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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买卖不破租赁融资租赁

发布时间: 2021-06-07 21:01:18

⑴ 怎么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物件是否也适用这条规定,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铁律就被打破。这种担忧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对融资租赁业的伤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对应?首先按笔者的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适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其他动产作为租赁物件时不在这个范围,不受这条法律约束。若在这个范围办理相应的登记就是了。其他的动产如何登记《物权法》并没有明示。有关租赁物件的登记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有所规定(第十九条 (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做好租赁物件登记准备,只等法律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但处分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就算承租人非法处置了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也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我们再看法律另有规定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承租人无权将租赁物件办理抵押登记,就算登记也是无效登记。这两个法律条款已经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责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租赁物件的物权就算没有没有登记但债权已有登记制度。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设立租赁债权时以在承租企业贷款卡上做了债权登记。其中也表明了物权。因此在用来抵押贷款的条件不成立。遗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赁物件办理抵押贷款,并不能阻止承租人变卖、典当、违约转租等行为。而且只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才有这方面的制约,也只限定在银行贷款。担保登记若做担保登记依然不能防止通过低下钱庄抵押贷款。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能进入贷款卡系统,因此还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贷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资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业界还是期盼融资租赁法早日出台。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为笔者建议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应事先办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比贷款多了一个物权,有需要去融资。因此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同时应将租赁物件抵押给出资人,率先办理抵押登记,让承租人没有机会违约是最有效的办法。当然这种做法对承租人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有可能破坏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平静占有。如:出租人用租赁物件融资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没有还贷款造成出资人没收抵押的租赁物件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当然也有避免的办法,如:放款人约定专款专用,设定共管帐户锁定资金流向。遗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当转贷业务来做。根本不关心租赁物件的物权。把自己当放款人,没当借款人。借款时没有抵押,放款时没有防止承租人将租赁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给自己增加了许多管理和融资方面的风险。就算将来《融资租赁法》出台,如果租赁公司依然没有这方面意识,不采取这方面行动还是没有用处。 如何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时间:2009-05-27 11:42: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抵押过程中,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第三人所占有时,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抵押人因有偿转让抵押财产而取得对价时,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如果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时,经登记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没有登记的前位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受偿。

⑵ 物权法中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政府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吗

如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政府扮演的是法人角色,则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扮演的就是行政主体,则此时不受物权法调整,即无所谓可不可以对抗的问题了,根本就不涉及这个问题。

另推荐一篇文章供你参考:《如何理解《物权法》中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物件是否也适用这条规定,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铁律就被打破。这种担忧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对融资租赁业的伤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对应?
首先按笔者的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适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他动产作为租赁物件时不在这个范围,不受这条法律约束。若在这个范围办理相应的登记就是了。
其他的动产如何登记《物权法》并没有明示。有关租赁物件的登记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有所规定(第十九条 (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做好租赁物件登记准备,只等法律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但处分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就算承租人非法处置了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也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我们再看法律另有规定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承租人无权将租赁物件办理抵押登记,就算登记也是无效登记。
这两个法律条款已经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责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
租赁物件的物权就算没有没有登记但债权已有登记制度。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设立租赁债权时以在承租企业贷款卡上做了债权登记。其中也表明了物权。因此在用来抵押贷款的条件不成立。遗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赁物件办理抵押贷款,并不能阻止承租人变卖、典当、违约转租等行为。
而且只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才有这方面的制约,也只限定在银行贷款。担保登记若做担保登记依然不能防止通过低下钱庄抵押贷款。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能进入贷款卡系统,因此还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贷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资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业界还是期盼融资租赁法早日出台。
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为笔者建议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应事先办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比贷款多了一个物权,有需要去融资。因此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同时应将租赁物件抵押给出资人,率先办理抵押登记,让承租人没有机会违约是最有效的办法。
当然这种做法对承租人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有可能破坏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平静占有。如:出租人用租赁物件融资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没有还贷款造成出资人没收抵押的租赁物件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当然也有避免的办法,如:放款人约定专款专用,设定共管帐户锁定资金流向。
遗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当转贷业务来做。根本不关心租赁物件的物权。把自己当放款人,没当借款人。借款时没有抵押,放款时没有防止承租人将租赁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给自己增加了许多管理和融资方面的风险。就算将来《融资租赁法》出台,如果租赁公司依然没有这方面意识,不采取这方面行动还是没有用处。

⑶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是什

你这说法是错的,是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有效。就是所有权转让了,但原来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举例;甲租给乙房子两年,在这期间,甲把房子卖给了丙,甲与乙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不能让乙搬走,乙的房东从甲变成了丙。

⑷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1.购买和交付的义务
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应商签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而且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虽然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在法律关系上,交付租物的义务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该义务由供货商代为履行了。

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这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得擅自变更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条件。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而且对使用租赁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独立处分。
(3)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时,出租人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以不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限。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承租人的协助义务
在供货人出现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的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将根据其与供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其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协助承租入办理索赔事宜。

⑸ 租赁物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改变,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1,经营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一,由于经营租赁仅仅是为了满足经营的临时需要而进行的,它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方对租入资产不需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同时,由于租赁合同是暂时的,一般可由任何一方于比较短的期限内通知取消,因此,有对承租人允若支付租金的义务,一般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

第二,当承租人采用经营陛租赁时,损益表反映为租金费用,当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时,损益表反映的是折旧加利息费用。租金通常是不变的,利息通常是前高后低的。由于利息的前高后低,在前一阶段,利息加折旧之和可能会大于租金费用,因此,采用经营性租赁,在前几个会计期内有可能提高企业利润。
第三,新准则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租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第四,企业通过巧妙的合同条款将实质性的融资租赁划为经营陛租赁,主要是为了粉饰财务报表,因为经营陛租赁不需要将租赁所形成的资产与负债在表内确认,这样就降低了负债,使得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得以改善,并使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降低,从而使企业筹资成本降低,隐藏了企业
的财务风险? 。
2,经营租赁对关键财务比率的影响
2.1 流动比率
售后回租所形成的经营租赁,就是承租人将自己的固定资产转让给出租人,然后再租回使用,这时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承租人对资产的使用权没有改变,只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现金流的大大改
善,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2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投资报酬率,表现在公式上是: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
均净资产)X 100%。对承租方而言,由于利润提高了,而在所有者权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会提高净资
产的收益率。
2.3 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是由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赁费用计入成本,但其具有长期使用权,在这一点上与自有固定资产是一致的。因此,它与利用银行借款或简单的融资租赁相比,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当企业拟上市募股,已上市公司要增发、配售新股,或发行债券,争取产业基金、风险资金的投资时,如果资产负债比率处于达标的临界点,或略有超标,企业就不可能压缩流动资金还债,以收缩经营规模来降低负债率。此时可通过经营性售后回租,使固定资产与负债同额下降(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来降低负债率。
3 融资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1 融资租赁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影响承租方融资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从交易的实质内容看,由于租赁资产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承租方,如果不将其租入资产以及相应的融资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则不能充分反映一个企业的经济资源和承担的现有义务,从而扭曲了财务状况。因此,应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一项资产计价入账,将取得的融资作为一项负债,这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由于融资租入的资产实质上已由出租人转移给了承租人,所以,出租人不再计提相应的折旧了,该资产的折旧应由承租方计人生产费用,列入损益表 。
3.2 可能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上的偏差当企业采用项目融资租赁方式时,企业不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契约期内的经营活动,因而这一过程在会计信息中无法表述,而企业在获得项目资产转让并且同时重新得经营权时才在会计信息中反映出来。尽管日后的经营业务收入有相应的经营支出相配比,但对于该项目经资产(转让部分)的取得表现为无偿取得或以象征性价款获得,而真正付出的资金成本部分未能反映出来,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3.3 可以改善企业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情况如果使用贷款购买设备,并将贷款额全部计入公司的负债,会影响其资信状况,因而融资租赁可以避免一次性支付对财务带来的不良影响,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外负担度,从而大大改善公司在新的租期中的现金流,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4 融资租赁对关键财务比率的影响
4.1 流动比率
融资租赁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对于售后回租被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在形式上改变了企业实物资产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结构,资产出售后,企业固定资产减少,货币资金增加,租赁后,支付少量租金,从总体上讲,可使货币资金增加。承租企业在出售自有设备后,在法律上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将原来属于自己的资产转让给了出租人,使出租人成为该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但实质上,承租企业是通过改变其原有的财务结构而获得现金(即资金的融通)的。也就是说,出租人是以承租企业租回该项资产为前提条件而实施购买的,比较典型的可用于售后回租的资产是企业自有设备及其相关的土地和厂房。通常情况下,生产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固定资产。如果一个企业将这一部分资产变卖了,那么,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就要受到影响。
4.2 流动资产周转率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促进销售的功能,可使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增大,最终使企业的利润增加。对多数企业而言,销售问题可能是仅次于资金的第二大瓶颈问题,只有实现产品销售,才能回笼资金。现在国外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是通过租赁来实现销售的,这种销售方式可降低交易门槛,活跃交易。这是因为,一方面租赁的促销功能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对承租方而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平均流动资产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所以,会提高流动资产的周转率 。
4.3 销售净利率与资产净利率
融资租赁的促销功能,除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外,还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比率产生影响,但其升降变动关难以确定。这是因为,销售净利率表示的是销售收入的水平,从公式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x 100%可以看出,企业在增加销售收入额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获得更多的净利润,才能使销售净利率保持不变或有所提高。而资产净利率是一个综合指标,它反映的是资产利用的综合效果,对承租
方而言,净利润明显是提高了。
4.4 资产负债率
由于租赁合同对企业支付义务的约束和贷款对偿还义务的约束相同,如果企业到期不能支付租金和贷款到期不能支付利息一样,都有可能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因此,企业一旦签订了租赁合同,就意味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
参考文献:
[1] 卢家仪,蒋冀.财务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2] 周亚辉,杜晓光.浅谈租赁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5-87.
[3] [美]罗斯著,吴世农译.公司理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⑹ 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如何确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定义:“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并不是单一一项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而用益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权的部分权利。

⑺ 租赁物丢失赔偿后是否会转让所有权

这是一件涉及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财产租赁合同是典型的转移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依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第三人对此权利都不得侵害。当第三人的行为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时,承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排除妨碍,或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原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权仍然合法有效。而且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取代了出让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其仍然要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本案中,冯师傅与史师傅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租期未满,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冯师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也无权收回车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冯师傅与蒋师傅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原租赁合同的解除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在买卖合同生效后,蒋师傅就取代了冯师傅的出租人地位,并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也无权收回车辆。

⑻ 租赁是什么意思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该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别对租赁进行初始计量。

⑼ 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1.购买和交付的义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应商签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而且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虽然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在法律关系上,交付租物的义务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该义务由供货商代为履行了。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这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得擅自变更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条件。(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而且对使用租赁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独立处分。(3)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时,出租人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以不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限。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对承租人的协助义务在供货人出现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的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将根据其与供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其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协助承租入办理索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