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是否允许债权出资
依据1993年公司法,债权出资不被允许,那么2005年修订后的呢?修正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债权出资未作明文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条不仅使用了“财产”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这一包容性词语,在解释和适用上易生歧义,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对债权出资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对该漏洞予以价值补充。 债权出资之利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 债权出资之弊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许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而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损害投资者之利益。 由以上关于准许债权出资的利弊分析可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权衡二者,似债权出资弊大于利。 综上所述,由于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地承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所以在解释及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时便易生歧义。笔者以为,由于债权出资危害资本充实原则,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未有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解释为允许债权出资。
㈡ 从公司法角度来理解 子公司融资和母公司融资的区别
法学术语:法人资格独立。
通俗点讲:子公司的钱是子公司的钱,母公司的钱是母公司的钱。
目的:规避母公司的责任。
㈢ 企业破产了,民间借贷还不上,法人坐牢后出来还要还吗
1、如果是一个民间借贷组织,就是一个企业,以机构名义向债权人借的钱,按现在企业破产法规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不存在了,公司没了,那么就不用还借款了。
2、如果是企业名义借款、法人代表和股东没有提供个人担保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结束后,法人代表和股东不再对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如果是法人自己以个人名义借的,那么无论是否坐牢,债务始终是不能被豁免的,坐牢出来之后,借别人的款还得继续履行还款责任和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法破产融资扩展阅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破产期间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㈣ 企业连续亏损了4年,还可以继续融资扩大注册资本吗
按照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如果董事长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东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董事长还是打算继续扩大注册资本让股东们出钱买股份,需要经过出席会议全体股东的2/3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后,才可决定是否增减资。
㈤ 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母公司是否必须拿出自有资产去偿还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由于子公司独立核算,所以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母公司不一定会拿自有资产去偿还,除非他认为有必要
但通常来讲子公司是由母公司出资成立的,所以母公司会是子公司的最大投资人,所以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破产 母公司会去对其进行注资或是提供担保进行融资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1、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㈥ 中国关于公司以及融资带贷款等法律有哪些
《公司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这些是最基本的了,当然还有一些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做的。
㈦ 公司拿了天使和A轮,最后创业失败,之前融资的钱需要还吗
当然不需要还了。无论是天使轮还是a轮,其实他们都是股权投资,也就是投资机构注入一定的资金,然后获得初创企业一定的股权,这意味着投资机构也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他们所投资的资金就成为公司的资产之一。
而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就算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但创业者也不需要偿还投资人的钱。当然,如果公司倒闭之后,拍卖相关资产所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之后仍然剩余一部分资金,那投资人是可以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分配。不过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其实本身都没有多大的资产,就算把公司的资产拍卖之后,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支付员工工资之后,就所剩无几了。
其实目前创业公司的失败率很高,很多投资机构的钱都没法正常拿回。
在共享单车这一波投资当中,有一些风投机构是赚钱的,比如朱啸虎,但更多的投资机构把钱投进去之后都只能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