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合同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冲突
其实我觉得你钻牛角尖了,其实这并不冲突,合同法所规定的是双方平等主体,请注意下用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些选择性的。而你所说的司法解释,应该是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种针对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所用的是应予支持这种硬性标准。并不是说“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导致“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注意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所对应的主体还有可以和应当的理解。
『贰』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1、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
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这种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的合同,不影响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的继续履行,即不得因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
4、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的条件出现而自动终止。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无法履行。
『叁』 融资租赁解除合同标的物是谁的
首先看融资租赁合同对解除时租赁物的归属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但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如何主张权利,应考虑租赁物的现状和解除的原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肆』 融资租赁中欠多少租金可解除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附注: 1.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