上用于对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用于1年以内的短期财务性投资(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本净额的30%,且必须到所在县(市、区)指定的机构登记。
(三)投资回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通过协议方式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四)资金运作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坚持分散、审慎,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和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资金结算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向外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
(六)分红规定。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七)信息披露制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对本公司资产、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及重要信息;每个月的10日之内以及年终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或上年度的业务经营情况表、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重大事项实行随时报告制度。
(八)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县域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向投资所在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跨县域经营: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发起人的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股东实际出资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达60%以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实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根据评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扶持和监管政策。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责任,并拟订监管细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二)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防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作出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三)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1.引发群体事件;
2.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3.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4.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业务;
8.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9.其他情形。
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责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经核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金融工作局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1.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
3.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4.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5.洗钱行为的;
6.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8.存在非法营销或非法广告宣传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应在10日之内向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
六、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金融工作局要牵头做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加强引导,落实相关职责,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从实际出发提供相关政策支持。要逐步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部门要依法依规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支持,在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登记时,积极予以受理和服务。
(三)加大清理整顿。工商部门及业务经营资格审批部门要对违法违规、未进行工商登记、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开展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㈡ 企业融资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企业融资,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是很常见的一个经营手段。很多企业在进行融资的时候,对融资方式徘徊不定,针对诸多融资方式,也不知道该选择哪一种。其实企业融资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今天小编将着重为大家介绍企业融资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企业融资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一、融资方式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博凯投资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二、企业的融资方式的优缺点
企业融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找银行贷款
优点:利率相对较低
缺点:手续繁冗、耗时长、成功率不高
2、融资租赁
优点:来款快
缺点:需要质押典当物,利率相对银行高一些
3、风险投资
优点:获得高级经理人的资金、经验
缺点:公司股权被分割
4、合伙
优点:融资快,无需抵押和利息
缺点:债权关系纠纷
5、通过专业可靠的投融资网,如融众网
优点:选择余地较大,机会多
缺点:需鉴别网站资质及信誉
相信大家可以看出,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主要有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等方式,不过这些方式在进行融资的时候,肯定是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企业需要在对风险做一定的评估以后,然后选择的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这样才可以避免企业再融资的时候,因为融资问题而遭受到损失。
延伸阅读:
融资是什么意思,具体定义是怎样的
湖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什么区别
㈢ 威海市临港区汇丰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威海市临港区汇丰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威海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威金监字(2014)35号],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搭台并经省、市、区三级政府批准成立的一家公司化运作的服务中心主要经营范围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作为威海市金融综合改革试点而应运产生的一个具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主体特点的单位,引导民间借贷进行合法阳光规范操作,职责为地方金融改革提供基础的各方面参考数据,逐步掌握民间资本的流动趋向,以防止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不良行为蔓延,扎实推进威海市经济转型发展。
法定代表人:谭汝男
成立时间:2014-12-17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02220000654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棋山一号一期3-1号二楼
㈣ 威海市诺金服务中心理财安全吗
安全的很,不列期的只发利息,到期不给本金。要钱的人山人海,坑了多少人,倾家荡产,骗子公司。
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的详细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认识
1.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和谐稳定。
2.科学把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促进我省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
3.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4.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适应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不断转化的需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5.进一步拓宽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职责,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积极引导中小微型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表外业务融资,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融资,引进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融资;推动中小微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企业到创业板融资。多措并举,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
三、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6.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在民间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7.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要强化对投资类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实现形式。鼓励民间融资组织在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后进行登记备案,在接受有效监管下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重点予以保护和扶助。
四、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9.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管理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创新,全力支持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同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民间融资组织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功能,强化对民间融资组织的约束,促进其合规经营。
10.加强协调配合。省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牵头做好民间融资管理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并及时总结完善。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民间融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做好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银监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资本投向的引导工作,畅通民间投资渠道。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11.强化风险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机制,监测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期限结构、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和还款情况等,为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加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调查和风险排查,对风险隐患或违法案件依法妥善处置。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迅速,应对有力,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加强对各种形式民间融资业务宣传、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㈥ 谁可以告诉我金九条和金融30条的细则啊
(十六)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八)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十九)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二十一)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进一步规范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等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降低对外经济活动的汇率风险。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确保现金供应。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二十四)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十五)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二十六)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部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七)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监测及应对工作机制。密切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研究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及时对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二十九)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理顺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正确处理好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经济下行时避免盲目惜贷。切实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十)支持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改善金融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应在保护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处置抵贷资产、合法有序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营造有利环境。继续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促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改善。
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简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的要求,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