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会计收入准则非现金对价以前怎么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了最新的《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掌握“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试着对新模型进行浅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订立的、识别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
准则所称,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与客户之间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各方已批准该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明确了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将改变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识别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开始日,应当对进行评估,识别该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将履行的承诺。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在整个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应当根据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在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不得因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对于,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是指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交易价格的金额。
有确凿证据表明仅与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应当将该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仅与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余值法,是指根据交易价格减去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当在履行了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收入准则基于确认收入,有助于强化意识、规范管理,将有力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将有助于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⑵ 这两条会计准则应该怎么理解(第14号收入 的第17 18条解释)
一、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比如说一件商品现价1万,约定两年后付款,付1万5,那么就可以视为实质上是一种融资,那5000相当于是利息。只能按现价1万确认收入,5000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二、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比如说支付的是股票,就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里所说的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指的就是不是股票本身价格的变动,这种情况应该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也就是股票价格的波动是不计入交易价格的。
⑶ 确认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有什么意义呢他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意义在于需要确认融资费用。
借 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 长期应付款
⑷ (关于会计)建筑业如何适用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掌握“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试着对新模型进行浅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收入准则基于合同确认收入,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将有力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将有助于企业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⑸ 如何理解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控制权,一般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指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并不一定对资产有所有权。
这个概念在会计要素中的资产的定义中出现过。所谓资产,是在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对控制权的理解,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只要商品控制权发生变化,就是资产确权的变化,所以要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⑹ 为什么控制权的转移要比风险报酬转移更加准确
这是因为可进行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等。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
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6)重大融资成分收入扩展阅读:
控制权的转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2、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3、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为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