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
只要外国公民在美国满足了“实质性居住测试”或者“绿卡测试”,即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从而需要对全球收入向美国政府报税。美国“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国永久居民外,长时间居留美国,满足了“实质性居住测试”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比如有些长期居住在美国的H-1,L-1签证持有者,也包括在内。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当今的中国移民申请者大多呈现“不差钱”的状态,尤其EB-5投资移民和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国的日益风行,这些移民申请者大多在中国乃至全球各国都拥有数目可观的收入。对于他们来说,向美国政府“全球报税”已经成为其转变为美国的纳税人之前需要考虑的严肃问题。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呢?
去年年末美国颁布新的针对美国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披露与增值部分的报税的法规FATCA,其后我们收到了很多中国移民申请人以及一些H-1,L-1签证持有者关于这项法律的咨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项新法规只是专门针对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并非所有海外资产。并且,新法案依旧不会对金融资产进行征税,只是要求披露,仅对收入部分需要报税。接下来,我们来仔细看看新法案的规定。
8938表格
对于满足FATCA条件的美国纳税人,需要额外填写8938表格并连同1040NR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国国税局IRS。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早在2004年就开始实施一套境外银行和金融账户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国财政部完成了这部法律的最终修订并纳入正式实施。虽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对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进行披露,但当我们打开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后可以发现明显的区别: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写海外的收入数额(利息,分红,办税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写账户信息,并不需要填写收入或金融资产的增值。
另外,从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与1040NR报税表一起提交给美国国税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给美国财政部,并且特地说明不要与报税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见,之前的FBAR法案倾向于境外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倾向于境外收入的报税。而FATCA也特别说明了,满足提交8938表格的纳税人,如果同时满足TD F 90-22.1表格的条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两项法案并没有相互的覆盖。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需要提交的资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条件
申报人的身份
美国公民;
美国永久居民;或
符合“实质性居住测试”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签证持有者等等。
财产的类别
需要向美国申报的资产类别包括:
海外金融机构中的金融账户;以及
虽然未处在海外金融机构中,但持有者用于投资的如下金融财产:
非美国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
任何在海外实体中的资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实体作为发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机构除了海外银行以外,还包括其他海外投资机构,比如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对于金融资产需要注意把握“用于投资”的概念,举例来说,对于房产而言,如果是明显属于个人使用的私人房产不属于金融资产,而用于投资的房地产公司中的股份则属于金融财产。
对于外海非金融资产收入的报税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报的金额门槛
纳税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国: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7万5千美元。
纳税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国,并且与配偶合并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15万美元。
纳税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国,但独立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7万5千美元。
纳税人居住美国境外且独立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2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30万美元。
纳税人居住美国境外但与配偶合并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4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60万美元。
对于非美国公民的美国纳税人而言,居住美国境外是指其在结束在该纳税年内的连续12个月中有至少330天处在美国境外。
不依法申报的惩罚
根据新规定,不依法对海外金融资产进行申报会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在美国国税局通知后依旧不依法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罚款将会上升至5万美元。而对于未足额申报的部分,最高可处该不足额部分的40%作为罚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缴)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外国公民在满足“实质性居住测试”或“绿卡测试”之前,其美国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的。而在成为美国纳税人的那一年中,可以选择自成为纳税人那天起开始向美国进行全球收入的报税或者在该报税年全年向美国全球收入报税。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这项基本法律没有影响,因此,外国公民依旧不用担心新法会追溯获得绿卡或符合“实质性居住”条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据FATCA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2010年3月18日之后的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资产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报税开始适用。另外再次重申,对于外国公民的海外金融资产是不会征税的,要求的仅仅是披露,而资产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会要求报税。
美国对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追查趋势
FATCA新规定中还有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求在美国营业的海外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个与美国国税局IRS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这些海外金融机构必须对其储户进行特定的身份调查和其他尽职审查并向美国国税局IRS上报其美国储户的相关信息。而未参加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必须暂扣并向美国国税局上缴其美国收入的30%。这可谓是美国彻查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的一记重拳。如此一来,那些从前用来避税的灰色地带将会被进一步肃清。
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对“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响
之前我们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一张境外收入报税单,其中需要填写的外国收入包括利息,分红,版税以及其他收入。对于已经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国公民而言,虽然美国和中国之间具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防止重复征税,但由于美国和中国的税制不同,这些中国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国政府缴税后再向“山姆大叔”纳贡。
虽然目前,对于纳税人的境外收入还是自觉原则,但FATCA尚未完全实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公布客户信息的计划一旦如期进行,随着这些境外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资产的增值和走向将被美国国税局一览无余,更多的避税方案将变成泡影。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的建议
“全球报税”对于一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请人或一些长时间居住在美国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签证持有者来说,的确可能意味着更高额的赋税。但是就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理来说,享受一国福利必然承担纳税义务。并且,如果仅仅为了不向美国政府缴税就放弃“美国梦”似乎略显滑稽。作为平衡点,既不违反美国法律,亦不放弃“美国梦”,又相对减轻税务负担,在成为需要全球报税的美国纳税人之前,申请人应该做好长远税务计划。您可以参考我们的另一篇文章《高资产人士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的应做的避税计划》或者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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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 :特许经营学校项目介绍
美国EB-5投资移民是目前全家获得美国绿卡最快最便捷的主要途径之一。自2004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以来,EB-5经过前几年的观望和缓慢发展,最近三、五年以强劲的势头一跃成为最主要的投资移民项目。继美国投资移民佛州特许学校项目前9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后,正在火热认购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额,而美国投资移民佛州特许学校项目的第11期则是乔鸿移民推出的又一力作,震撼发布,名额非常抢手,请抓紧报名,以下为特许经营学校项目第十期简介:
佛罗里达州特许经营学校项目第十期简介
1、由美国政府EB-5 US Government EB-5区域中心直接授名,佛罗里达州政府全资资助运营,佛罗里达州州长Rick Scott、佛罗里达州商务部的大力推进的项目。
2、前面1-9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现成为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示范项目!
3、该项目模式已被USCIS所认可,项目资产由全球最大的房地产公司进行认证评估(CBRE世邦魏理仕)。
4. 超过标准55%的高就业创造力,USCIS 要求: 410个就业岗位,该项目创造就业机会:约为634个就业岗位(建设和学校营运)。
5. 清晰的返还策略,EB-5的借款由学校建筑,土地以及租金收入为担保。主要银行( PNC Bank)融资80%至90%的资金建设特许学校。点此查看《何为美国特许学校http://qhyimin.com/detail_1248.html》
美国佛州海外投资区域中心是唯一被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可以在全佛罗里达州经营教育设施业务的区域中心,是曾被美国移民局提出可作为其它区域中心学习的8家区域中心之一。
乔鸿移民携手美国佛州海外投资区域中心,强强联合,迄今为止已经成功销售完成了美国EB-5投资移民佛罗里达州特许学校系列项目1期至9期的销售,正在火热认购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额,正在进行11期项目的销售,每个项目都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欢迎,目前客户正在批量获得美国移民局I-526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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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移民去美国。拿的绿卡,听说国内的财产存款也需要报税
您好,以下回答您的问题。
美国欧巴马政府于2009年5月发布税制改革的「绿皮书(The
Green
Book)」,规定严加查核有关美国境外所得申报,目的是为确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是否完整申报,并且追查境外金融机构所开之账户是否完整揭露。原先公布应于2009年9月23日前补申报海外账户,即所谓的「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举凡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是符合美国「税务居民」身分者,税务年度中海外账户总金额超过1万美元者均要申报,亦即只要「拥有」或「可支配」的美国境外个人或法人银行帐户(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债券、有价证券及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金融资产之价值),金额总计超过
1 万美元,在每年 4 月15日前都要向美国申报 FBAR 表(即 FinCEN 114
表),没有自愿揭露的纳税人若被美国财政部查到将面临严重罚款,包括诈欺罚款和外国讯息申报的罚款(Foreign Information
Return
Penalty),且增加了被刑事起诉的风险。否拥有国外银行账户?您是否有国外投资账户?您是否拥有国外账户的提款卡或信用卡,即使此账户为非您所有?您是否拥有国外共同基金?您是否为国外投资信托的受托人?您是否为拥有国外投资者的代理人?……上述问题如有任何一题您回答「是」,您便可能需要申报
FBAR。
2010 年,《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被颁布为联邦法律,要求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非居民外国人、美国信托公司和美国商业实体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某些离岸账户和资产。通常包括外国银行账户、外国股票和证券、外国合伙权益、外国共同基金以及其他几种超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5
万美元报告门坎的外国投资或金融账户。
非美国银行有一个简单的选择:要么遵守 FATCA,要么面临巨大的货币罚款。美国国税局称之为「非参与性外国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简称为
NPFFI)的非合规外国金融机构,对于美国来源的支付,面临着一项高额的 30% 预扣税。为了避免处罚,大多数外国银行和征税当局将与美国政府分享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将成千上万的美国客户暴露于国税局。为了满足美国国税局的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账号和余额、应计利息、股息或增加到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以及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包括
SSN、ITIN、EIN)。
为了给银行和纳税人足够的时间过渡到 FATCA
法规,国税局最初设定了一个宽限期,该宽限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如上所述,这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纳税人信息。因此,您的银行可能会联系您,要求您提供信息或其他与 FATCA 相关的通知。无论您居住在美国还是海外,都必须尽一切努力及时提供您的账户信息。服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都会造成代价高昂的惩罚。除了面临《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的处罚外,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还可能被美国国税局冻结,甚至完全关闭。
为了了解海外账户的申报需求,分为谁应该申报?何时申报?向何处申报?申报甚么内容?如何申报?等五点说明如下:
一、谁应该申报?
简单来说,美国人在国外金融机构拥有任何金融账户,包括在此账户拥有财务利益,以及对此账户具有签名授权或其它权利,并且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内任何一天全部帐户总价值超过1
万美元,均须申报海外账户资料,填写FinCEN114表,简称为FBAR(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的缩写)。
那么,「美国人」的定义是甚么?美国人包括:
1. 美国公民或居民
2. 美国合伙人组织
3. 美国公司
4. 美国遗产或信托
至于「金融账户」的定义,包括了银行账户(储蓄、支票或定存等)、证券帐户及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所以,申报人如果不清楚哪些包括与否,应与会计师讨论。
二、何时申报?
申报FBAR的表格为 FinCEN 114表,2019 年申报截止日期为 4 月 15 日,可延期至10 月15 日。
请注意:FBAR 是要对美国财政部申报的,不是IRS。美国财政部要求必须在4月15日前收到FinCEN 114表。
三、向何处申报?
原先FBAR是以纸本方式寄到美国财政部,但在2011年9月 16 日美国财政部公告,要求透过网络电子申报FBAR,该公告的相关法令于2012年2月24号定案(Final
Notice 77 Fed. Reg. 12367),并且给予FBAR多一年的调整时间,最晚从2013年7
月1日起,必须透过财政部网站的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网址为:http://bsaefiling.fincen.treas.gov/main.html。
四、申报甚么内容?
FinCEN114表中需要揭露以下信息:
第一部分:申报人的信息——姓名、地址、税籍号码、出生日期等。
特别一提的是在第一部分第 14 项目中:14a 在个人账户超过 25 个以上必须勾选;14b 在签名权账户超过 25 个以上必须勾选。不需要将所有数据填入表格中即申报,但是有义务将信息保留以备查核。
第二部分:申报人单独拥有的金融帐户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需要申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申报年度的账户最高金额
□机构名称
□账户类型
□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人的姓名
□帐户号码
□金融机构的地址
第三部分:申报人与他人联合拥有的金融帐户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需要申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联合账户,一共有几位共同拥有人
□主要拥有人的税籍号码(如果知道的话)
□主要拥有人的姓名
□主要拥有人的地址
第四部分:申报人对金融账户有签字权,但对此金融账户并无任何权益的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与上述信息类似,但是需要提供账户真实拥有人的姓名。
第五部分:如果申报人是公司,提供关于公司合并报表中子公司的金融帐户的信息。
这个部分与上述信息类似,但是需要提供拥有账户的子公司名称。
五、如何申报?
依照FinCEN114表的申报指示,应试算每一账户于该税务年度任一时点之最高余额加总后是否超过1万美元,如账户币别不是美元,应使用美国财政部订定之期末汇率换算。若使用定期账单,应合理反映该帐户年度中最高价值。
基于上述规定,纳税人可能需要会计师的帮助来申报FBAR,也最好寻求会计师的协助。会计师一般会向纳税人询问每年账户的最高金额,另外可能还会需要检视以下数据来支持客户所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
□每个月的每个银行账户之对账单(最好是申请英文的对账单)
□申报美国以外国家的所得税的影印本——如果海外账户有利息或其它金融产品的收益,也要申报在美国的所得税申报书。
之后会计师会根据这些资料作整理,才能做正确的申报。
由于美国国税局针对疏忽非故意、故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义务人进行轻重不一的处罚,除了民事,甚至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可能需要向美国申报海外账户的人士,须要先了解相关的处罚。
一、处罚较轻的情况
。 疏忽违反 - 最多处罚 1,078 美元(民事处罚)
。 非故意违反 - 每项过失违反最多处罚12,459 美元(民事处罚)
。 多次的疏忽违反 - 除了课以 §5321(a)(6)(A) 所规范的处罚外,额外不得超过 83,864 美元(民事处罚)
二、所谓的故意(Willful)未申报FBAR的处罚
。 故意未申报FBAR或未留存帐户纪录
可处以 124,588 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最多处25万美元或5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 违反某些其它法令,同时故意未申报FBAR或未留存帐户纪录
可处以 10 万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最多处 50万美元或 10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 明知而且故意申报错误的FBAR
可处以 10 万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处 1 万美元或 5 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KEDP安致勤资
⑶ 澳洲移民后,在内地的收入需要在澳洲交税吗
需要
1、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都实行”全球征税“政策,中国也是这样。
2、如果你移民澳大利亚后,你就是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了,那么你在全世界的收入,都要在澳大利亚报税和交税。如果你在中国的收入已经在中国纳过税了,那么你在澳大利亚纳税时,如果澳大利亚的税率更高,他们在征税时会减去你已经在中国交纳过的税款。
3、”全球征税“,是指当地税务部门会要求你就你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收入“,包括你的工资收入、利息、投资回报、租金收入等等。
(3)澳洲和中国居民金融资产纳税申报扩展阅读:
澳大利亚移民新规
1、工程师申请来澳技术移民一直都占有优势,因为他们的大部分类别都在技术职业名单( Skilled Occupations List,SOL)中。此外,工程师 技能考核不需要任何的工作经验。
2、工程师的技术评估也包含对语言能力的测试。以前,只接受雅思成绩,现在,澳洲工程师协会(Engineers Australia,EA)也接受托福的网上测试成绩(TOEFL iBT)。
3、如果签证申请者在澳洲取得了工程学士、两年的硕士或是博士学位还可以免除英语测试。部分护照的持有者也可免除英语测试。
⑷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40):境外分
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说明编写。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减去第11列的差额。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法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⑸ 中国居民的境外资产需要向哪个部门申报
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今后都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申报。
⑹ CRS背景下,在国外工作时国内房产会被征税吗
如果是在国外工作,理论上应该是工作国的税务居民,但一方面房产不属于CRS通报范围,另一方面对不动产征税一般都遵循属地原则,所以不会征税。
随着中国加入多国联合加强税收征管的CRS(统一报告标准)机制,按照计划,中国将于2018年9月启动与其他参与方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后,对于通过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所获取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在涉及具体纳税义务、法律责任判定时,需要依赖国内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6)澳洲和中国居民金融资产纳税申报扩展阅读:
CRS给高净值人群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来自于海外。
目前新西兰购房前,必须要属地银行开户并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据了解,这一要求来自于《2017年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修正案AML/CFT》,这项法案的通过意在全面打击国际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
境外购房者在银行开户前,银行就先得确认好该用户的税务居民身份,并且需要提交存入的资金来源证明。相关文件可能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个人财产陈述书和递交给银行的财产赠与说明等等
拟移民的高净值人士可能很快就能感受到这些政策所带来的“困难”,而这些困难某种程度上都和CRS的实施关系匪浅:各国相互作用进行打击反洗钱和逃税等潜在犯罪行为。
⑺ 澳大利亚 默尔本 移民前的资产要交税吗
近日,澳洲税务局(AustralianTaxOffice)警示称,将密切关注没有公布海外收入的纳税者。税务委员达森佐(Michael D’Ascenzo)指出,这包括海外投资以及继承资产带来的收入,并在声明中称:“部分纳税人故意隐瞒收入状况。不过也有人真的对海外收入和资产的纳税义务一无所知。身为澳洲公民,你在世界各地赚的钱都须纳税,从海外得到的所有收入都要体现在所得税报表中。”
澳洲税务局(ATO)正加强对人们海外收入的监管,鼓励人们主动坦白未申报的收入,否则会面临高额罚款。澳洲税务局ATO税务专员Michael D'Ascenzo表示,海外收入包括在外国投资的收入或领遗产的收入,都必须向澳洲税务局申报。他在近日一段声明中指出,有些纳税人故意试图隐瞒这些收入,也有些纳税人真正没有察觉海外收入及资产均要纳税。他说:“身为澳洲居民,是以全球收入来征税。我们的信息很简单,澳洲居民在澳洲国内和国外的收入都要交所得税。尽管有合法的理由处理避税,但旨在逃税的安排使其他澳洲人承担更多税务负担,破坏了社会对税务制度的信心。”
税务局正在推行一系列措施处理没有披露海外收入的行为,包括从银行收集财务信息,向海外收入机构、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征集资料等。任何人未有申报海外收入,最高可被罚款达避税税额的75%,但税务专员补充谓,如果坦白自动向澳洲税局全面披露,罚款可能减80%。
那么,究竟哪些人的海外收入该报税呢?是否获得PR后自己以及家庭在中国的收入就需要在澳洲交税了?澳洲政府对海外收入的报税政策究竟是怎么回事----
已经拿到永居身份的王先生谈到缴税的问题很是担忧:“这几天一直看到关于ATO查海外收入的新闻。 虽然我们回国了, 住了很长一段时间, 可是今后的钱怎么进澳洲不交税也开始让人纠结起来。原则上我们在国内呆着, 这期间我们不算澳洲居民, 我们在中国的收入跟澳洲没有关系啊。 但是如果以后, 我们回澳洲, 必将带回现金或汇款, 这个可以说是我们在海外的收入, 但是那时候会不会要求提供海外收入证明和上税证据呢?而且这些钱已经在中国交过税了,难道还要在澳洲再交一次?”
资身移民会计Kevin 表示,“海外收入要交税,只是针对澳洲的税务居民。对于澳洲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在纳税方面,有很大不同。很多在移民局定义上是非居民的人士,在税务局的定义上可能就是居民。比如有工作签证的留学生,在移民局角度是非永久居民。但是在税务局角度,就是税务居民。简单讲,如果人被界定为澳洲税务居民,他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的收入都需要在澳洲缴纳所得税。与此比较,对于非澳洲税务居民,只有与澳洲相关的收入,才需在澳洲纳税。”
⑻ CRS政策如何影响澳洲房产
CRS政策对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澳洲房产基本没有影响。
1、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是由G20委托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2、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构下的信托受益权或投资公司的股权等。
2、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海外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等并不在此之列。也就是说,在CRS交换的是海外账户信息中,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海外房产、珠宝等实物资产并不在交换之列。因此,只要是合理购买的海外房产,完全不用担心。
(8)澳洲和中国居民金融资产纳税申报扩展阅读:
CRS主要影响的人群:
1、具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外拥有的符合CRS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
2、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常见的是身份在国外,但是金融资产是在中国境内,比如长期多年在国内工作,就业的海外人士。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3、受CRS影响最大的是高净值人士。
在澳大利亚,CRS对高低净值人群的划分门槛为100万澳元。
值得注意的是,CRS的信息互通只针对其他国家税务居民,也就是非税务居民个人与企业。例如一个澳洲永久居民,不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但如果在中国有100万元(美元)以上的账户余额,中国税务局会将该信息交换至澳大利亚税务局。
相反,如果一个中国居民,不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如果在澳洲有100万澳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澳洲税务局会将该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局。
我们看到,CRS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三个工具联合起来,将掀起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反避税运动。
⑼ 急!国税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所得税申报应该与你的会计期间匹配。如果是申报一季度的,就是1~3月的收入减去1~3月的成本、费用。如果收入是大于3个月的,如半年的,应该分期记入收入,然后再计算所得税额。但4~7月的费用不能计提,因为你预交的是一季度,不含4月以后的。 从你的表述看,收入不是一个季度的,可以把收入按期结转,而不是全部计入一季度。 不过,即使全都计入一季度也没有错误,因为所得税是季度预交,年度时按实际情况调整,等于是你纳税前移了,而不是多交了。属于时间性差异。
⑽ 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1、填写日期。首先需要填写的就是日期,这个日期并不是填写报表的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日期比较特殊,是按照季度来填写,比如第一个季度就是1月份到3月份,所以这个日期不要填错了。
(10)澳洲和中国居民金融资产纳税申报扩展阅读
填报对象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A类企业使用浅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
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