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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无贸易背景融资性票据

发布时间: 2021-06-07 21:33:04

Ⅰ 中国的企业能不能签发没有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 或者说有没有纯粹的融资型商业票据

国内80%以上的融资商业票据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这些没有贸易背景的票据在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时,需要给银行提供税务发票原件和合同原件,企业往往都是开了税票把商业票据贴现后再把税票作废。在中国好像还没有听说过纯粹的融资型商业票据,国外(如美国)分为有贸易背景和纯粹的融资型商业票据,反正融资的成本是看出票人信用等级的,就是再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没有实力到期时还不上资金还不是一样有风险。

Ⅱ 如何确认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

其实很简单,提供不了和该银行承兑汇票匹配的购销合同和增税发票原件的就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

Ⅲ 融资性票据的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原因

与一般贷款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资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这样,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大低于一般贷款,造成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的使用易于逃避银行及监管部门的监控。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要风险在开票行,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相当于开票行的信贷资金,贴现行通过查询证实了票据的真实性后,贴现资金基本没有风险,一般被视为企业自有资金,贴现行基本不对贴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尤其是企业在异地他行贴现。这样,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控,为企业不受限制地随意使用。
银行自身面对竞争采取的自我保护需要。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大客户和优质客户,主动为他们开立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帮助其降低融资成本。同时,银行在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采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帮助客户到其他银行获取贴现资金。
票据业务不仅能为银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还能方便地成为银行调节流动性和控制资产规模的手段。银行在资金宽裕时进行贴现和买入性转贴现,在资金紧张时进行卖出性转贴现或再贴现以获取资金,在获取收益的同时还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分支行还可以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方便地进行规模控制,以应付上级行的指标考核。另外,由于贴现资产不进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银行便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来突破监管当局的存贷比考核限制,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监管当局在对真实贸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也客观上导致了融资性票据的增多。目前,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事后企业要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事实上,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所有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实的情况下,也并不能完全证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背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样,监管当局对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措施。

Ⅳ 无真实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犯法吗

违反票据法。

Ⅳ 票据无因性,为什么要求贸易背景

票据的第一属性是无因性。这就要求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而这种分离使得在票据流转的过程中,票据权利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大大减轻。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票据在经济领域的大范围流通,而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有人把它作为支付手段,有人把它作为融资工具,还有的是为了从票据流通过程中牟利,更有通过票据进行恶意诈骗等犯罪行为发生。这些使用票据目的的复杂性,给商业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方面敲响了风险防范的警钟。
因此,为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坚持做到,在接受票据时要认真审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严格审查票据的记载事项的完整性、连续性;要切实做好票据的真实性验证,认真落实查询查复和实地查询制度规定;对于票据基础交易关系,要按照内外部规定进行尽可能细致的审查,防止因“重大过失”影响银行票据权利的实现。

Ⅵ 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转让吗

虽然法律规定票据的转让前提是贸易背景,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善意对价取得也是合规的。提供承兑贴现服务

Ⅶ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法吗

信誉良好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信息向发卡行申领邮储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

Ⅷ 票据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监会怎么处罚

银行会把利息费用以及时间成本跟你收的

dr:银行存款

dr:财务费用

cr:应收票据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申办条件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

本要素齐全。

2. 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

础。

盛付通提供资料

1. 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2.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4. 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5. 贴现申请书。

6. 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申请程序

1. 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2. 向银行提供上述材料。

3. 中国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拟贴现汇票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4. 计算票据贴现的利息和金额。

贴现利息=汇票面值╳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面额-贴现利息

5. 按照实付贴现金额发放贴现贷款

Ⅸ 如何识别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无真实贸易背景”

关于我们看看你属于贸易性质,针对不同的情况下,控制什么情况下票据法法律责任属于它!

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欺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102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的票据;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本名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预留的签名式样或者盖章不符支票的问题,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4)签发无可靠交换票据的资金来源,本票,骗取资金;

交换(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欺骗手段

的获得财产;
>(6)模拟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在六一所列行为实施之前。

的上一篇文章,辅修所列行为之一的第103条,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104条的工作人员在金融机构疏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兑票据,付款或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显著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因亏损前各方的行为导致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该汇票的付款人的即期或到期的第105条,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汇票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持有人。
依照本法规定的赔偿第106条的承诺的行为比这个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Ⅹ 什么是融资性票据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因此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将会面临因出票人兑付违约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该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自偿性。因此,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即伴随商业信用的产生,若经银行承兑,则伴随银行信用的产生。票据究竟是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不确定性。
一份因真实贸易而产生的票据,即使在之后某个转让环节中成为无贸易的融资性交易(如用于偿债),银行并为持票人办理了贴现,也不会对承兑银行构成风险或扩大货币投放。因为,此票据是基于真实贸易而产生,通过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偿性;再则,票据前手与持票人虽属融资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银行贴现(更符合贴现政策,因前手与再前手具有贸易交易)后将资金划转给持票人,与持票人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从货币投放的角度看,两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转让后的票据不应该存在融资性票据之说。当然下例情况例外,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为借贷交易而签发融资性票据,但因双方无关联交易而无法贴现,收款人遂将票据转让与其有关联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持票人并提供合法但与该票据实际并无关联的发票与合同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再将贴现款划转与前手。此类融资性票据看似转让后产生,其实仍在出票环节生成,只是借助于转让环节,实现贴现融资目的。
发生在分公司与母公司间的票据背书转让,母公司持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提交的却是分公司与票据前手交易的发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开给分公司票据前手的发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却是真实和合法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对外的一切销售交易和票据受让本身就视同为母公司的行为。如果母公司申请贴现时提供的是母公司开给分公司的发票,则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销售。
融资性票据一定是发生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这是因为,融资性票据的受让本是一种借贷交易,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很难想象两个无控股关系的企业会以票据受让的形式进行资金借贷,即使确有必要,贷款方也会以借据伴随资金划付的形式进行,以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履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此获得银行重复授信。因此在这类关联企业之间,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但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却无任何对价关系,所以通过票据贴现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性票据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