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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涉农资金整合融资放大

发布时间: 2021-06-07 22:39:55

㈠ 涉农资金都指哪几项

涉农资金包括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资金;

扶贫、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危房改造资金,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及用于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等,资金管理方式通常是成立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

(1)涉农资金整合融资放大扩展阅读:

参照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法规文件,农村基础设施包括: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农村生活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四个大类。

(1)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

(2)农业生活性基础设施:主要指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指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种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湿地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等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

(4)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主要指有益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等。

㈡ 政府涉农资金有哪些

政府涉农资金有哪些: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安排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资金,扶贫、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危房改造资金,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及用于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等,资金管理方式通常是成立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

㈢ 如何抓好扶贫资金监管,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成为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整合涉农资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复现象仍较突出,影响了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既是提高涉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同时,有利于规范涉农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转变职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现象;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涉农资金的整体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明确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着力建立健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实现涉农资金的管理理念明显转变,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明显科学,涉农资金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农资金,明确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
(一)全面清理涉农资金。一是要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现有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对涉农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来源渠道、投入规模、执行期限,支持对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进行认真梳理,摸清情况。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按照资金用途重新进行分类: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资金,要予以取消或转变用途。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补助标准等。三是要严格控制新设立涉农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符合一定时期内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目标的需要,并向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倾斜。同时,要明确专项资金起止时间。四是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进一步将具备条件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时转为地方专款管理。对事权在地方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中央部门预算。五是积极推进财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其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要求整合归并资金。(2)区分支持领域,明确管理部门。(3)存量保持不变,增量规范安排使用。(4)强化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
(二)明确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现阶段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重点是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民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农民补贴类资金的管理,强化整合,逐步增加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对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的涉农资金、如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资金,具备条件的,也要在内部适当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
三、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涉农部门作用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对由财政部门内不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商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部门的沟通,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农部门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与各部门共同协调提出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的意见,发挥部门的作用。中央涉农部门在安排和下达项目资金时,应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机制。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建立地方党政领导挂帅、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决策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沟通协调机制。

㈣ 如何推进涉农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流程优化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复现象仍较突出,影响了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既是提高涉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同时,有利于规范涉农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转变职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现象;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涉农资金的整体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明确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着力建立健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实现涉农资金的管理理念明显转变,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明显科学,涉农资金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农资金,明确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
(一)全面清理涉农资金。一是要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现有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对涉农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来源渠道、投入规模、执行期限,支持对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进行认真梳理,摸清情况。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按照资金用途重新进行分类: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资金,要予以取消或转变用途。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补助标准等。三是要严格控制新设立涉农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符合一定时期内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目标的需要,并向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倾斜。同时,要明确专项资金起止时间。四是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进一步将具备条件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时转为地方专款管理。对事权在地方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中央部门预算。五是积极推进财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其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要求整合归并资金。(2)区分支持领域,明确管理部门。(3)存量保持不变,增量规范安排使用。(4)强化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
(二)明确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现阶段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重点是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民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农民补贴类资金的管理,强化整合,逐步增加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对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的涉农资金、如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资金,具备条件的,也要在内部适当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
三、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涉农部门作用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对由财政部门内不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商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部门的沟通,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农部门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与各部门共同协调提出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的意见,发挥部门的作用。中央涉农部门在安排和下达项目资金时,应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机制。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建立地方党政领导挂帅、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决策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搭建整合和统筹安排平台,促进涉农资金有效使用
(一)以规划为引导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自然资源条件,制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以规划引导和带动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促进各项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
(二)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积极打造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整合平台,引导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做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集中财力解决制约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以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继续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小农水建设等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投入的引导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三农”。
(四)坚持以县级为平台的涉农资金整合模式。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县级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县级涉农资金整合成果。对资金整合效果明显、成效突出的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要支持和鼓励县级不断创新整合方式,坚持县级自主整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整合和统筹安排工作开展
(一)加强涉农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要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继续对现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同时,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为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提供制度支撑。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经整合后研究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取得实效。
(二)稳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继续探索涉农资金“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采取“切块下达”、“捆绑使用”等行之有效的分配办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具体项目的立项权、审批权下放地方,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涉农资金。要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资金创造条件,特别是要研究推进将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增强县级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能力。对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且性质相近的资金,上级部门不再审批具体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只下达资金任务和目标要求,将资金“切块”到县,由县根据本地实际将各级财政资金捆绑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要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考评指标,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相挂钩。对绩效好、监督措施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在安排涉农项目和分配涉农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适当进行扣减。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的通报制度,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四)全面实行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继教推行和完善报账制、公示公告制、专家评审制等管理方式,促进实现资金分配依据科学、分配办法公开、分配程序规范、分配结果公正。建立健全项目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借助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涉农资金监控网络,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申请的透明度,杜绝涉农资金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的行为。要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善涉农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具备条件的,要积极采取“一卡(折)通”的发放方式,简化发放程序,降低发放成本,努力实现对农民的各项补贴通过“一卡(折)”发放,保证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同时,要统筹各部门参与补贴发放职能,实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一个漏斗”向农民发放,避免出现多卡发放的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整合和统筹安排的涉农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涉农资金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声势氛围。继续探索完善涉农资金检查方式,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要加强事前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涉农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上级财政部门要为乡镇财政强化涉农资金监管创造有利有条件,强化乡镇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职能。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监管抽查指导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日常考核制度。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村、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和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审核,加强对农业生产类等资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强化对涉农资金的跟踪和监控,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反馈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立足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整合和统筹安排措施。要切实加强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要及时了解、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开创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和统筹安排的新局面。

㈤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㈥ 全国整合贫困县涉农资金达多少亿元

2017年以来,我国积极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试点已推广至全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并鼓励试点贫困县尽可能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做到“应整尽整”。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整合各级财政涉农资金3286亿元,占计划整合规模的98.7%,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2935亿元。

同时,加强对整合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通过跟踪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全国整合试点进展情况。开展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项督查工作,将整合试点工作情况纳入2017年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范围,对中西部22个省份开展重点检查。深入了解整合试点政策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动整合试点工作。依据评价结果,中央财政首次安排奖励资金,对整合试点成效较好的8省每省奖励8000万元。来源:人民日报

㈦ 怎样发展集体经济,怎样搞好农村"三变"改革

(一)建立支持保护机制。通过大力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因地制宜选择好发展产业,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财政资金资源配置机制,整合涉农、扶贫等相关项目和资金,用好国家政策举措,发挥整体合力。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基建投资等涉农项目规模。允许将财政投入到农村的涉农资金量化为村集体的股金(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扶贫开发资金可量化到贫困农户),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集中投入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集体资产转交给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资金、技术等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实现合作共赢。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
(二)建立确权颁证机制。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厘清和明晰农村资源资产权属,做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产权清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以农业为名圈占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鼓励将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进行清理核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确定权属关系,折价入股农业经营主体,并按比例获得收益。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
(三)建立产权交易机制。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制定农村产权流转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完善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交易监督机制,强化监管,确保产权交易规范透明运行。创新农村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分级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形成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级交易所、乡级流转服务站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农村产权及其他权益类资产评估机构,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评估需求。在农村产权评估市场的培育阶段,通过采取扶持补贴政策和适当降低民营评估机构行业准入条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评估、会计等中介机构进入农村产权评估市场,让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资金、劳动力等入股投资平台。村集体和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入股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加强评估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业务指导、讲座培训、考核颁证的方式,培养一批专职从事农村产权评估业务的专业队伍。
(四)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拓宽“三农”直接融资渠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农户和承接经营主体的信贷信用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扩充信息采集范畴,公安、工商、法院、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可依法依规向征信系统报送行政执法信息。深入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和农村金融信用县等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与授信。探索融资担保新模式,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探索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共同出资组建的行业性担保公司。
(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针对各地各类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情况,建立创设各级财政支持开发、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的机制,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扩大茶叶、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试点范围。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采取风险补偿、政府资源配置等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建立股权(股金)监管机制,重点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对于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农民和村集体持有承接经营主体的股份部分,成员内部之间可以依法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合同备案机制,引导合作当事人按协商内容,依法签定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兑现收益分配。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明确农民入股经营主体解散、破产后的处理办法。探索筹建农业资产经营公司,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并全程指导农民签合同、入股经营、股权收益等环节。
(六)建立权益保障机制。政府部门把保护农民产权利益列为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允许试点乡镇成立村集体经营公司,实现集体资产的统筹经营和统一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放大收益;实现村民到股东的转变,保障入股村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建立股份联结机制,引导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接经营主体依法订立合同或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联结机制。建立股权分红机制,入股主体和承接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确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在集体资产评估量化、资金量化、合理划分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入股主体和承接经营主体合理确定入股主体股金所占股比及收益分配办法,通过签订股权分红协议约定相关事宜。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股权收益分配机制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履行股东的职责、行使股东的权力、参与重大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