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一、融资内部控制 [2]
企业缺少融资内部控制的制度与工作流程,也是产生融资风险的根源。通过制度和流程设计,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为了便于融资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对融资内部控制办法作如下归类说明:
(一)融资目标控制
1.融资成本目标;
2.融资过程费用预算目标;
3.资金方及潜在资金方满意度目标;
4.融资服务单位及其他合作方目标;
5.融资的工作进度目标等。
这些目标,便于引导企业融资团队的行为,也便于企业进行末期考核。
(二)融资工作流程控制
1.各部门职责分工与交叉;
2.各部门的工作规范。
(三)融资团队行为控制
主要是权力、义务、责任制度与激励办法。
二、融资危机管理
(一)企业诊断与融资风险评估
在该阶段,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现状进行诊断与评估,找出可能产生融资风险的关键点。
(二)建立融资风险预警体系
这是识别和发现风险的关键环节。在该阶段,需要选择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和一些敏感的现象和信息,建立融资预警体系,以便在风险即将出现前,能够通知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在该阶段,采取的主要工作步骤包括:
1.寻找合适的指标或信息;
2.对这些指标或信息进行合理取值,建立“红线”、“黄线”、“绿线”,或者称为警戒线。
3.建立信息传递机制,以便危机出现时,能够保障信息的畅通。
(三)设置融资危机处理预案
融资危机处理预案是指预先准备的、当危机出现时拟采取的措施,主要应该包括:
1.组织和人员准备;
2.财务安排;
3.外部专家及融资服务机构的利用
(四)预案的采取和危机的化解
在该阶段,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危机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理预案,及时化解风险,把损失和危害控制到最低点。
(五)危机的善后处理
在该阶段,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工作流程,并迅速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这也是融资风险控制部门职责中不可或缺的。
㈡ 公司如何处理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及鼓励决策三者的关系
如果说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那么,中小企业就是国家经济的基石。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也遇到和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当中,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融资难,而融资难的关键是贷款担保。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小企业更是首当其冲。2008年中央财政追加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10亿元,并为之制定了相关的跟进措施。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情况,记者专访了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
记者: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石,也是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但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又属于弱势群体,容易遭受市场风险的冲击。请您介绍一下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一些政策。
丁学东:好的。大家都知道,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以及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和社会进步方面的贡献将更加突出。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市场开拓、扩大就业和自主品牌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二是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三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四是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上述政策的实施,为中小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摆脱瓶颈制约、提升综合素质和增强竞争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去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央财政及时采取措施,努力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主要包括: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二是多次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使涉及相关产品的广大中小企业得到了实惠;三是及时出台办法,明确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办法,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能力,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四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这些措施的成效已在陆续显现。
记者: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而贷款担保是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重要环节。据了解,2008年中央财政专门追加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请问效果如何?
丁学东: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国际性难题。对此,中央财政在认真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6年开始,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巨大冲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中央财政在年初安排2亿元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下半年进一步追加安排10亿元,资助了33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从实施情况看,这项政策对引导、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开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提振了中小企业应对危机的信心和勇气。
一是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了信用能力,拓宽了融资渠道。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明确要求,享受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业,且所担保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上述信用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在该项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据统计,获得资助的330家机构,2008年共为4.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48亿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担保业务,其中政策发布后的第四季度达327亿元,比前三季度平均业务量增长近20%。同时,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带动了地方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中央财政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政策显示出较强的示范效应,去年以来,地方各级财政纷纷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据统计,2008年下半年,安徽、江苏、广东等15个省、市省级财政共追加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资金约1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等方面。
地方财政在效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还因地制宜地探索实施了准备金补助、业绩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扶持方式。如:江苏省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资补助办法,安排2亿元补助资金,带动了93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增注册资本38亿元;江西省试行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平台的孵化融资模式。与此同时,部分地方财政出资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发挥其增强信用和分担风险的功能。
三是调动了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增强了担保机构的实力。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共有6000家左右,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有4000多家,由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因此真正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低成本服务的担保机构为数不多。
为鼓励具备一定实力、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充分发挥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财政安排的10亿元担保补助资金明确要求,享受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受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担保机构的积极性高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大幅增加。如:江苏253户备案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比上年增加69.1亿元,增长57.7%,其中社会资本增加57.5亿元,占83%。
四是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提高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政策明确要求,享受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放大倍数、代偿率、担保费率以及提取准备金等须符合一定条件,从而引导和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经营管理,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明确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充实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促进了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记者:百年不遇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对世界金融和财政货币体制都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正不断加快金融体制的创新力度,近期以来,不仅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步伐逐步加快,而且中小银行的发展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良好态势。您如何看待信用担保与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
丁学东: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管理能力较弱、资信等级不高,商业银行出于强化风险控制、降低管理成本等要求,加之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等,更青睐将资金投放于大型企业,致使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规模十分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与银行放贷难的问题同时存在。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通过信用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架起了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一方面,信用担保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有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在担保对象的准入门槛、融资担保规模的控制、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担保运作程序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管理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信用担保介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后,将从道德、财务、市场、政策、过程等方面对受保中小企业、企业业主和主要经营者实施全方位的考核和监控,与银行注重企业财务报表、严格考核企业财务风险的信贷管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提高了对信贷风险的防范水平。同时,信用担保的参与,增加了风险承担者,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管理成本,有利于增强银行贷款的信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
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经营规范、运作专业、社会公信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控制和化解能力,协作银行对其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因此,由上述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将为中小企业贷款起到信用加级的作用。此外,担保机构除为受保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外,通常发挥其信息量大、综合素质人才多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技术、质量、财务、信用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规范管理、开拓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此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也将大大提高。
可见,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一种信用桥梁,不仅有利于银行扩大放贷规模,实现规模扩张和收益增加,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实现快速发展。因此,信用担保是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记者:从您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与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合作上存在哪些问题?
丁学东:自1999年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无到有、逐步规范,现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现阶段银保合作、保企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信用担保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一是银行与担保机构尚未建立稳定、平等的合作关系,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及信息互通机制。二是保企合作关系亟待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及中小企业的诚信水平、信息透明度等均有待提高。三是各家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仍是如履薄冰、增长缓慢。
令人欣慰的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努力推动下,各家银行正采取积极措施,着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从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社会出发,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支持三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关系,以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支持和帮助。
记者:请问中央财政该如何支持建立这种担保、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良好的合作机制?
丁学东:担保、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非常重要,为此,中央财政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三者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在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方面。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改进和创新支持方式,鼓励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促进完善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在对银行的政策方面。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规范不良贷款的核销,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方面。将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税收、政策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积极指导中小企业规范财务行为,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培训、辅导、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素质。
我们相信,在多项政策的统筹运用和协调配合下,信用担保、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将更为紧密,信用担保将获得更大的施展空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得到更大程度的缓解。
记者: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见底,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事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大局。在这种形势下,中央是否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
丁学东:尽管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在不断加深,中小企业还将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的考验,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和长期向好趋势没有变。中央财政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总体部署,准确掌握和深入分析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支持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概括地讲,中央财政将重点从“加大资金扶持、减轻收费负担、疏通融资渠道、拓宽市场空间”等几方面入手,努力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在资金政策方面,中央财政将继续发挥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扶持和壮大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继续推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努力改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二是围绕“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为大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产品,带动社会就业,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中小企业的创办设立、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公益性、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
在为中小企业减负方面,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煤炭生产和流通的收费、基金,准备取消各部门、地方违反国家收费和基金管理规定擅自征收的各类收费、基金、附加、资金等,并对拟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规范,对征收标准过高的将适当予以降低。
与此同时,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以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在这方面,中央财政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同时,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的中标率。
最后,还要回到我们今天采访的主题: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体要研究和完善有关金融扶持政策,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支持方式,积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促进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担保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快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三是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规范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四是探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中央财政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营造更加公平、宽松的政策环境。
㈢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是自上而下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担保机构则对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和会员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1、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将已承保风险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全国性再担保公司再次转保出去,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限度地转移。
2、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中明,2002)。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担保,那么政府担保补偿金支出越大,企业获得的银行有效贷款就越大,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有利。
3、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品,以此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某些担保额度偏大或异地项目开展联合担保,可以分散部分风险,并有利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了机构间交流,实现了共同发展。
㈣ 用商业承兑汇票向机构质押以实现短期融资,机构将要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拖延兑付等问题
通常机构在接受质押前需要对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进行考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经济纠纷案件等等,可能对质押物兑付产生影响的问题
㈤ 企业融资风险主要有哪些
1、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
2、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完工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它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完工风险对项目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加、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3、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5、金融风险。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项目融资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必须对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加以认真分析和预测,如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6、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在任何国际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涉及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7、环境保护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随着公众愈来愈关注工业化进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许多国家颁布了日益严厉的法令来控制辐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运输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污染者承担环境债务”的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因此,也应该重视项目融资期内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5)对融资机构进行风险补助扩展阅读
防范公司融资风险:
1、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提高融资水平
企业提高融资水平,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的信用等级上升,才可以在融资方面获取到更多的资源。企业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与经营管理制度,高层管理者要重视企业的管理,从员工的发展出发,制定合理化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员工有效完成工作,保证公司部门与部门之间有效运转,同时在财务上要建立透明机制,账务公开化,发挥群众的力量来监督,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2、建立科学融资结构,有效规避融资风险
控制好企业的融资风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规范尽管融资的渠道和方式是有多种选择的,但是无论企业选择哪一种方式都是有代价的,在加上在其中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因素干扰,更加需要做到对各种渠道得到的资金予以权衡,从企业自身发展出发,考虑到经营成本、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将资金的投放和收益结合起来,在融资之前做好决策,以免出现失误。
3、提高管理力度,做好企业融资风险防范工作
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认识到在企业的发展中风险是在所难免的,要端正态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风险,还要做好各项财务预测计划,合理安排筹集资金的数量和时间,从而提高资金效率。其次,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是受到利率的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就需要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研究利率的实际走势,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做出合理的安排。
4、健全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过程中,应明确规范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应建立融资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未得到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对外融资。对于违反融资规范的行为,企业有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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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㈦ 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怎么建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上撰文呼吁,金融行业要支持服务业发展,中国应考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服务业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文章建议,要完善和细化银行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与规划指导。服务业涵盖的行业门类众多,市场化程度不一,发展不均衡,及时出台和更新服务业各子行业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便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及时跟进,进而不断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调整,完善、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适用相关优惠政策的服务业企业资格条件,简化程序、规范管理。
刘明康认为,需要明确《物权法》中对权利质押的相关解释。例如对收费权益的质押,虽然在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践中已有广泛应用,但我国尚无一般性的明确法律规定。同时,需要明确权益的登记、管理以及有关权益的实现等。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信托业法规,健全财产权的登记、转移制度。为此,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在债权人利益保障方面营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文章称,要提升银行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信用环境。一方面,进一步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扩大企业信息范围,提高征信信息的精准度,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偏差,从而便于企业作出准确判断,提高企业的融资成功率。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诚信可贵的价值观。增加风险信息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惩戒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文章还建议,对那些有助于改善民生、扩大就业、环境友好型、创新型服务业企业,更需要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可考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服务业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同时,改善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清理和取消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㈧ 国家对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具体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发展趋势如题 谢谢了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一是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二是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对小企业新增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适当调减小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四是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力度。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五是加快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六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七是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保证上市企业质量。培育创业板成为中小企业重要融资渠道,通过创业板市场培育未来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㈨ 风险投融资
风险投资在西方被称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推进器”。美国是世界上风险资本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苹果公司、数据处理公司等许多企业在初创时期都得益于风险资本的支持。目前,发达国家都建立有规范的科技风险投融资机制,其风险资本来源广泛,包括养老基金、公司企业、家庭和个人、外国投资者、保险公司、捐款及基金,银行资本也涉足风险投资领域。为了鼓励风险投资,推进技术转移,各国政府采取了包括降低风险投资税率、给予补助等多种措施,加之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的发展。
我国技术市场的融资形式主要是组织开展技术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增资扩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转让以及含有技术的并购活动,重点是为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市场,以促进技术与资本的高效融合,并同时为内外资本市场输送经过市场净化的优质上市资源(黄薇,刘郡,2009)。但是资金的匮乏成为制约我国技术市场的风险投融资机制发展的“瓶颈”。金融机构对科技活动支持作用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民间资本由于没有好的回报,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很少。资金与风险的平衡成为我国制定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与政策的核心问题。针对我国企业融资困境,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专项基金扶持、信贷支持、风险投资、深圳中小企业板块、上海、深圳主板市场的资金支持体系。但实际运行中,重行政支持,轻市场运作,加之“主板”、“创业板”市场不成熟,容量有限,从而未能形成一个持续而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整个资金支持体系是脆弱而低效的(张元萍,1995)。此外,我国的投融资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经验尚浅,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缺乏既懂金融又懂管理的科技知识人才,专业性和风险控制都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