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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范围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6-04 09:07:24

A. 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经营范围是

建议选择在天津或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上海和天津自贸区的政策相比其他自贸区的政策更好,执照也是全国通用,时间一般1个月。
我是自贸区肖老师,已办了9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
注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其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4:提供实际注册地址。
办理流程:先核名--再至商务部审批--再至工商办理执照;基本情况是这样。

B. 企业申请“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吗

需要,融资租赁是特批行业,需要前置审批,需经过当地商务部审批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出来后才可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需有符合要求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成立至少满1年,净资产满500万美金,需提供其资信证明、审计报告、公正文书;
2:需有两名以上的高管人员,且有从事过融资租赁行业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3:需有符合要求的自贸区注册地址;
4: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金,营业期限不得超过30年。

C. 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有那些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基本都是这个经营范围

D.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哪些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6、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7、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范围要求扩展阅读

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称560号文),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审核;每月末要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每季度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五、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准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按时交纳各种税款。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为便于加强监管,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试点确认办法或流程,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F. 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首先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话在前置都是没有放开的注册的,那么有几批试点的也是有很雄厚的实力背景的公司才能申请的下来,普通的公司申请的话基本上是审批不下来,讲一下新注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审批流程,《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
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
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
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三、报送材料
1)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分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内资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和外资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商务部及省、直辖市级的商务委员会负责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际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审批。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不同,但主要指标就是行业经验、资金实力、市场资源和人才资源。

G. 一般企业申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是否一定要做试点确认

  • 1.申请报告和验资报告及资本金来源说明;2.公司章程和风险控制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金融或类金融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说明;3.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主要股东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2

    4.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等;5.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

  • 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条件

  • 1.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 2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3.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 3

    .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5.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H.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I. 注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都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范围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第十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