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大家跪求咨询了,我该怎么回复
你和对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为公司名称是假的,为了不必要的麻烦你可将该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特别是对方销售员假造单位图章等,由于目前该设备在你处,你可考虑将该设备返还用来抵还欠款!
B. 融资租赁处理纠纷途径有哪些
从狭义上讲,融资(financing)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1] 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C. 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先应当试着通过非诉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等。如果上述途径无法解决,则需要诉讼。融资租赁的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三、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三)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五、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都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比较擅长融资租赁纠纷处理,特别是在疑难诉的租赁合同纠纷方面,属于上海前几名的大律,团队的办事效率比较高,你可以问问。
D. 哪些有参考和警示意义的融资租赁纠纷
现在工程机械的按揭和融资租赁一般最长期限不会长于三年,按揭首付款20%以上,再加10%保证金,租赁首付款10%-15%再加15%-10%保证金,而且现在对客户资质的考察比前几年(2012年以前)严格很多,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商和开矿的我们不会考虑做,因为2012年我公司在北方做矿用自卸的租赁,至今仍然在垫款,垫进去的金额高达数亿元,而且因为矿用自卸针对的一般都是山西内蒙一带的矿主,时至今日很多都已经破产,而当时代理的经销商又有当地政府和某些势力的背景,追缴欠款也是难上加难。各种官司纠纷就如上面的兄弟说的那样旷日持久纠缠不休。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当经济形势不佳,工地、矿山开不了工结不了欠款的时候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链断裂,当逾期一次又一次成为常态了以后,大家也就破罐子破摔了,反正银行的信用记录已经是一坏到底了,反正生意也做不了以后也没打算贷款了,反正公司就这样了破产清算也差不到哪里去了,再逼老板大不了就跳楼咯,所以这种状态下厂家是最后烂摊子的接盘手,融资租赁公司会有损失,但是至少他还可以找厂家追缴。
E.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F.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大家跪求咨询了,我该怎么应对
最好是跟人家达成调解,分期还款,也可以把机器变卖还账。
G.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争议有哪些
按照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包括相关第三方:租赁物出卖人)的所有违背条款的意向和行为都必将引起相应的纠纷和争议,包括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易发生的常见争议主要有以下几条,合同相关各方都应予以注意:
1)承租人对所谓“融资租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事前只知道其融资方式的好处,不知或是忽略了其方式的不足或风险,而过后反悔。对这点,常见的争议主要发生有对标的物的收益方式的处理上,因其实际产权不是承租方的,不可以随意的方式处理,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或是忽略了其维护维修的有效保障及成本控制,等等类似相关问题。故对初次接触此融资的承租人一定要注意,预先确认“收益方式”、确认其可行性,预先需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
2)同样是承租人对所谓“融资租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过后反悔(也包括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常发生在承租人没有事先充分比较各类融资方式的优势和不足、没有充分平衡和分析过哪一种融资方式更为适合自己(包括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相关税收、对非固定资产的保险支付、等等)。所以,一定要事先充分调研,避免一面之言,要与其竞争对手沟通(如银行、基金等其他融资渠道),必有帮助;
3)承租人事后对其标的物(租赁物)的使用感到不满,常会引起纠纷。没有事先在其标的物的“实际”性能、型号、质量、应用软件配置和验收标准等方面充分调研和了解(包括对其生产厂家),或是把其交给了都会自称是行业专家的某个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遍地开花的当今,同样要避免一面之言)。首先是对自己的需求要明确(往往并非都能说清楚),其次即是调研渠道要充分;
4)在租赁物的交付、质保和验收上,常会因发生问题引起纠纷。这点一定要在“三方”的相关合同中,预先考虑、预先明确其可能的问题解决职责,以尽量避免纠纷发生。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预先明确对出卖人的制约,非常重要(包括对租赁物的维护和维修);
5)须再强调的一条,往往“业内专家”避而不谈,但本着商务诚信的原则(非诚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其企业商务环境的代名词),应该谈谈。标的物(租赁物)的价格,往往是基础问题解决后各方争议的焦点。此价格,关系着相关各方“利益”的方方面面,包括形形色色的中介等“费用”。若能达成利益链的平衡、达成各方当事人默认和接受的价格,最好。若不能平衡,为确保其价格的公平公正、确保其合同的有效履行,建议以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的性价比为准(注意是“性价比”而不仅是“价格”,并有行业技术专家参与,以有效防止某一方所谓其产品市场专家的忽悠);
6)融资租赁既然是一种变通的分期付款方式,常有发生的和常需担心的另一类纠纷,便是个别承租人的拖延付款,甚至欠款不付。针对此类问题,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或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当事人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按照实际相关案例和自己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简明归纳上述几条,但愿对您能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H. 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例先购买再租赁如何认定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