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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实践中国际融资担保存在

发布时间: 2021-06-08 00:21:21

① 国际经济法学的07版信息

·作者:邹立刚,张桂红,刘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485 页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ISBN:97878008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3.00 邹立刚,海南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访问学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学研究》、《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国际经济法学刊》、《法学评论》、《法商研究》、《香港大公报》、《东南学术》、《求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辞书、其他著作巧部。主编的有:《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商法英汉词典》。
张桂红,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国际法学教研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瑞士比较法研究所、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德国萨尔大学访问学者和美国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著述丰硕。
刘笋,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经济法系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先后作为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圣地亚哥托马斯杰弗逊法学院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辞书8部,出版专著《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和《WTO法律规则体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2部。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三节 世界银行集团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票据规则
第二节 国际支付规则
第三章 国际贸易管制和促进
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制
第二节 国际贸易促进
第三节 国际贸易条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限制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中国外资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经济特区和各类开发区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涉外投资法律文书
第五节 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保护
第一节 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二节 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
第四编 国际金融法
第一章 国际货币金融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体系
第二节 国际货币本位制
第三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
第四节 现行国际汇兑体制
第二章 国际金融市场及其法律管制
第一节 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节 国际融资工具与金融主体
第三节 对国际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法律管制
第四节 东南亚金融危机与国际合作
第三章 国际融资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借贷
第二节 国际证券融资
第三节 国际信托
第四节 国际融资担保
第五编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四节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二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第二节 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
第三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编 国际税法
第一章 国际税法与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及防范国际逃避税
第一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第二节 国际重叠征税问题
第三节 国际逃税和避税及其防范
第三章 国际税收协定与中国的实践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 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实践
第四章 中国的涉外税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编 国际经贸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各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第三章 国际融资租赁
第一节 国际融资租赁概述
第二节 国际融资租赁的合同条款和基本程序
第三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四章 国际工程承包
第一节 国际工程承包概述
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的招标与投标
第三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八编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各国仲裁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及其管辖
第二节 国际仲裁条约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四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② 低碳金融的理论有哪些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入日常业务中,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存量或人类经济活动造成的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失,通过评估测算的方法,用环境价值量或经济价值量进行计量,并运用于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活动评价等领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尺度,低碳经济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抢占碳交易市场战略制高点的关键。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面临的能源与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大力发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碳交易市场具有全球应用价值和明确的收益前景,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把握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资金融通和杠杆调节作用,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第三,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2],积极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在新一轮国际货币定价体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第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进金融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范围扩充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一、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围绕碳减排权,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开始构建以碳交易市场为基础,包括碳基金、碳保险、碳证券、银行贷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低碳金融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实践相比,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但对实践的支撑作用有限。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02年的《京都议定书》。在此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6月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则”①和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②。在具体的业务指导方面,中国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合作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指南》,以规范国内低碳金融的管理机制。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与管理主要参照相关的国际准则和公约,国内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多为指导性的意见和纲要,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难以起到有效指导实践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现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信心不足,缺乏业务拓展的动力。
(二)金融机构创新意识突出,但业务绩效相对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监管机制下,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被允许直接投资或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卖。因此商业银行的项目切入点主要有绿色信贷和财务顾问服务两种。
1.绿色信贷有力推进了低碳金融的业务创新。
2008年,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同时,兴业银行推出多种新型业务模式,覆盖了能源生产、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突破了原有企业贷款注重担保条件、期限较短等固有缺陷,减低贷款门槛,拓宽贷款期限。在具体的项目推进上,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同时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此外,兴业银行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额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实现了低碳金融业务的创新。[5](PP405-406)2.财务顾问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业务领域。
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成功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预计每年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160万欧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发银行作为唯一的金融业代表,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EGIA),旨在推广低碳金融解决方案。此外,为打造“低碳银行”形象,浦发银行制定了《信贷投向政策指引》和《关于开展能源效率融资项目的营销指导意见》,对授信企业和新建项目“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即对绿色产业提供重点授信支持,对环境污染、能耗超标企业明确不得与其建立授信关系,确保将优先的金融资源投入环保,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国际竞争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从国内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来看,目前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机构,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综合性国际化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除上述三家主要机构外, 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和昆明等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此外,大连、贵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紧密筹备中。虽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长迅速,但只是一级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场的容量有限,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此外,各交易所之间缺乏沟通,业务内容和经营准则差异较大,离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还有相当差距, CDM机制支持低碳经济的作用有限。
2.注册项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应国。据CDM执行理事会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 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 2亿吨)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尽管在供应量上占绝对优势,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现有的几个地区性交易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已发生的交易项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项目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有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的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我国国内的交易价格只在8-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8]可见,我国低碳金融业目前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低端,缺乏定价权和国际话语权,市场潜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约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发展反映出我国本土市场对未来碳交易市场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面临明显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确保自身业务的可持续增长。要协调好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必须深入分析制约低碳金融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意识约束是制约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被认为与环境问题无关,但随着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被逐步提上议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参与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来。在此情况下,如何在原有经营模式与新的发展策略之间寻求一条可行出路,就成为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低碳金融短期内投资成本大于经济收益,金融机构对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态度普遍比较谨慎,目前已成交项目的价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收益状况存在质疑。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实,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和盈利空间存在显著差异,一些达不到低碳发展标准的业务行为给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低碳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我国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程序审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对低碳金融业务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约束是导致低碳金融预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条件。
1.低碳金融发展的机会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发展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并重。
要实现金融领域的低碳发展和生态创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强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为消除市场风险,政府资金通常先行注入,商业资金后续跟进。但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万亿刺激经济的投资中,属于低碳经济生态环保的投资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发展动力主要源自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有限的投资回报并存,导致低碳金融业务的机会成本较高,国内金融机构普遍持观望态度。
2.低碳金融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于缺乏碳交易定价权和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的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时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使我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国际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证,所涉及到的费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况下,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短期内无法有效转化为现实利润,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业务的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存在矛盾。
尽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模式也得到积极拓展,但就项目实施的效益而言则不尽如人意:首先,从业务创新的主体来看,低碳金融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商业银行,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持观望态度;其次,低碳金融业务面较窄,大多数银行设想有余、执行不足,呈“蜻蜓点水”状③。第三,碳信用机制尚未建立,我国从事低碳金融业务的机构普遍缺乏抵御和防范国际(三)禀赋约束是阻碍低碳金融模式创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环境不健全。由于低碳金融业务的项目链条较长,在融资担保和合同订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机构的介入与协助。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储备也不到位,导致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内部动力严重不足。此外,目前国际碳交易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与者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在制度安排上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市场效率比较低。
2.业务模式亟须创新。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低碳金融方面虽有所行动,但业务模式主要以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为主,远未深入低碳金融领域的核心。不仅碳基金、碳证券、碳期货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匮乏,而且满足CDM项目下多样性金融需求的创新产品也鲜有耳闻。此外,我国现有低碳金融业务处于国际价值链的低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要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力,需要切实加强其对低碳金融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创新高层次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
(四)风险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业务积极性严重受限。
1.市场风险。低碳金融是基于市场环境的金融创新,客观上必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要实现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双赢,金融机构必须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探索能够提高环境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来看,我国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未来金融领域对“两高”项目的融资贷款获利空间仍然较大,要转向发展低碳金融,不仅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还可能面临低碳项目回报有限的尴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发展低碳金融首先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的低碳金融业务主要是以CDM机制下的融资贷款为主,这仅是低碳金融业务领域的低端项目。要加快低碳金融发展,势必促使低碳金融项目链条的扩展与延伸,扩大碳基金、碳期货和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畴。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交易项目不仅需要满足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还要满足环境认证的国际约束。此外,项目建设和评估过程中,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过、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碳排放量的评估测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业务面临较大的项目风险。
3.操作风险。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业务知识,又不具备专业人才储备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难以独立胜任发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时,由于低碳金融项目需要依托国际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在交易中需要频繁与国际金融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机构等进行接触,业务往来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此外,目前国际低碳金融项目以欧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镑为主要计价货币,我国缺乏定价权,国内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势必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五)政策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相对保守。
1.国内政策严重缺位。出于趋利动机和成本收益的比较,国内政策缺位导致低碳金融发展的外部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业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标准。如《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均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文件,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励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虽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但低碳金融发展面临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于扶持其发展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财政支持和利息补贴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这势必打压低碳金融的发展。
2.国际规则前景不明。对于有待进一步降低成本以促进商业化、需要继续研发具有技术可行性的低碳金融产业,国际机构和专业公司倾向于采取比较保守和谨慎的态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变化充满不确定性。例如,目前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国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因而获得了碳交易市场的巨大商机。但是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中国能否继续保持附件I国家的位置则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交易时势必重视低碳金融业务的潜在政策风险,大量商业银行对低碳金融项目持观望态度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三、创新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低碳金融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了低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即以市场导向为主,加以强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们需要强化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有效的政府规制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实现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今后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1.加大舆论宣传是前提。舆论宣传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预期和观望心理,增强其业务拓展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首先,应加强关于低碳金融的正面报道。对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建树的金融机构进行报道,突出其经营业绩和社会效应,增强社会对低碳金融的认可。其次,强化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宣传典型的方式,选拔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创新的单位,给予表扬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强化低碳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扶持态度,有利于消除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顾虑。
2.出台政策法规是保障。制定并实施发展低碳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相关政策,是创造低碳金融发展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政策制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倾向性和可持续原则。具体而言: (1)政策性纲要。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以行政手段推进低碳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变迁。(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长期的碳价格机制,让市场对碳交易价格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细化低碳技术创新、低碳金融业务类别、项目评估和成果转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励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发展的扶持性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金融聚集,这是提高金融机构认可度、稳定各利益主体发展信心的重要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是补充。要强化低碳金融的社会效应,避免逆向选择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沟通和披露机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碳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客观、全面、及时地发布碳交易相关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其次,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披露机制。监管当局、非政府组织、银行业协会和媒体等方面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与互动机制,及时通报商业银行执行“赤道原则”、推进环境风险管理、实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既能规范金融机构的操作,又能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杠杆调节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环境友好是基础。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首先要强调其作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企业低碳发展意见》
等约束性文件,树立“寓义于利”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可持续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的核心理念。具体而言,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低碳金融问题的研究,树立“低碳经营理念”,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确保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机制与低碳发展目标相一致。然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在业务流程和项目运营规则上把好入口关和惩罚关,将低碳理念贯彻到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把“低碳”关。
2.杠杆调节作用是重点。商业银行是低碳金融发展的主体,应当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等手段,发挥其在贷款和项目融资中的杠杆调节作用。
具体而言,要充分考虑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信贷策略,配合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积极进入”政策,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达标但属于信贷限额管理的项目,采取“适度进入”策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采取“限制进入”政策。
此外,还应高度重视环保标准提高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采用利率杠杆对现有融资客户进行结构调整,对以往发放的“两高”行业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硬约束。
3.业务模式创新是关键。在国内相关政策缺失的情况下,要有效应对低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巨大投资成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把环境因素引入金融创新之中,积极开发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具体而言: (1)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实现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软约束。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改委三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账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2)开发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如建立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完善绿色信贷,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创新,改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1.转变企业经营理念。低碳金融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层面,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经营理念,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探索: (1)建立企业节能长效机制,通过改进生产方式等手段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对环境和社会的贡献; (2)购买“熊猫标准”中的碳减排指标,积累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实现碳中和; (3)进行公开透明的企业减碳行动,在实现企业自身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引领和带动其他经济体的减碳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规范碳减排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环保责任“自动履行”的社会舆论氛围,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生产价值导向,因此要促使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单靠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来规范与管理。今后可建立或指定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机构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设相应的信息采集点,组建“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联盟”。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区监督中心负责区域内企业碳减排情况的调查与数据搜集,在核证完毕的情况下向中心报送,中心负责信息的比较和共享。对未按要求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联盟有权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金融机构可以据此对不达标企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
3.加快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设。随着碳排放权和排污权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现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经无法满足低碳金融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各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联系,离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还有差距。要促进低碳金融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初始排放权按区域进行划分[9]:
一方面,合理确定各区域的排放总量,由高污染地区向低污染地区付费,以此促进区域间的平衡发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额的分配可以考虑招标、拍卖等市场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

③ 政治风险对国际投资有哪些影响

1、政治风险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有很多。政治风险主要分为国际政治环境、区域政治环境和国家政治环境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基本囊括了可能引发政治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这些可能引发政治风险的因素并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它们可以互相影响,甚至总是相互影响着发挥作用的,一国政治波动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合力的结果。比如国际压力的加大可以导致国内政局不稳,二者的联合作用可以使得政治风险迅速升高。
2、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④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02-05在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
法定代表人:张文冬
成立时间:2010-02-05
注册资本:196083.0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30201263622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6幢五层

⑤ 我被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公司骗了一万多块钱怎么能追

跟你说 ,到没有针对楼下的意思 ,报警没有用 !现在咱中国国情你又不是不知道 不是不爱国阿

现在谁最乐意事大 ,谁最不怕事大 ,记者!打电话说你要爆料 ,接下来你懂得

我有个同学的同学 ,是当初考研 政治卷丢了 ,那年一共才丢了4个卷 ,就有他一个 ,后来他找的记者 ,记者去采访去了 ,谁都没招 ,就说 我们会妥善处理的 ,“后来找到了” 61分 ,考研过了 ,

其实笨寻思 ,可能找到么 ,这分就是给的 ,为什么给61分 ,因为他就差61分就能过 。 你懂吧 ,都是套路

⑥ 求~~自考国际投资试题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投资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以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承保海外私人投资政治风险条件的典型国家是( )
A.日本 B.澳大利亚 C.挪威 D.美国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其承担义务计划表中的规定 D.优惠待遇
3.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性质是( )
A.我国国内契约 B.特许协议
C.国家契约 D.国际化契约
4.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如果订明各方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6个月内激清。该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资合同的签署日期 B.合资合同的生效日期
C.合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签发日期 D.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5.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B.《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C.《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D.《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6.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确认法人和非法人经济实体的身份所采取的标准主要是( )
A.依注册地和住所地确认 B.依董事会所在地确认
C.依财产所在地确认 D.依股东国籍国确认
7.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不属外资企业的有( )
A.外商独资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D.股份有限公司
8.“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商业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这一规定是属于( )
A.最惠国待遇条款 B.普惠制条款
C.优惠制条款 D.国民待遇条款
9.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陆续与我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大致有( )
A.20余个 B.40余个 C.80余个 D.150余个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
A.49% B.25% C.51% D.50%
11.东道国通过合同约定或立法规定,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的条款,称为( )
A.艰难条款 B.调整条款 C.重新协商条款 D.稳定条款
12.下列哪种因素属于投资环境中的社会环境?( )
A.基础设施 B.地理位置 C.法律秩序 D.自然资源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当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上级主管单位
14.投资合同中包括而投资章程中不包括的事项有( )
A.合营投资争议的解决 B.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C.组织机构的建立 D.总经理的职务
1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 )
A.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B.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时投资各方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总和
C.在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
D.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6.双边投资协定中涉及的争议类型有( )
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境内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B.缔约国之间关于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议
D.东道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
E.东道国境内私人投资者与合资企业之间的争议
17.受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投资者包括( )
A.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缔约国法律设立,或在该缔约国内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C.在缔约国双方境内有财产或住所的任何人
D.由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缔约国的公司
E.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者
18.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是( )
A.国际法人 B.国际法主体 C.国内法主体
D.国际组织 E.国际投资法主体
19.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B.外国合作者必须来自于与中国签订投资协定的国家
C.不可以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D.必须先弥补合作企业的亏损
E.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20.除证券法、公司法外,资本输出国管理海外投资的法律还包括( )
A.税法 B.进出口管制法
C.刑法 D.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
E.外汇管制法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合营者可以是( )
A.民间团体 B.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C.党政机关 D.行政管理部门
E.企业法人
22.从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适用角度,“外商”包括( )
A.外国法人 B.外国自然人 C.港澳同胞
D.台湾同胞 E.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23.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规定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况有( )
A.有关国家联盟的优惠
B.因某一投资项目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特别重要而给予的优惠
C.有关边境贸易的优惠
D.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优惠
E.缔约一方过去给予某一第三国的优惠
24.从各国实践来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主要有( )
A.协商或调解 B.东道国当地救济
C.外国法院诉讼 D.外交保护
E.国际仲裁
25.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联合国大会规范性的决议
D.国际惯例 E.著名学者学说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26.BOT
27.外资法
28.征收险
29.代位求偿权
30.合资经营企业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3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标准。
33.卡尔沃主义。
3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35.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6.论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37.TRIMs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影响。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投资法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32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D 2.C 3.A 4.D 5.C
6.A 7.C 8.D 9.C 10.B
11.D 12.C 13.B 14.A 15.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BC 17.ABD 18.CE 19.DE 20.ABCDE
21.BE 22.ABCDE 23.ABCD 24.ABCDE 25.ABC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26.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7.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28.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之一,一般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资者(投保人)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保人(保险人)负责赔偿。
29.(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权”),在国际投资法中是指投资者母国的投资保险机构(或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投资者在东道国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或母国政府将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关(该投资的)权益和(向东道国的)追偿权。
30.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中心的管辖适用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3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投保对象仅限于良好的投资。合资投资的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投资具有经济合理性。该合理性应据对投资项目的评估确定。二、投资具有发展性质。该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三、投资具有合法性。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四、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33.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是南美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种学说。其产生是为了维护东道国属地主权的完整性。其基本原则是各主权国家自由独立,外国人对于投资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外国人无权要求比本国国民更优惠的待遇。其现实效果是通过卡尔沃条款体现出来。
3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特征表现为: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3)海外投资的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35.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实践,出资方式主要有:
(1)现金。必须需要一定的现金以支付有关费用;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合营他方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进行担保。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须对作为出资的实物进行作价。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4)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权出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6.(1)特许协议的定义。
(2)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包括不同主张、争论焦点、有关是否国际协议的肯定、否定两方面的论据及有关公法、私法性质的问题。
(3)特许协议的效力。关健在于国家是否可单方面废改协议,是否应负国际责任。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不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折衷观点。
37.(1)《TRIMs协议》名词解释,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国民待遇:第一次将国民待遇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
数量限制: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措施。
透明度:公布并通知有关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措施。
(3)影响。包括两方面
协议的意义:重要地位
对中国影响:我国外资立法与协议不一致的三个方面,应采取的态度。

⑦ 简答题 国际融资担保制度

国际融资担保制度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贷款人作的还款保证的担保制度。国际融资担保可以分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和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又称人的担保,指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业银行、政府、官方信贷机构、中央银行。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包括:保证、安慰信、备用信用证。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权利或物权、为贷款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物权担保分为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和收益让与担保。不动产担保是在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在国际融资中,很少使用物权担保方式。

⑧ 李国安的主要成果

主编和参编专著、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共10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有:
1、《国际货币金融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国际经济法》,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台湾法律大全》,副主编,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4、《国际经济法专论》,撰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国际金融法学》,副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国际经济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
9、《国际经济法学新论》,撰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0、《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1998年。
11、《跨国银行合作监管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载于《创价法学》(日本)2000年3月期。
12、《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13、《中国的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承诺透视》,载于《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1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国际经济法学刊》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15、《效率优先下的必然选择:独立担保的国际实践及其法律内涵》,《国际贸易》2004年第10期。
16、《我国独立担保的立法与实践》,《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17、《独立担保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18、《虚假陈述的监管与信息披露担保》,《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
19、《中国のWTO政策──金融サービス贸易に対する协定合意规定を中心にして》,《创価法学》第35巻第3号(2006年3月)。
20、《WTOの金融サービス贸易自由化体制と中国の関连法制及び课题》、《比较法学》第40巻第2号(2007年1月)。

⑨ 金融危机对审计师进行审计的影响

浙江省审计厅厅长谢力群在近日召开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影响状况专项审计调查动员部署会上强调:要全力以赴搞好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影响状况专项审计调查,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建设性作用,努力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一份比较好的答卷。

谢力群指出,开展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影响状况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浙江又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大省,国际金融危机对浙江中小企业的影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整个实体经济的变化状况。去年在临海召开的各市审计局长会议,就对这个项目进行了初步的酝酿和讨论。后来,审计署提出要在全国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这方面的审计调查,并下发了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署和浙江省领导对这次专项调查非常重视。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搞好这个项目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谢力群说,要充分认识搞好这个项目的重要意义。第一,搞好这个项目是审计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经济运行方面不确定因素非常多。搞好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影响状况专项审计调查,围绕当前经济形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正是体现审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最佳时机。第二,搞好这个项目是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具体实践。全省审计机关这几年搞的审计转型、审计创新,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审计怎样更好地发挥建设性作用所进行的一个探索和实践。在这个项目中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主动性、整体性、预防性、促进性、批判性以及开放性的作用。第三,搞好这个项目是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主题活动的根本体现。针对今年的经济形势,省委省政府决定在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中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主题活动。搞好这个项目就是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主题活动非常重要的载体。第四,搞好这个项目是转变审计思维、加快审计转型的有力实践和尝试。这次审计调查,无论是审计的整个过程,还是最终的审计报告,跟过去的那一整套审计模式会有很大的区别。从大的方面讲,就是省审计厅提出的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的一种新尝试。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实践审计目标。

谢力群指出,要全力以赴,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这个项目具有时间紧、任务重、方法新、要求高、难度大的特点。审计署要求省审计厅3月15日报送调查报告。浙江省有案可查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有52000多家。这次调查以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主,涉及到很多的单位和很多的部门。只有在一定的量、一定的面、一定范围调查研究的前提下,才能使提出的建议更加符合实际,才能使采用的数据更能真实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真实状况。这次调查要用全新的手段、全新的方式去进行操作,关键就是拿到准确的数据。这项调查内容很多,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小企业的基本状况、运行情况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影响中小企业的主要问题,包括生产经营、融资担保、成本负担、信贷担保体系、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做出准确判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谢力群要求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参与这个项目的审计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统一调度审计力量,调配审计资源,亲自过问,具体参与,真正把这个项目作为一件大事情来抓。具体分管的同志要更加具体地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审计调查工作方案抓好落实,搞好协调,保证审计调查的质量;审计人员要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勤于思考,敢于创新,按照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方法来高效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