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非法融资股东不知情要承担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能定性为非法融资且满足股东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走法律程序。 但目前市面上很多融资产品可以不经过所有股东就融资成功,其性质为企业融资,原则上股东需按分承担相应责任
Ⅱ 公司法第十五条中的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法规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2、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综上而诉,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现在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
例子:根据我国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但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这时由于合伙企业法属于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以按照合伙企业法处理,该合伙是能够有效成立并运转的。
(2)新股东不承担融资的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新〈公司法〉第15条规范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
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15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
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可例外。新〈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尽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因此,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只能作出资行为意义上的限定解释,而不能作扩大到担保行为的扩大化解释。如果对公司法第15条作扩大化解释,就会得出违背公司法理的结论:公司合并其他公司时,不能对被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Ⅲ 公司破产,股东不承担责任吗
企业破产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如70万财产中,有属于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剔除该部分后,剩余部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和资金该怎么办
两种破产情况:
1.证券公司破产
我们购买的股票,或者其它各类证券,都是登记在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所以,券商倒闭,我们的股票还在,有相应的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控制,我们用于交易的资金,是存放在银行,第三方存管机构,不是存放在证券公司的账户上的,所以,交易资金也是安全的。
关于第三方存管: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证券业之所以引入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主要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故此在财产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担心。但这段时间的股票买卖交易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证监会将尽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证券公司为你提供服务。
2.上市公司破产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ST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ST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
上市公司破产破产清算时的尝付顺序
首现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再是是拖欠的国家税金,最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普通股股东是清偿的最后一个。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进行重组或者说有其它的公司来接手破产公司,那么你的股票还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会重组,不会让你亏得一无所有的。但是ST类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风险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风险很大。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1块。而且中国的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算是有价值的,当最后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重组挽救壳资源,然后发布退市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转让股份降低自己的损失。
Ⅳ 股东为公司贷款担保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一点,法人拿他的房产做抵押?法人的房产是你们的房产吗?法人是没 有自己的房产的,如果法人要以公司的财产做抵押也是应该是公司的房产。第二点,为何你老婆要担保?你老婆知道你是股东吗?如果你对公司的出资已经到位,也就是说你已完成足额出资了,那么公司的债务就与你没有头系了,你老婆签的需要另行确定是怎么回事,在这儿恐怕是说不清楚的,建议你线下找专为的律师咨询。
Ⅳ 公司股东出资都未到位,当公司对外要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时,股东间是连带责任,还是仅在未出资份额内承担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新股东不承担融资的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连带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照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Ⅵ 入股前对公司之前债务没有约定,新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问题:我在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时对公司之前的债务无约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入股的股东对公司前期的债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律师呼叫中心邀请临沧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刘律师: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法人承担,您入股后的资金将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可以拿来承担债务。 孙律师: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也得承担债务。 相关知识——债权人代位权建立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视为困扰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顽症,不仅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危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给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困惑,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都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债的保全的概念,弥补了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将债的法律救济由单一的债务主体扩展为第债权人代位权义表现在: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近代民法以前,债权人是强者,债务人是弱者,债务人借钱是为了消费,法律倾向于保护债务人。时至今日,举债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融资及营利,债务人不再是弱者,所以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对立处于失衡状态,债务人处于强者的地位,债权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一些债务人负债后不是想法设法清偿债务,而是不择手段隐藏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求”债务人,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债权的实现仍存在很多困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为债权人通过自我帮助来实现债权提供依据。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动的开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债务纠纷也急剧增加。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债权人即原告,义务主体只能是债务人即被告.很少涉及第三人,不能由债权人代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追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只能扣留、提取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没有涉及,这一部分财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时,又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任何办法,而法院也难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这一规定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解决“讨债难、执行难”,实现债权人债权,提供了更为周密和细致的法律保障。 债权人代位权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已由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借债与还债的统一,其中一根链条被切断,银行信用、资本信用、消费信用乃至国家信用都有可能随之切断,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讨债难、执行难.使债权实现处于困境,这不仅仅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交易信用基础的问题。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使我国市场信用的“软约束”已失去应有的约束力,甚至将会殃及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债权保护问题的提出首先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市场信用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债权人代位权为约束和规范债的行为,使债权人更有效地保护债权、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和选择,进而为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Ⅶ 公司股权转让新股东需要承担之前的债务吗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法人,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公司和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作为法人也不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二者不能混淆。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7)新股东不承担融资的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的性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
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Ⅷ 参股公司需要融资,股东必须要为其提供担保吗
因为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为保证债权人的回款权益,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之类的正规资方都是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
Ⅸ 公司贷款300万,我是股东签了担保,还不了是按股东承担
就看你们签的是什么协议。如郭谢议里面规定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公司还不了的话,人家可以完全起诉你一个人去还款,如果是一般责任担保的话,他们必须在执行完公司所有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还不够,才可以找你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