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企从事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和垫资业务有什么规定
验资
Ⅱ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1、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2、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3、“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
4、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5、目前,国内关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概念,主要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上泛指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提供包括传统信贷业务在内的各种融资服务;狭义的概念则通常是指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即商业银行以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综合运用各种信用工具和担保工具,为大宗商品贸易商或生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案。
Ⅲ 贸易性融资属于大会计的研究范围吗
通常,如果收款时间超过3年的,即被视为具有融资性质。融资性质的业务有:分期收取销售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引入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新准则规定,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如果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其中,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从税法角度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我们可以看出,在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点和计量金额上,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这就产生了财税差异(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核算。因此,要准确的核算该项业务,不但要掌握收入准则,还要掌握所得税准则,把两者有效的结合起来。笔者试图通过举例,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700万元(市场价格)。假设甲公司每期都能收到货款,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25%,2007年至2010年每年的应税所得均大于0,除该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影响递延所得税的事项,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款。分析:按新准则规定,该项业务的收款期限超过3年,具有融资性质,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根据配比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在合同或协议期内进行摊销。
Ⅳ 贸易融资与融资贸易的区别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是否有贸易背景:流贷不需要贸易背景,贸易融资贷款需要有商务合同等贸易背景材料;
2)授信方式不同:流贷属于主体授权方式,贸易融资贷款则是主体授信和债项评级相结合,主体授信为辅助;
3)出账方式不同:流贷是现金,贸易融资贷款以票据为主;
4)表现形式不同:流贷较单一,贸易融资贷款涵盖出口押汇、进口押汇、TT押汇、保理、福费廷等各种形式。
希望对你有帮助!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Ⅳ 自有资金如何计算
1、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2、企业的资金按其取得的来源,分为自有资金、赠款和借入资金。
3、计算公式:
企业自有资金=资产-负债
企业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
自有资金是“借入资金”的对称。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偿还的资金。西方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股东的投资及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及企业的内部积累。
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结算时间上的客观原因而经常地、有规律地占用的应付款,如应付税金、应交利润、预提费用等定额负债,在财务上亦视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参加周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是股金、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专用资金。
(5)融资性贸易自有资金扩展阅读:
各个企业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同,取得自有资金的渠道也不一样。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构成:
(1)一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入等;
(2)一部分来自企业内部积累,即按国家规定,从成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存的各项专用基金;
(3)此外,还来自定额负债,即企业根据有关制度和结算程序的规定,对应付和预收的款项中能够经常使用的一部分资金。
例如,应交税金,应交利润,预提费用,以及某些生产周期长、按完工程度预收的货款中能够经常支配使用的部分。定额负债在财务处理上视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参加周转。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构成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劳动群众投入的股金和由企业内部积累形成的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
在西方国家,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股东的投资和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流动资金情况。流动资金是流动资产的表现形式,即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合计。
广义的流动资金指企业全部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材料、在制品、及成品)、应收账款、有价证券、预付款等项目。以上项目皆属业务经营所必需,故流动资金有一通俗名称,称为营业周转资金。狭义的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即所谓净流动资金。依照此一定义,流动资产的资金来源,除流动负债外,应另辟长期来源。净流动资金的多寡代表企业的流动地位,净流动资金越多表示净流动资产愈多,其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因而其信用地位也较高,在资金市场中筹资较容易,成本也较低。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Ⅵ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能否向个人企业借贷
可以,但只是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辅助产品.也就是说必须以你向银行申请贷款成功批贷为前提.
Ⅶ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7)融资性贸易自有资金扩展阅读: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Ⅷ 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
(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