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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项目融资结构设计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6-10 02:44:24

⑴ 企业融资问题分析毕业论文求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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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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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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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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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融资结构结合在一起写论文

朋友们:
三十年前,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先生开启了改革开放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及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宏观战略经济思想,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安康……
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该放眼世界、站在高地,结合中国特色,敞开自己的“心门”从微观经济层面进行全面考量。我个人认为:时下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走“合作才是硬道理”的策略之路!纵观当今世界上的优秀企业,无一不是从一开始就合作,又在合作中发展壮大,并最终成为行业的佼佼者。
朋友您想发展吗?您想为社会做一点贡献、成为一个有用之人吗?那就请您尽快打开您的“心门”、迈开您的脚步、走进世界经济一体化大舞台来吧!我们愿与您一起携起手来广泛“合作”、共创大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汇业融资行政总裁:王 鹏
二○○八年元月 于北京

民强方能国富,民强是国富的基础!日本作为二战的战败国,德国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为何能短短的几年时间迅速崛起?而为何法国、英国用几十年才能恢复到战争之初?伊拉克国民人均富裕程度在海湾战争前是很高的,而国家为何会灭亡?强大的国民素质是核心因素!
国家可能亡国、企业可能倒倒闭、个人可能破产,但民族的综合素质及精神底蕴是永远不倒的,并可以瞬间铸就出更伟大的卓越,这么令人畏惧的力量是通过千百年的民族文化的沉淀方能凝结的,作为企业也是一样,对股东、员工、社会光有物质上的利益回馈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企业文化的长期培养!商誉也许可以评估出价格,但企业文化是无价的!
做企业是一门哲学、更是艺术,怎么能随随便便做老板、搞创业、赢竞争、当老大、得融资、取私利呢?
最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所有者(项目发起人)而言,在客观上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的难度,在主观上容易造成唯我独大的错误认识,而脱离市场选择和竞争环境,所以一定要认清现实环境,因地制宜,正确看待多方利益,尊重投资人的利益,做到识实务顾大体。没有资金的注入再好的项目都会夭亡。
以上就是《企业“三”要素》的阐述,四类、十二大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是对这一规律认识的核心问题,我们通过评估系统的数据量化,可以从错综复杂的项目运作中找到其中的关联性,发现企业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逐步优化完善。
《企业“三”要素》说明任何事物都是有规可循的,知识的力量是无穷的,它除了带来财富,还给你带来健康的身心,快乐而充实的生活,让你在无边的商海黑暗中看到光明的灯塔。尊重知识就是尊重自已,学海无涯,智者当借力而行,今天我们研发了财富大门的金钥匙,用于开启你心中的枷锁,让诸位有识之士在同一片天空下一起享受共同的财富盛宴吧!

作者是我们广东汇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王鹏先生 编写的:《企业<论道>医院》

⑶ 求一篇融资论文

摘要】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在我国更加显露,一方面是企业得不到有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是融资部门闲置大量信贷资金。在诸多矛盾中,中小企业才是矛盾的载体,要真正掌握解决这些矛盾的有效手段,还应首先从企业自身这一矛盾承载方着手。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闲置资金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层次参差不齐,特别是在法人构架、经营管理、长远策略等方面存在诸多公认的不足和问题,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研究,对企业自身建设和金融单位融资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难题的成因,近期,笔者对本辖的10户盈利稳定、产品市场前景较好、内部管理基本健全、并有申请新增贷款意向的中小企业5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其确实存在着几个影响融资的问题: 一、企业资产规模无度扩张,资金缺口进一步增大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后,在规模扩张的管理方面,我国没有相应控制政策措施。规模的扩张速度决策取决于企业主个人意愿,在调查中,发现10个企业4年间共投入固定资产资金19 712万元,而企业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四年间只增加了13 763万元,从融资部门借入的长期贷款只增加了1 126万元,而长期负债确减少了1 923万元(详见表一),也就是说四年间这些企业将7 872万元的流动性借款和流动资产挪用于长期资产投资之中,造成企业流动资金长期不足,形成新的流动资金缺口。这样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不求资金综合平衡,无计划、无原则的扩张行为,怎能成为融资单位的合作对象。这是造成融资难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企业资金应用失衡,偿债能力明显不足 企业的偿还债务能力是融资单位最为关心的事项,在对这十户企业财务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后(详见表二),发现四年间其速动比率平均仅为55%,平均流动比率也只有101%,两项指标与一般评价标准存在明显差距,而这些企业的存货占款常年占到流动资产的45%之上,这就需要更高的资产流动性指标来保证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评价速动比率应为100%左右,流动比率为200%左右)。很低的资产流动性反映出企业根本不能保证短期负债的及时、足额清偿。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形成一个能否到期收回信贷资金的危险信号。较低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是造成融资部门“惜贷”的又一因素。 三、企业主投入不足,资产负债比例有背信贷原则 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会在生产经营中不断增长,企业股东或企业主注入资本的多少直接反映着业主承担债务的能力。在对十户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计算分析后发现,平均产权比率为231%,而资产负债率高达58%(见表三),两项指标均与一般评价指标相差甚多(企业评价指标:产权比率为1:1左右,资产负债率为50%之下),这样的比例给出的结论就是融资单位扮演着企业主要出资者,进而形成了借款人能破得起产而债权人破不起产状态。企业偿债的能力和承贷能力,是保证债权人款项安全的重要条件。对于一个失去稳健性,却又高风险、低成本、高回报的财务结构的企业,又有哪一个融资单位敢去问津,这也是不能较好地融入资金的又一因素。 四、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造成银企信息不对称 企业财务约束制度不够健全,同时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企业财务制度根本得不到有效发挥。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是根据业主意图制作财务信息,还有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对企业财务信息结构根本没有掌握,对外制作的报表只能达到一个平字,各种报表根本就没有相互对应关系,形成的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不实,更不要说报表科目的正确使用。还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同一时段形成数据不同的多样报表,报出的报表出现上报主管部门一套,税务部门一套,银行的又是一套,令专门搞企业财务的信贷员也难识“庐山真面目”,造成企业的财务报表对外没有影响力。而金融部门信贷风险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 称致使银行系统不得不要求中小企业融资时提供足够的担保,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企业也就无法顺利地进入融资单位的融资名单之中。 五、辩证地看企业融资结果与融资难的关系 通过对这十户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近年融资情况分析,发现金融部门并没有对这些中小企业实行所谓的“惧贷、惜贷”。截止目前,十户企业共借入金融部门贷款为14 436万元,占十户企业所有借款余额79%以上。占到当地金融部门全部贷款的10%以上。在其流动性指标严重不足与资产负债率指标偏高的情况下,能够长期占有较大规模信贷额度,不能说是金融部门“惜贷”在影响企业的发展,如若严格按照银行信贷控制原则,部分企业早已被列入超比例发放的行列,根本进不了融资单位的融资名单之中。我们通过对本辖所有金融部门了解,目前十户企业中,已有几户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了几千万元立项贷款和追加贷款的意向,在上述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下,要破解这样的“融资难”问题,仅仅依靠融资单位单方努力和建设社会信用环境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 为了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使他们在一个和谐、稳健、规范的环境中发展壮大,不仅要在外部创造一个好的经营环境,更主要是要从企业自身着手打造一流的具有一定竞争能力、适应国际形势变化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现代化企业群。为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小企业应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资产扩张的可控性,资产负债的协调性,偿还债务的流动性上下功夫,这才是解决融资难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决策上的有效约束,规范其经营行为 营造一个好的外部融资环境,只是对解决融资难主要矛盾起到一个催化剂的作用。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还要从建立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入手,重点解决当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无作为,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低的问题,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增强业主对财务状况的重视程度,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机制和审核制度。提高企业对外信息可信度,打破银企信息不对称僵局,增加融资单位对中小企业融资信心,才能进一步疏通社会各种融资渠道。 (二)约束企业扩张行为,规范资金应用 当前,很多中小企业还处于一个发展阶段,特别是一些利润较高的行业,企业都具有较大的扩张欲望,在没有规范性约束的条件下无度地资产扩张,会让企业变得弱不禁风,经不起任何市场波动的考验。故国家企业管理服务部门要及早出台相关制度约束企业无限扩张行为,形成一个社会与企业能够共同维护的企业经营守则,让企业凭借自身过硬的资产质量和较高的信用度来赢得融资单位的青睐,解决一厢情愿的融资难局面。 (三)企业要增强自有资金实力,减小对融资依赖 企业经营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练好内功和规范市场运作之上,要加大自身积累,增加企业资产中自有资金的占比,提高流动资金份额,减少对外融资的绝对依赖性,在资金应用上取得自主权,在企业扩张过程中要做到自身出一块、社会融一块、金融部门借一块的原则来进行资产增加。倡导适度负债,让股东或企业主成为真正企业经营的得益者、负债人和风险的承担者,才能增强债权人对其融资信心,才能得到银行和社会投资融资者的更多支持。 (四)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偿债能力,提高自身社会信用度 在经营过程中企业要配比使用有限资金,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协调好三者关系,特别是在融资困难环境下,企业更应在提高流动性上下功夫,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既要尽可能降低过多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又要保证短期债务偿还能力; 将速动比率和流动比率达到一般评价指标之上,树立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杜绝不良信用记录,以较强的资金实力、较好的资产流动性和较高的信用度赢得融资单位的信任,破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p=">

记得采纳啊

⑷ 有关各种项目融资模式在中国应用的思考的论文

BOT模式及其对甘肃省铁路融资的思考发表时间:2009-12-5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1月上旬刊供稿
[导读]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建设—经营—移交”

罗旭 (兰州理工大学国际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BOT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近年来,BOT项目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非常看好BOT方式,并被当作一种各国通用的模式而广泛运用于大型项目,尤其是在基础设施领域。甘肃省地处内陆,基础设施落后,特别是铁路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BOT模式为改变这种现状提供了一个途径。
关键词:BOT BOT模式 融资方式 基础设施 铁路融资
1 BOT模式的含义及特点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建设—经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BOT代表着一个完整的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
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融资的基础,把原本属于政府支配、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委托财团法人(主要指私营部门)进行一揽子承包投资,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并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在限定的时间内——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并获取商业利润,然后根据协议在特许期届满时将该项目转让给所在国的政府机构。
BOT既是一种融资方式,又是一种投资、建设和经营方式,BOT项目融资只是利用BOT方式进行公共项目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并不是全部过程。BOT实际上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方式:
1.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是最典型的形式,通常称之为“标准BOT”。当政府给予某些公司新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形式。私营机构愿意自行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该设施(但无所有权),然后将其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
1.2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经交”。私营机构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
1.3 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尽管叫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融资功能是BOT模式的主要功能。BOT系列项目的投资主体是私营公司项目主体,是东道主政府的基础性项目。因此出现了带资承包方式,即由私营公司及财团进行融资承包建设项目,这种功能不仅可以解决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使发展中国家摆脱债务危机的困扰,使项目风险分散或转移。从融资方式看,有汇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联合贷款以及与有经济实力的外国公司合作承包等。
2 BOT模式的优缺点
BOT是一种集融资、建设、经营和转让于一体的多功能投资方式。对地方政府来说,BOT融资方式有以下明显优势:
2.1 便于筹集与利用项目的急需建设资金。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严重滞后,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需要政府加以改善,而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巨额的资金,但政府又无力解决,采用BOT方式就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满足其基础设施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的矛盾。因而BOT方式是减轻政府公共部门负担,缓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矛盾的有效方式。
2.2 可以有效转移风险。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具有长期性和不定性的特点,在项目的整个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采用BOT方式后,风险转移到项目承建者和运营者,对于政府来说,无疑可以避免因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2.3 减轻相关连带责任。由于BOT项目融资的全部责任转移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承建者,不需要政府对有关项目借款、担保、保险负连带责任,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使政府不必为偿还债务而承受大的压力。因此,BOT方式是减少政府债务特别是减轻外债责任的一种良好形式。
2.4 实现对成本预算的控制。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完成国有项目建设都特别容易超支,工程结算总是需要调整概算。而采用BOT方式,通过承包人的投资收益与他们履行的合同的情况相联系,以防超支,有利于承包人通过有效的设计,严格控制预算,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5 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采用BOT方式,可使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因其他资金的进入,在政府有能力建设前就提前建成并发挥作用,从而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同时,一旦项目进人实施阶段,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效率都比较高,这就使项目的承办者或运营者以更好的服务或更低的价格使社会和公众受益。
2.6 可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BOT项目常常是由国外、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实力的私营机构来承包,因而必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实施先进的管理。所以,政府可以从项目的建设运营中学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当然,采用BOT方式,其存在潜在的负面效应也不应忽视。对东道主政府而言,同样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密切关注:
由于BOT方式是将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全权交由承包商建设运营,所以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的控制。
由公营机构转移过来的某些风险将在私营机构较高的融资费用中得到反映。一般情况下,私营机构借款的费用高于国家借款的费用;同时,私人投资者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公营机构要求的回报)。
尽管采用BOT方式后项目建设进程加快了,设计也比较好,但项目投标的实施过程比较长,政府很容易失去对设计过程的控制。
如果承包商是外国的,而项目产品又基本上在本国市场销售,那么在BOT项目完成以后就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3 BOT模式的广泛应用
近年来,BOT项目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非常看好BOT方式,并被当作一种各国通用的模式而广泛运用于大型项目,特别是在基础设施领域,向世人展示了它良好的绩效。如英法海底高速铁路隧道工程项目就是发达国家运用了BOT融资相当成功的案例;在20世纪末的10余年时间里,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的高达1300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BOT方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Hah River电厂、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都是发展中国家经营BOT模式成功案例之一。发展中国家通过经济改革,将大量的国际资本运用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中,对发展中国家经济起了积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复苏并迅速增长,同时也面临人口增加、资源短缺、城市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巨大压力,在能源、交通、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方面投资需求剧增,国家公共部门投资难以满足需求,利用私人力量进行投资建设成为必然。由于BOT项目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政府,保证了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主权,因此,BOT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地区减少主权借款和吸引国内外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有效手段,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4 甘肃省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建设资金短缺和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采用国际上流行的BOT方式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我国铁路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资金短缺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甘肃省铁路建设尤其滞后。甘肃省铁路位于全国铁路网西部东端,是西北路网枢纽,处于亚欧大陆桥在中国境内的重要区段,东连西安,西通乌鲁木齐,南接西宁,北往银川,是西北交通运输和经济建设的大动脉。有陇海线:天水—兰州西、兰新线:兰州西—柳沟、包兰线:惠农—兰州东、兰青线:兰州—海石湾、干武线:干塘—武威南、宝中线:崇信——迎水桥6条干线及红会(红会—白银西)、石汝(石嘴山—汝箕沟)、嘉镜(绿化—镜铁山)、玉门南、银新(银川—新城)等5条支线。甘肃省境内全长2013公里。(铁道年鉴2008年版)而到2008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已达79687公里,(2009年6月1日,2008年铁道统计公报)甘肃省铁路营业里程仅为全国的2.526%,差距非常突出。
5 BOT模式融资的思考
铁路建设的决策部门应充分认识到BOT模式的积极应用价值,如BOT方式运用于经营性铁路建设项目中可以减少这类项目对国家投人的依赖,还有利于铁路建设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同时BOT方式把融资者、承包商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往往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潜能,引进或创新技术,从而缩短工期、节约资金,还可以避免国家的债务风险。BOT项目的贷款风险由私人财团承担,政府不须提供项目投资、贷款的担保,从根本上避免了国家的债务风险。国家可以集中资金进行长大干线、路网枢纽和国土开发等公益性较强的铁路建设。因此,BOT方式的出现,已成为铁路建设融资的新途径,并为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铁路项目的经营效率,起到积极作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利用BOT方式的积极性也很高,如海南省以股份制公司形式,向国内外筹资,进行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建设,采用的就是BOT融资方式。此外,广东沙角B电站、广州北环高速公路也是采用BOT方式建设的。甘肃省已有兰州市数座污水处理厂——西固、雁滩、盐场等污水处理厂也采用BOT项目签约。不过,在铁路建设方面,BOT投融资方式的应用还是空白。甘肃省在基础设施建设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这无疑给我们把BOT投资方式引人铁路建设提供了契机。所以我们应该在未来铁路建设中充分利用国内、外在该领域的成功经验,借助BOT方式的优势,开拓我国地方铁路投融资的新局面。
我们要重视BOT投融资模式对公共项目建设的积极意义,在甘肃省铁路项目建设中积极引入BOT模式,充分发挥其能有效分担风险,控制成本预算,满足公共需求的长处,可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铁路行业利用BOT模式存在的不少制约因素。如有关BOT融资模式的管理机构和法规有待建立,尚未研究制定铁路项目实施BOT的发展政策,项目实施规划以及具体的法规如政府管理机构,审批程序等,也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来规范和指导BOT的实施;并且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而铁路项目实施BOT往往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工作,进行详细深入的财务和技术可行性研究。目前铁路项目立项审批仍须国家计划安排,远未市场化,且缺少有深度研究的项目储备。由于BOT投融资模式还必须涉及到政府、贷款人、投资商、金融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等众多部门和组织,具体操作中的谈判程序比较复杂,前期谈判成本费用比较高,因此,利用BOT模式必须稳妥谨慎,事前要选择好合适的项目,做好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何晓洁,彭莉.我国铁路BOT项目融资风险管理[J].科技与管理.2007年(5).
[2]李玉珍.BOT模式在铁路项目融资研究[J].科技风.2008年(1).
[3]张锦宏.BOT项目融资模式应用探讨[J].科技信息.2008年(28).
[4]项纯.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融资问题的探讨[J].铁道工程学报.2000年 (3).
[5]宋玉琪.浅议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实施[J].丹东纺专学报2003年(3).
[6]张晶.浅析BOT模式在兰州轻轨交通开发建设中的应用[J].甘肃科技2007年(9).
2008年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合资铁路建设的若干产权理论研究》阶段性成.

⑸ 简述项目的投资结构、资金结构、资信结构和融资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政府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政府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政府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政府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政府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政府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政府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转让给贷款人,这种转让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转让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政府提供的协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诺
项目融资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政府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政府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政府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政府承诺:主要是政府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政府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政府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政府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承诺仅为追究政府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政府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政府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主权、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政府推动
1.政府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政府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最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最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政府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政府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
1.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政府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政府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政府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政府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融资奖。
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⑹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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