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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保理融资期限早于应收账款到期日

发布时间: 2021-06-08 06:19:15

Ⅰ 保理融资的注意问题

■合同期限是多久?越短越好——最理想的情况就是一个月,你要尽可能寻找其他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
■承购方的协议是否可以协商?有些可以协商,有些则是“要么接受、要么滚蛋”的固定格式。
■你需要找担保人吗?这可以让承购方多一条追偿资金的渠道。有些承购方不需要担保人,或者给予“无追索权”条款。
■如果应收账款没有收回,承购方会获得你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吗?可能不会,这意味着需要你自己去收回账款。要当心,如果应收账款没有收回,你就要偿还承购方的预付款,或者说完全失去融资款。
■承购方如何告知你的客户?理想情况下,承购方会设立一个密码箱,来接收公司的还款。你仍然跟客户维持日常接触,他们不会知道你的财务状况,看起来天衣无缝。
■你需要出售100%的应收账款吗?现金流和收款方式是变动的,有时候你不需要融资。如果承购方要求你出售全部应收账款,你就要为你不需要的融资额支付高昂的成本,你可以选择放弃这种一票买卖的方式。
■有最低或最高的额度要求吗?有些承购方要求一个销售额度,如果你达不到这个限制,就拿不到融资。

Ⅱ 关于通过融资性保理取得的银行融资的期限与应收账款回收之间的关系

你把一条业务链的几个节点拆开了问怎么回答你

Ⅲ 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共同点都是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得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解决现金流量不足的问题。

区别:

1、含义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银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便利。

在受让期间,银行委托转让人(销售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2、功能和特点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

(1)及时回笼资金,避免企业因赊销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

(2)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3)为企业的赊销提供了便利。

应收账款保理: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二)增强销售能力。

(三)改善财务报表。

(四)融资功能。

3、转让对象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的第三方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等;

保理通常都是转让给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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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申办条件

1、转让人应符合的条件:

a.原则上是银行信用评级为AB级以上的优质客户;

b.经营状况良好,产品市场稳定;

c.符合银行规定的免担保借款人资格;

d.应本行要求能如实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购货商名录及资信等情况;

e.转让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2、受理的应收账款须符合的条件

a.转让人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b.产生于合法真实的、无贸易纠纷的商品交易;

c.转让人与购货商已签定了销售合同,且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销售发票和发货证明;

d.应收账款原则上属于30天内新发生的。

Ⅳ 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对于客户的融资期限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都是应收账款的期限来决定的
一种做法是应收账款作为标的资产,企业到一定的期限回购,这个就要双方协商认为企业什么时候有回购能力。
还一种简单的,就是看应收账款到期就作为还款来源。

Ⅳ 保理业务的通俗解释

通俗的说保理就是保付代理,代理保证给你付款。A公司与B公司贸易,A公司卖货,B公司出钱。银行和A公司签保理协议,A公司发货,银行给A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算银行的,银行找B公司收款。
保理全称保付代理,就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销售账户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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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方式:
1、单保理方式
单保理方式适用于出口商所在国没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此种保理业务应称为“直接保理”,直接保理由于只涉及进口或出口保理商,缺少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因此保理商的风险大得多。
2、双保理方式
双保理方式适用于进出口商双方所在国都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出口商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然后与进口商协商谈判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
只要进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时付清了货款,这单保理业务就告完成。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在保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Ⅵ 国内保理业务的简介

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1、期限:保理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1-6个月的宽限期)。
2、额度: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结构和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
3、利率:应收账款融资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款利率含浮动计算。
4、费率: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和服务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1%。 国内保理业务的特点分为以下几点:
1、兼容多种操作方式,突破应收账款债务人不配合办理手续的瓶颈,应收账款一旦形成,即可办理保理业务;
2、支持多种融资方式,便于企业灵活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合理控制财务成本;
3、融资期限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降低企业资金管理的难度。

Ⅶ 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Ⅷ 保理期应根据应收帐款还款期限

这个应该每家企业都不同吧,一般就是到期日要还,如果有其他什么就要跟保理公司商量

Ⅸ 保理融资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其产品设计即是为客户提供保理服务的解决方案。该金融服务方案不仅要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还需要满足内部的风险管理、操作、合规、财务等方面的要求,是一项综合性、创造性的工作。在实践中,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千差万别,标准的保理产品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供应链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不同的工具适合不同的客户需求,也需要进行区分和组合应用。同时,保理业务是基于真实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开展的,在产品设计中如何进行风险的把控也至关重要。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保理产品设计的原则。
1.应收账款有效转让是前提
应收账款的有效转让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①应收账款必须已经形成,且无法律瑕疵;
②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
③保理商须对应收账款对应的回款资金流进行控制,例如确认买方知悉付款账户变更为保理商账户;
④对特定债务人在保理服务期间内的应收账款应全部转让,使保理商取得“唯一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原债权人脱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
在进行保理产品设计时,要考虑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转让过程、回款过程,再考虑供应链上各企业的信用、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流向及价值创造过程,从而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符合内部风险管理规定的保理产品。
2.保理融资的自偿性是出发点
希望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的客户,通常缺少足以作为融资担保的资产,欠缺独立的还款能力。而保理融资的自偿性可以弥补卖方信用不足的问题。保理融资的自偿性,是指保理商以真实贸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授信依据,通过债权的转让而对卖方发放保理预付款,从而加快企业的现金周转。
信息不对称使保理商更相信保理融资自偿性的技术安排。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交易对手情况等信息的了解会远胜过保理商等第三方机构,保理商在面对客户时,倾向于预先假设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在面临信用等级较低的贸易型企业时,保理商更加难以识别其信用风险。由于在贸易过程中,资金流和物流均有其特定的流动规律,保理商利用控制现金流和物流的技术手段可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保理融资的自偿性为贸易企业营造了较为有利的融资条件,使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得到显著的增强,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的理念。在保理产品设计中,时刻牢记保理融资的自偿性,可以设计出风险更低、运行更顺畅的保理业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