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个国家最早出台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法
《论融资租赁功能的开发与利用》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最早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1952年5月,H·叙恩菲尔德开设了世界上第一家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即美国租赁公司(后改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此后这种类型的企业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并在上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其运作的具体方式是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出资购买承租方选择的机械装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设备,同时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处置设备的交易行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2年9月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我国现有租赁方面的教科书也大都从这一基本概念出发简单地将其描述为一种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交易。其实,融资租赁不仅仅局限于为承租人提供上述的两种功能。笔者认为,融资租赁还具有促销与服务的功能,而且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融资租赁的这两种功能已经逐渐成为融资租赁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最本质功能。故笔者意在对融资租赁所具有的尚未被政府和业界引起重视的促销和服务功能进行剖析,希望能改变我国现有租赁业过度强调和倚重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的倾向。
一、融资租赁的融资、融物功能
从交易的角度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地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由此定义观之,融资、融物是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也是其区别于传统租赁和其他融资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不承担出租物的成本,出租人的出租行为通常也并不是为收回出租物的成本支出和获取利润,而是出租自己控制的设备等,故对承租人不具备融资的作用。而融资租赁则明确要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仅要摊提租赁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还应包括出租人的融资费用及经营利润,出租人的所得也不仅是让渡租赁设备使用权的代价.还应包括投资成本的回收。这是由承租人的实际运作需求所决定:承租人既急需特定的设备,又缺乏相应的资金,若考虑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需要接受各种限制措施和相关必备条件的严格审查,特别是对一些新设公司或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融资方式运作流程相当繁琐。但若承租人通过向租赁公司(出租人)寻求为特定设备提供中期的资金融通则大不一样,因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既解决了生产设备使用权和资金短缺的问题,又可使承租人对资金和物的使用权并举。可见,融资租赁提供的这种融资与融物功能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融资方式,承租人并不是以单纯获得资金为惟一目的,承租人在融资的同时其融物的特定意图也很明显。融资只不过是手段,由融资衍生出来的融物才是根本目的,二者互为依存、不可分割。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融资租赁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用形式。由于这种信用形式的融资因融物而无需额外的担保与抵押,且对承租人的历史资信和门槛要求不高.所以一出现便得到广大融资者的青睐。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资本设备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融资租赁所具有的这种功能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尤其是对需要引进但不易从国外获得延期付款便利的中小型单项设备的企业来说更受欢迎,因而成为各国引进外资稳定的、不可忽视的渠道之一。以我国为例,通过租赁方式引进外资已占利用外资总额的8%。20年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遍及全国,包括纺织。轻工、能源、通讯、运输、机械,电子和化工等行业的数千家企业的6000多个技改项目。一大批企业如鞍山钢铁厂、吉诺尔电器、小天鹅公司等都是借助国际融资租赁而腾飞。尤其是我国的民航业更是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者,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航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波音747—400,777、和767等喷气客机415架,利用外资总额达246亿美元,占我国民航总运力的65.3%,使我国航空运输能力得到迅速提升。
二、融资租赁的促销、服务功能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产品市场都在向买方市场发展,资本货物的市场也不例外,因此,实施顾客导向型的营销策略就成为企业得以生存的关键问题。从产品营销的4P战略看.就是要通过4P的相互配合,即。对顾客来说,产品(Proct)必须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外延产品应具有独特性和针对性;价格(Price)应以同类产品为参考,充分体现附加服务的价值,而不能简单地按成本去定价;分销体系(PIace)则可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独家分销或选择性分销;促销(Promotion)应使用广告、金融支持手段和折扣销售等方法,让顾客得到实惠,最终达到满意的目标。而融资租赁恰恰与资本货物的上述4P战略有很强的内在相关性:首先,两者的交易对象相同,都是资本货物;其次,由于都是以用户使用资本货物为交易目标,使得出租人及其租赁的方式可以成为资本货物分销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再次,源于融资租赁的融资和融物功能以及租期内出租人租赁投资回收方式的全额清偿性与非全额清偿性、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所有权处置方式的灵活多样性等具体特征,使得运用融资租赁为资本货物提供金融支持和促进资本货物销售具有独特的优势。
自二十世纪末以来,以电子通讯。生物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革命浪潮”使得国际分工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地涌现出效率高、技术先进。面向国际市场的各种专用设备,融资租赁的上述促销与服务功能也因此日益凸现。很多发达国家的设备制造厂商和资本货物的生产厂家纷纷通过租赁公司或组建自己的租赁公司来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自己的工业产品,:从而开拓大量的海外市场。如,通用电器财务公司(GEcapital)、IBM公司、AT&T资本公司、兰克施乐国际租赁公司和贝尔太平洋国际租赁公司等都是附属于世界著名的大制造商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对外促销本国产品之所以颇受许多国家的推崇,是因为这种方式具有其他出口方式难以比拟的优点。
第一,租赁出口不同于普通货物的对外贸易出口,能有效规避进口国的各种关税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限制。如前所述,融资租赁不管租期多长,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因此,只要本国的出租人与进口国的承租人在对外融资租赁合同中签署有不改变租赁设备所有权的条款,就能达到既将本企业生产的设备交付给进口国用户使用,扩大市场份额,又能避免进口国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的限制。
第二,利用租赁出口可以有效地享受出口国的优惠政策且不违反WTO规则。如何促进本国机械设备的出口一直是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如果采用传统的政府补贴方式来扩大出口,虽然促销效果不错,但却违反了WTO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容易遭到进口国和他国的起诉。但是,如果出口国政府将类似低息贷款和补贴的优惠政策通过租赁公司贯彻到机械设备的出口租赁当中,则可以有效地化解上述的矛盾,从而降低租赁成本,有效地提高租赁公司经营本国机械设备出口租赁的积极性,增强租赁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终达到扩大本国机械设备的出口。
第三,利用租赁出口,可以不像出口信贷要接受各种国际惯例特别是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贷“君子协定”的约束,因而对出口国企业而言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更有利于产品的竞争。
融资租赁的促销和服务功能经常是如影随形,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国通过专业性很强的租赁公司推销出口的租赁物多为具有高度专门技术、需专业维修管理、通用性较强且技术更新快的设备,出租人不仅通过促销为承租人提供融资上的便利,而且还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拿计算机租赁来说,硬件、软件。安装、维护以及培训等服务都包括在租赁交易的过程中。再如医疗设备的制造商运用租赁推销医疗设备时,一般也必须定期提供设备的维护和相应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等等。不过,在笔者看来,融资租赁的服务功能不仅仅简单地体现于促销活动中,更重要的是它能为国家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所用。通过利用融资租赁的服务功能既有利于改善宏观投资效果,更好地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基础产业的发展,又能为社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比如很多国家通过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税收或信用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将租赁公司的租赁投资与政府的某项宏观经济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通过政府少量支出,带动社会和法人投资按政府的意图安排投向,改善宏观投资效果最终实现政府某项宏观经济目标的目的,如日本的武士租赁(Warrior Lease)和韩国的制度租赁(System Lease)等。而对融资租赁在促进本国资本设备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内投资的同时创造就业机会服务于社会的功能,英国伦敦金融集团主席戴维J·鲍特指出:”政府通过租赁来扩大就业已不是什么新策略。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英国政府已成功地帮助国内生产的资本设备制造商保持或提高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他们认识到事先融资的设备比仅仅靠质量来推销的设备对于海外购买商来讲更具有吸引力,支持这些计划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些政府懂得如果他们帮助本国的出口商,这将有助于保持或增加国内新的就业。融资租赁提供的每一种特定的设备对租赁公司而言就是一笔投资,许多设备都有特定的使用地点,而无论坐落何处,都需要配备一定的人员,这无疑能为政府解决就业问题。以英国为例,从1993到1996年,融资租赁为英国创造了285000个新的工作机会。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尽管融资租赁业在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探索企业融资新渠道等方面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许多有益的尝试和贡献,但是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它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据2004年《世界租赁年鉴》统计,我国的租赁额仅占国内资本市场份额的4%,这一比例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低,比如在同一年度,匈牙利为9%,智利为15%,而亚洲地区平均为8.2%。在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方面,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我国虽没有明确数据,但据业内人士估计仅为1%—2%左右,且20多年来的融资租赁总额累计还不到2000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2002年一年的租赁额。为此,德国累斯登银行的葛思盟先生曾发出融资租赁在中国来得过早的感叹。究竟什么原因造成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这一缓慢的发展局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融资租赁从诞生始,其定位存在很大的偏差:即过度重视和强调融资租赁的融资与融物功能,而忽视或甚至否认融资租赁的促销和服务功能,结果造成我国的租赁企业大多以金融性股东为背景,成为银行的附属机构。租赁公司从银行所得的资金相当有限,而租赁业的利润又作为银行利润的一个部分,因此租赁公司缺乏应有的资金积累,而适合租赁发展初期特点的工业制造业、产品出口企业却因各种原因未能直接创立租赁公司,使得本应在租赁发展过程中享有比较优势的促销功能未能得以发挥,更不用说利用融资租赁的促进投资及产品出口,以及资本运营等服务功能了。为此,政府就需要实行针对性的优惠措施,使融资租赁的服务功能为国家宏观调控所用,即针对各种具体的融资手段,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以刺激融资租赁在急需扶持产业中的推广和应用。然而,我国政府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始,仅仅将之视为在改革开放下引进外资的一种手段,对其促销,服务功能缺乏明确的方向引导和具体政策的支持。故笔者认为相比其它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因素诸如租赁法律不健全、租赁人才匮乏等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业这种自身定位不准和政府及业界对租赁行业发展导向的偏差,即过于倚重融资租赁的融资、融物功能没能充分开发其所潜藏的促销与服务的功能,才是造成我国当前租赁业普遍经营不佳的最根本原因。因此.要解除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瓶颈.就是要在原有的融资与融物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尽快地挖掘融资租赁的促销与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租赁业的业务范围,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此,我国政府和租赁业双方应加以关注和反思。
四、重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策
当前我国的整个融资租赁业融资总量小、业务窄、市场渗透率低、经营停滞甚至倒退。这种局面并非只存在于我国,在其他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从简单的融资与融物时期过渡到创新性和经营性租赁阶段过程中也是普遍出现过的。因此,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是融资租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贯穿着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成为推动融资租赁业早期发展的最初原动力,但是对有学者仅凭此就简单地下结论认为融资租赁之所以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融资租赁既能融资又能融物的双重作用。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在实践中,具备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并非仅属融资租赁这一方式,早有很多融资方式比如设备供应方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以设备为担保的各种银行信贷都同样具备既融资又融物的双重作用。因此。要解释当今世界融资租赁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就必须重新科学地界定融资租赁业,单单提及融资、融物的功能而撇开其促销、服务的功能是不完整和不客观的。事实上:促销。服务功能正是融资、融物功能的衍生和创新的结果,是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融资租赁业的一种必然挑战和要求,更是融资租赁业对这种挑战和要求的客观回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振兴我国租赁业主要应着眼于观念的转变,重新认识和定位融资租赁的功能.即在肯定原有融资与融物功能的基础上致力于挖掘和发挥其促销和服务的功能。为此,政府和企业应共同策应形咸合力。就政府而言.应加强政策导向,依据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来引导融资租赁的方向,将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到经济发展重点扶持的项目上,而不是引进奢侈品和国民经济发展并不需要的行业设备,从而使之服务于宏观调控的目标。就企业而言,特别是我国的一些机电产品,如纺织机械、水电、火电发电机组、机床等生产企业,其相应产品的性能、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尤其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均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产品的出口还面临着售后服务跟不上、不能得到国家的出口信贷等困难。因此,相关生产企业要借鉴西方大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租赁部,或设立附属于企业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租赁的促销作用直接向海外推销产品,将制造商与用户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抢占和保持国际市场份额的目的。当然,除了这种制造厂商类的租赁公司之外,其他类型的专业租赁公司在继续优化和整合原有租赁业务的同时,在时机成熟时也要大胆地走出国门,拓展租赁业务:既要开展国际出口租赁业务,又要积极开展离岸租赁业务等。总之,只有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在融物与融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发挥融资租赁的促销与服务功能,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瓷租赁业目前存在的各种困境,使之重获生机。
五、结束语
应该看到,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虽困难重重,但也潜藏着巨大的发展后劲。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还很低,更为重要的是其潜在的促销与服务功能还未充分开发。可喜的是,在总结了2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后,业界及学术界对融资租赁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有了较以前更为深刻的认识:即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蓬勃发展的今天,积极应开发和利用融资租赁的促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使之成为带动租赁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诚如国际著名租赁专家阿曼波面对新世纪世界租赁业的发展所预言的那样,“租赁将继续装备世界”。笔者也坚信只要我国政府和企业能在原有融资与融物的基础上重视融资租赁的促销、服务功能的发挥,先以大型制造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具有国际背景韵金融机构、跨国公司为主力的新兴租赁企业作为试点,然后在整个行业内加以推动,就必然能为我国融资租赁这一朝阳行业注入新的血液和生机,使之充满活力!因此.我们也有理由预言:在二十世纪,租赁将继续装备中国。
『贰』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政策或法律依据是什么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叁』 谁能帮我找找“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第七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这个文件啊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建函[2009]51号2009-12-25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重庆市、四川省、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同意山推租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作为第六批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请你们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
附件:
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山推租赁有限公司
福建融信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唐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中原租赁有限公司
至于第七批的由于网络只能上传一张图片,相关企业是:
成都汇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建海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吉运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汇银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金易达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租赁有限公司、中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肆』 国家卫计委32号文件
具体内容如下:
『伍』 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
参照民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03-01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05-27 实施
法规及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8-31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10-01 实施
『陆』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法规 租赁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租金偿还问题的批复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融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贸易法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须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方法中国海关统计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融资租赁 列名合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产业政策国务院对我国投融资体制做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门通知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括飞机融资租赁) 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国际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 租赁示范法草案初稿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俄罗斯投资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澳门商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相关内容澳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美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部分条款卢森堡税收鼓励政策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於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概述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使用财政专项借款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
『柒』 为什么国家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原因如下:
1、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尤为重要,这需要大笔资金。
2、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等级低,盈利不够稳定,完全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境内外上市,很难满足这些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3、在这种情况下,简便快捷、信用要求低、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的融资租赁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捌』 各地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
融资租赁行业迎来政策集体利好时期。
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红象金融研究员发现,包括上海、深圳、天津、福建、西安等在内的各地政府,出台了大批融资租赁的利好政策,从直接给现金奖励,到减免房租,到降低子公司资本金门槛,到再融资优惠政策,再到子女入学优惠……
自上海自贸区建设以来,上海不断发布自贸区内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9月4日,福建省印发了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几个方面给融资租赁行业利好;西安经济开发区对融资租赁企业公布了多项扶持政策;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年初,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
当前各地政府可谓各出招,力求刺激当地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玖』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