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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值税税率

发布时间: 2021-06-10 19:23:29

⑴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问题请大神回答 感谢

这就是公式,每年应该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已支付价款+已摊销费用)*实际利率,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我说的不准确,具体的看一下注会书上有,另外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不一样的,不能用25*6。

⑵ 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我企业融资租入一船舶,我们是承租方,我们按会计准则的要求,1、购入时: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0,000借: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5400000 然后我们每月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月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现在税务审计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税法有相关规定吗? 这两项调整我们应该反映在表中哪一项?【答】折旧的计提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与税法的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二)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应调整增加折旧额,不得在计入的"财务费用"中税前直接扣除,相应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汇算清缴时折旧通过附表九计算并填在附表三第43行。财务费用可在第40行中其他调整。

⑶ 未确认融资费用

新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更,其中对租赁准则中的两个重要会计科目——1532“末实现融资收益”及270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作出了新调整。此二者间既有一定联系也存在差异。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章第11条规定了承租人融资租赁条件下在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显然,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将一项租赁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到了承租方,这时对于承租方而言,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讲,都应将此项资产视同为自有资产,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而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但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或借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资产,即通过两次交易也可以同样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采用第二种方式,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因此,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与之相似,新准则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18条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对应,笔者在此不再重复阐述其产生实质。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性质的改变

原《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长期应付款”项目,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填列。很显然,这里发生了重大转变:原企业会计制度中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类项目中;而新准则规定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也就是说从报表列示角度看,其应当属于负债类科目。基于此种考虑,新准则未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而是在负债科目列示。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1)科目核算内容方面的原因。“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融资费用。换角度看,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尽管如此,对承租方而言,“未确认融资费用”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需要等到以后期间再进行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因此笔者认为,原制度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不合理。但是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原制度首次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是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在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便使得该项费用在形式上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特征。(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新准则应用指南之所以将其作为贫债类会计科目是由于该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因承租人进行融资而产生的负债。因此,从实质上看,它由负债业务“衍生”出来。笔者认为该原因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负债性质科目最关键的原因。

需说明的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虽然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观念下的负债类科目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先计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的含义。基于同样的道理,新准则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由原准则下的负债类科目转作为了资产类会计科目。

三、新准则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负债类性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人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2)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2)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3)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财务费用”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⑷ 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这要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于何时发生,如在交易确认时全额缴纳,那应当计提,如果在支付每笔款项时单独缴纳部分增值税,不在入账时计提

⑸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

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算公式为:

未确认融资费用=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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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作用:

1、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确定销售目标及预算

2、根据销售目标和预算制定销售计划及相应的销售策略

3、根据销售计划和策略配备相关的资源(包括:建立销售组织并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等

4、把公司的整体的销售目标和预算进行分解进而制定销售人员的个人销售指标

5、销售人员根据自己的目标、预算以及公司的销售策略制定自己的销售计划

6、对销售计划的成效及销售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未确认融资费用

⑹ 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也可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⑺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什么科目的

末确认融资费用属于长期应付款备抵科目,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反映是长期应付款应付本金余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内容,是融资租入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瓷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配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是一个负债类科目,其在长期应付款的支付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分期确认为利息费用。

(7)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值税税率扩展阅读

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此法的关键是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

①租赁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时,应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为现值时的折现率确定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②租赁资产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时,应将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③租赁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价值时,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故无需进行分摊。

⑻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

1、甲公司07年1月1日购买商标权时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248.69万
(当作现值,即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51.31万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300万
(本金+利息)
可以这样理解: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看做“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现值”,即“本金”,所以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就是无形资产的本金与利息之和。第1步的分录要好好地分析一下,理解了,下面的摊销分录才能看明白。
2、07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时
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末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
=(300-51.31)*10%=24.869万
借:财务费用
24.869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869万
借:长期应付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3、以后的3年,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同第1年的处理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在计算下年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第1年的还款额和已经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都要减掉。由于07年12月31日已经还款100万,而且利息也已经还了24.869万,所以在减去这两项还款额后,期末应付本金余额为:300-100—((51.31-24.869)=173.559万。所以08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时:
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末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
=[(300-100)-(51.31-24.869)]*10%
=17.3559
借:财务费用
17.3559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3559万
借:长期应付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4、09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
未确认融资费用=51.31-24.869-17.3559=9.0851
借:财务费用
9.0851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9.0851万
借:长期应付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最后一年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要倒算,如果用公式去计算,会有差异,因为各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要与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相一致。

⑼ 融资租赁缴纳什么税及税率

售后回租按照融资租赁纳税,适用17%的税率。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根据36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9)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值税税率扩展阅读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