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确认融资费用
简单地说: 未确认融资费用具有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产生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企业融资租赁资产超过企业资产总额30%时,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显然,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将一项租赁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给了承租方,这时对于承租方而言,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都将此项资产视同自有资产,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
但是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和借贷来获得必要的资金,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的资产,即通过两次交易也能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这样的话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性质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却都同时规定: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显然,这里出现了前后矛盾:如果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那么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如果从报表列示的角度说它是负债(备抵)类科目,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尽管如此,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笔者赞同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三、账务处理 :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或 “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⑵ 未确认融资费用,求高手通俗讲解~
这个固定资产的购买可以看做是一个分期购买,定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这台设备我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而是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款项,那么我就要支付4546万;如果我按4年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那么除了支付设备本身的价款4546万元之外,还要支付这4年的资金占用利息454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就是指现在还没有支付,但将来要支付的除了本金之外的利息费用,站在2009年7月1日这个时点上看,未来要支付的利息费用是454万,这个费用不是在4年后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的,而是在每一期1000万元的还款当中包含着的,所以在会计期间内要进行摊销,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金额=期初尚未支付的本金*实际利率,由于在2009年7月1日就支付了1000万元,这个1000万元是购买之时就支付的,没有占用资金,相当于支付的全部都是本金,也就是说2009年7月1日尚未支付的本金就是3546万元。
2009年事实上只需要按照半个年度来摊销,也就是2009.7.1-2010.7.1应当摊销融资费用的一半,站在2010年7月1日的时点看,期初尚未支付的本金3546万乘以利率5%就是全年应该摊销的融资费用,减半就是2009年应当承担的部分,答案是正确的,只是不知道他的计算过程为什么拿(4000-454)。说了一大堆,但愿你听明白了。
⑶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会计科目中属于哪一类
1、“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编号是2702号,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⑷ 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我企业融资租入一船舶,我们是承租方,我们按会计准则的要求,1、购入时: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0,000借: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5400000 然后我们每月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月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现在税务审计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税法有相关规定吗? 这两项调整我们应该反映在表中哪一项?【答】折旧的计提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与税法的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二)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应调整增加折旧额,不得在计入的"财务费用"中税前直接扣除,相应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汇算清缴时折旧通过附表九计算并填在附表三第43行。财务费用可在第40行中其他调整。
⑸ 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您好,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并不属于行业,凡是有分期购置资产(一般指的是分期付款且付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行为)的,均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资产,并作分录如下:
借: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是长期应付款的备抵项目,它以后将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资本化或者费用化与否应该看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不知道这样能不能帮助你~
⑹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是什么性质的科目
2006年新会计准则,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由资产类科目,转变为,负债类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也可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⑺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什么科目的
末确认融资费用属于长期应付款备抵科目,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反映是长期应付款应付本金余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内容,是融资租入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瓷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配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是一个负债类科目,其在长期应付款的支付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分期确认为利息费用。
(7)未确认融资费用包含税金么扩展阅读
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此法的关键是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
①租赁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时,应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为现值时的折现率确定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②租赁资产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时,应将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③租赁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价值时,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故无需进行分摊。
⑻ 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哪类科目
新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更,其中对租赁准则中的两个重要会计科目——1532“末实现融资收益”及270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作出了新调整。此二者间既有一定联系也存在差异。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章第11条规定了承租人融资租赁条件下在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显然,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将一项租赁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到了承租方,这时对于承租方而言,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讲,都应将此项资产视同为自有资产,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而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但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或借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资产,即通过两次交易也可以同样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采用第二种方式,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因此,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与之相似,新准则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18条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对应,笔者在此不再重复阐述其产生实质。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性质的改变
原《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长期应付款”项目,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填列。很显然,这里发生了重大转变:原企业会计制度中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类项目中;而新准则规定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也就是说从报表列示角度看,其应当属于负债类科目。基于此种考虑,新准则未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而是在负债科目列示。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1)科目核算内容方面的原因。“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融资费用。换角度看,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尽管如此,对承租方而言,“未确认融资费用”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需要等到以后期间再进行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因此笔者认为,原制度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不合理。但是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原制度首次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是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在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便使得该项费用在形式上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特征。(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新准则应用指南之所以将其作为贫债类会计科目是由于该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因承租人进行融资而产生的负债。因此,从实质上看,它由负债业务“衍生”出来。笔者认为该原因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负债性质科目最关键的原因。
需说明的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虽然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观念下的负债类科目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先计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的含义。基于同样的道理,新准则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由原准则下的负债类科目转作为了资产类会计科目。
三、新准则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负债类性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人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2)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2)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3)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财务费用”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