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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发布时间: 2021-06-10 03:54:17

『壹』 本单位购买的游船外包给旅游公司,是属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还是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麻烦解答.比较急,帮帮忙.

首先你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由银监会或商务部审批)。其次看你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三看游船和船的供货商是否均由旅游公司选择。如果你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船和供货商均由承租人选择,且你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属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否则就是“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贰』 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拓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纳税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概念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税率适用问题

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36号文相关规定如下:一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以及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许多地方是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因此,上述案例中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购进的有形动产从事经营性租赁服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应该按照17%税率征税。

试点改革以前,即2012年11月1日(不包括11月1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可以按照3%征收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2012年11月1日以后(包括11月1日)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3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时间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租金,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主要考虑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也可以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大部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大增加,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因此,36号文对这种情况给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是带来一个问题,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开具专用发票,36号文附件一规定如下,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可以看出,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样,均为3%;

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而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一般纳税人并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又不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列举了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9号文中列举的各类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必须开具普通发票,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其他货物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已出台的文件,对于营改增试点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限制性规定,所以,笔者认为,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范围

根据36号文,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范围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一点,36号文有了新的变化,改为“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简易计税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

36号文附件一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征税计税方法,对不同的纳税人,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链接:网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叁』 杭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什么不同 我知道书上有,不要用书中的话说,我就是理解不了~

1.融资租赁,是由租赁方指定出租方购买那种设备,然后出租方在去购买。然后转租给租赁房。
【意思就是我要用什么设备,你给我买去,然后我在租你的】
经营租赁,是出租方已经买好了,然后租赁方再去租。
【意思是不能要求出租方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设备,只能他如果有就能租,如果没有就不能租】
2,租赁期间的维修包养,融资租赁是由租赁方承担,经营租赁是由出租方承担
3,融资租赁经营期间不能中断合同,经营租赁期间可以中断合同。
4,合同终止后,融资租赁的设备可以由事先签订的合同以很低的价格购买。经营租赁的设备合同终止后由租赁方收回。

『肆』 什么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欢迎采纳

『伍』 请问 下列属于“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那些

答案是:B: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D: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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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远洋运输的程租业务、C: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

『陆』 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指什么房屋租赁属于么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房屋租赁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柒』 请问动产与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承租方与出租方分别应缴什么税

内容如下。

『捌』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吗

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动产租赁。天津市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已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天津百 财 易老师为您解答,欢迎与我们交流学习!

『玖』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