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融资模式 » 18年中级金融资产的变化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18年中级金融资产的变化

发布时间: 2021-06-09 09:54:46

A. 2019中级财务会计金融资产含义和分类

1、金融资产包括: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7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2、金融资产的分类:
1)从管理需要的角度,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从内容来看,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和应收款项。
3、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
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B. 会计中级教材关于金融资产章节的疑问

针对第一问:由于贴现后票据的风险仍在企业(可以理解为以票据质押给银行贷款),即如果票据到期后无法取得款项,该损失是由企业承担的。票据到期后收到款项,借短期借款,贷:应收票据。针对第二问:对于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即可以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某一项具体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金融资产而言,不同的企业可能把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企业最终把该项金融资产划分为哪一类的金融资产,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因素,金融资产的分类是管理层的管理目的的真实体现。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的相同之处

(一) 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属性相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是确认和计量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关键。以公允价值作为这两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是为了反应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把该类金融资产和市场紧密的结合。

(二) 从两类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来看,均不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和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企业在取得以上两类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款项,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处理。

(三) 从资产负债表日来看,两类金融资产都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都要按照公允价值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来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公允价值大于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调增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则应减少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主要是为了把金融资产更加紧密的和市场结合起来。

(四) 从处置这两类金融资产来看,都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还应当把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累计变动额转出为投资收益

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并将其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同时还应当把原来在资产负债表日由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投资收益;企业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并将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还应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累计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之处

(一) 取得两类金融资产时相关的交易费用的处理有所不同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这里所指的交易费用一定是与取得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增的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该类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二) 企业在持有这两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但这两类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区别

就企业拥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来看,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拥有的债券类金融资产在计息日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同时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来确认企业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 在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当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该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和还是当期损益,关键是要看金融资产所属的分类,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企业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形成企业的当期收益;反之,则形成企业当期的一项损失。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幅度较小或暂时性变化时,企业应当认为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正常范围的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处理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拥有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该影响能够可靠计量,我们就认为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然而企业却不需要对其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主要是因为此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我们就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可以通过损益转回,但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一旦确认即使在以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五) 企业对两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处理不同

某项金融资产一旦划分为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在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也不能在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可以转换,但不得随意重分类,必须遵守有关的规定。

(六) 企业出售两类金融资产时,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企业应按照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与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此外为了正确的核算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应当结转相应的科目。企业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应转出为投资收益,把原来计入当期损益转出作为企业总的投资损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需要将原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应转出为投资收益,作为核算该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一部分。

C. 关于18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包含的利息计入成本还是应收

会计准则是写要计入应收科目,初级教材那是属于入门的,估计都好多年没更新了。记得以前我们学的时候,就叫交易性金融资产,后面又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包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D. 2018新规交易性金融资产含未分派股利计入成本,之前计应收股利,2019有变动吗还是计入成本吗

您好,旧规:是已宣告尚未发放的股利、利息是计入应收款项的
新规: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者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卷利息,不应单独确认未应收款项,而应当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E.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会大变吗

201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已经公布了,变化不大,具体变化如下:

1.第一章总论:基本没有变化

2.第二章存货:基本没有变化

3.第三章固定资产

(1)删除“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相关内容。

(2)删除“专项储备”相关内容。

(3)删除“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内容。

(4)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确定依据由“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改为“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并增加“企业不能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说明。

(5)将清理净损益的处理重新编写。

4.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基本没有变化

5.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删除“第三节共同经营”相关内容。

6.第六章无形资产

(1)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由“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改为“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并增加“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等相关说明。

(2)删除持有待售相关的知识点。

(3)无形资产出售确认的“营业外收支”改为“资产处置损益”。

7.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8.第八章资产减值

删除“第四节商誉减值的处理”相关内容。

9.第九章金融资产

删除“公允价值的确定”部分内容、仅保留第一层次输入值至第二层次输入值的相关内容。

10.第十章负债及借款费用

(1)删除“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和计量”全部内容。

(2)删除“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全部内容。

(3)删除“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全部内容。

11.第十一章债务重组:基本没有变化

12.第十二章或有事项:基本没有变化

13.第十三章收入:基本没有变化

14.第十四章政府补助:整章重新编写

15.第十五章所得税:基本没有变化

16.第十六章外币折算:基本没有变化

17.第十七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基本没有变化

18.第十八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相关内容。

19.第十九章财务报告

(1)新增“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

(2)新增“终止经营”相关内容。

20.第二十章政府会计

重新编写“第一节政府会计概述”相关内容。

21.第二十一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没有变化

(5)18年中级金融资产的变化扩展阅读

会计实务(Practice of Accounting)是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一般从填制凭证开始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过程。也称会计做账。

操作流程

合同的分立和合并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 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 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三) 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F. 为啥中级与注会金融资产的分类不同

一个更新了一个还没有更新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G. 2018年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重分类问题

1.需要结转公允价值变动

H. 我现在学中级财务会计学的快崩溃了,感觉学着忘着。有好多还不理解。特别是金融资产的出售和减值。真的快

自学不容易学进,建议报个班,跟着老师学。

I. 中级财会金融资产分类新三类和旧四类的差别

金融资产分类新三类和旧四类的差别主要是对金融工具分类判断依据的调整。新金融工具准则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新旧准则的分类如下:

(1) 旧准则分类:“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四类。

(2) 新准则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9)18年中级金融资产的变化扩展阅读

1、该次金融工具准则修改修订是国际上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一个变化趋势。该次金融工具准则修改与国际准则的对接情况如下:

(1) 新金融工具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订,主要参考IFRS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2) 旧准则参照的是更早之前1998年由当时还是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简称IAS39。

2、新准则执行的最后时限和鼓励提前执行的建议:

(1)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