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一下,融资租赁的利息可不可以抵扣(开了增值税发票)。
如果只是利息开具增票的话,是不能抵扣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取得资质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差额征税范围。但要注意,若该租赁企业无融资租赁资质,不得按差额计算。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上述租赁公司虽然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但未按规定取得合规票据进行抵扣,不能享受差额纳税待遇。
实务中要注意,有的融资租赁企业购进设备时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时本金部分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隐瞒该部分收入不计税;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就利息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违反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和相关发票管理办法。
具体处理办法和相应的资料应咨询当地税务局。
⑵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
(2)融资费用能不能抵扣扩展阅读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⑶ 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
15号公告第二条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对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各中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扣除的原则。
君合信财税视点通过分析15号公告的第二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扣除。
二、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三、15号公告本条未提及利率问题,因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只要企业能提供金融证据,即可按照该利率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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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为什么在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不能具有抵税的作用呢 急急急!!!!!
以我的理解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是具有抵税作用滴。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如果能够资本化,是具有抵税作用滴,因为资本化的筹资费用作为一项资产(如计入在建工程,以后转入固定资产),就可以计提折旧、摊销等逐期从利润里扣除,即可以税前扣除。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如果费用化,即计入期间费用(财务费用),同样可以税前扣除,也是具有抵税作用的。
这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O(∩_∩)O~
⑸ 房地产企业社会融资利息能进成本抵扣吗
是可以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相对于新增贷款量是更广义的货币流通量统计指标,社会融资总量除了包含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外,还进一步纳入股票、债券融资等,使货币流量统计延伸到股市和债市等渠道的融资来源,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资金的供求状况。
(5)融资费用能不能抵扣扩展阅读:
社会融资大类上可以分为股权类、债权类融资,其中股权类融资不牵扯到融资利率,不需要偿付利息,因此融资成本主要针对债权类融资。
债权类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票据等间接融资方式,债权等直接融资工具,根据当期各类工具的利率及新增融资规模可以测算加权平均的社会融资成本。
信贷资金从储户到资金的需求方企业,中间要经过银行、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一系列中介服务结构的配合,相对于6%的加权平均社会融资成本,降低信贷资金的“物流成本”能显著降低融资成本。
⑹ 为什么在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不能具有抵税的作用呢急急急!!!!!
以我的理解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是具有抵税作用滴。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如果能够资本化,是具有抵税作用滴,因为资本化的筹资费用作为一项资产(如计入在建工程,以后转入固定资产),就可以计提折旧、摊销等逐期从利润里扣除,即可以税前扣除。长期借款中的筹资费用如果费用化,即计入期间费用(财务费用),同样可以税前扣除,也是具有抵税作用的。 这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O(∩_∩)O~
⑺ 融资的保理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融资的保理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贷款发生的费用不可以抵扣。
⑻ 金融机构开的融资费用增值税发票,进项能抵扣吗
金融机构开的融资费用增值税发票,进项不能抵扣。与贷款业务相关的费用都是不能抵扣的。
⑼ 企业融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资本化,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指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当期发生的向金融企业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应当包括银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除外)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工作中,对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不需要调整。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假如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文件解读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通过信托公司向银行融资,银行又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吸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手续费,向银行支付代理费,向债券购买者负担利息的情形。根据本公告的原则,上述的借款费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1的比例。假设投资人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该投资人借款300万元,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扣除按2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至于企业向投资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还有三个特别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发票,以证明其营业税完税情况。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⑽ 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这要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于何时发生,如在交易确认时全额缴纳,那应当计提,如果在支付每笔款项时单独缴纳部分增值税,不在入账时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