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产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1、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评价企业或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2、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资产现值来确定参与投资各方合理的权益;
3、资产拍卖、转让、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目的是确定资产拍卖的底价;
4、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的资产评估,目的是测定企业的资产现值,取得信用;
5、纳税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确定应纳税额。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金融资产评估目的扩展阅读
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立项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租赁;
5、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资产评估主要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咨询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具有咨询的作用。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当事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
2、鉴证作用
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资产交易的现时价格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
3、促进作用
资产评估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可以促进产权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资产评估工作的国际化和进一步对外开放。
⑵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是什么意思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第十条
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评估假设,并确信相关假设有合理的支持依据。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下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恰当使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计准则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从委托方取得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识别和计量。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类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一般以资产组的形式出现;商誉减值测试主要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短期或长期租约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及约定租金相对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是否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组为计量单位、资产核算分类、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响事项。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重置成本或净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现值或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协助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在减值测试日的可回收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在已确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中任何一项数值已超过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计算另一项数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知晓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算。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知晓会计准则允许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或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类似资产在其活跃市场上反映的价格,作为计算公允价值的依据。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合理估算相关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净重置成本是指现在购买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所需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预计金额减去体现相关贬值因素的预计金额,贬值因素主要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关注所采用的评估数据,并知晓公允价值获取层级受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或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可使得评估结果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变更评估方法。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判断其可比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并尽可能选择最接近的、比较因素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对参照物的比较因素进行比较,做出恰当、合理的调整,还应重点关注作为参照物的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地点、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付款方式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等具体评估方法。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对收益法应用的有关规定,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并应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于非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通过资产的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地评价、权衡各结果所在范围的合理性,并确定价值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经济合同上记载与资产或负债价值相关的金额不一定等同于该项资产或负债于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评估对象价值估算的影响,并在相关评估过程中予以恰当的考虑和处理。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申报资料所做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方关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本次与前次评估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时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描述相应的变动并说明变动的原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69号,2007年11月9日)
⑶ 金融学和资产评估有什么区别
如果只从这两个里面选的话,我建议前者。cfa方向的话应该在教学中偏重cfa考试的内容,对你以后考证有
⑷ 金融资产评估的特点
金融性资产是指现金或有价证券等可以进入金融市场交易的资产。它们具有以下属性:
1.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金融性资产能够在短期内不受损失地变为现金的属性。流动性高的金融性资产的特征是:(1)容易变现;(2)市场价格波动小。
2.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某项金融性资产投资收益率的高低。
3.风险性
风险性是指某种金融性资产不能恢复其原投资价格的可能性。金融性资产的风险主要有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的发行人破产而导致永远不能偿还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的金融性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上述三种属性相互联系、互相制约。流动性和收益性成反比,收益性和风险性成正比。现金的流动性最高,但持有现金不能获得收益。股票的收益性好,但风险大;政府债券的收益性不如股票,但其风险小。企业在投资时,期望流动性高、风险小而收益高,但实际上很难找到这种机会。
⑸ 金融资产评估中的内在价值的内涵指什么
比如说市面上该公司的股票为10元一股,而你持有的认股权证是2元一股,也就是说你行权时可以花2元买到别人10元才能买的一股股票,那么你的内在价值就是8元。
⑹ 资产评估的重要性
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一个全方位的工程强化资产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其直接的表现就是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和有序的发展。振兴资产评估业的当务之急是突破行业管理体制的瓶颈;而在资产评估业具备了更为宽松的政策和管理环境后,行业的发展、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将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用深化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客观要求来说话,包括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证券市场改革的需要,以及资产评估业务范围的扩展;二是用法律来说话,确定资产评估法律地位。(一)完善管理体制:振兴评估业的前提条件中国资产评估业的混乱的直接原因在于外在体制性因素,而“正本清源”的重点首先在于消除外在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因此,行业管理体制的完善将成为振兴资产评估业关键的第一步。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务院推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重要举措,基本上实现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的统一管理,即所谓的“三会合并”。但是,这也许是近期内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业务发展的迫不得已的选择,从整个社会中介机构发展,尤其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来看,并非最佳选择。首先,“三会合并”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模糊资产评估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等服务的区别,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的独立性。如果站在大中介、大咨询的角度上,则“三会合并”可以让中介客户以一定的成本付出,享受更广泛的、专业附加值更大的服务。但是,从管理上讲,如果用注册会计师的严谨和精确来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无疑会扼杀评估师在业务操作中的艺术性和创造力,而且可能模糊人们对资产评估特性的认识,加重以会计、审计等方式来代替评估的倾向。其次,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忽略了市场需要和市场的力量。统一的行业自律要靠市场的调节力量来完成,应该主要依靠市场的需要和市场的力量来完成行业的统一。当然,用行政的强制力来消除行业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是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但是行政性合并只能用于针对行政干预。在中介行业具备市场身份后,就应当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或行业协会自身的力量来完成行业的统一。从实践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政府在合并过程中,甚至将若干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强行合并成一家中介机构,与市场经济下的行业自律背道而驰。而所谓一个部委只能保留一个“协会”,更是旧体制作用结果的继续。事实上,当前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管理体制正向规范的方向发展。“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的宏观管理体制已经成为行业管理体制的一个目标方向。这是适应成熟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个管理框架,使资产评估业顺应市场的内在要求去发展。在具体的管理模式中,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平台管理机制”将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平台来管理,充分强调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独立性,为其确立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提供了发挥空间。从资产评估行业内部管理来看,行业的分类管理和统一管理应该是一种有效途径。其中,行业的统一管理应该从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和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两方面着手进行。
⑺ 金融资产评估的介绍
本书在吸收国内外经济流派对金融资产评估研究的最新成果和紧密联系中国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理论研究、实证分析、国际比较、技术模型、案例剖析等五种方法,深入探讨了金融资产评估的理论、国际经验借鉴、评估方法、分类评估以及金融资产评估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应用问题。
⑻ 什么是资产评估准则其主要作用是什么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则两部分。
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四个层次。
基本准则是评估师针对各种资产类型、对各种评估业务进行评估的基本规范。
具体准则包括体现过程控制的程序性准则和体现不同资产类型、不同评估要求的实体性准则。
评估指南是对特定目的评估业务以及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指导意见是针对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一、引入价值类型理念,突显评估结论经济内涵
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理论是国际评估界近年来一直倡导的评估理念,其内涵是展示评估结论的形成基础和适用条件,促使评估结论与评估目的相结合。2004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针对我国评估行业没有界定评估结论价值类型的情况,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要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几年的评估实践证明,社会各界、报告使用各方对价值类型的运用非常赞同,它反映了资产评估的内涵。此次制定并发布的价值类型准则,细化了价值类型的选择、使用和定义方面的规定,并在相关的准则中对价值类型的使用和定义提出了要求,并贯穿于整个准则体系之中,使评估行业的专业内涵更加彰显,本质特征更加体现,评估结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行为。
二、合理定位评估报告准则,服务多种评估目的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过去主要服务于国企改革,作为评估结果的评估报告规范完全是根据国资管理的要求制定的。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评估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各种所有制形式、国企改革以外的众多经济行为。针对国有资产以外其他所有制资产评估报告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为体现普适性,评估报告准则在对报告各组成要素提出要求的同时,还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上市公司评估中在报告要素、格式及评估方面的特殊要求,通过制定专门的指南或指导意见加以规范,使得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评估业务在报告标准基础上体现出专业性。对于评估报告内容的披露程度和格式,评估报告准则不做僵化规定,而是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加大评估师责任和风险意识,体现评估专业特点。
三、引入区间值形式,提高评估结论合理性
评估报告准则对评估结论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改变以单一数值表示评估结论的做法,认可以区间值表示评估结论的方式。报告准则规定:“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这样规定,使某些情况下评估结论更加合理,更加容易得到评估报告使用者的理解,也更符合评估专业特点。
四、对评估业务的终止做出规定,防范评估业务风险
在中国评估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评估师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终止评估业务的情况,但现有法规中没有针对评估业务中终止的规定。业务约定书准则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情形。当履行评估程序受限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或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终止评估业务。这是在业务终止相关法规缺失的情况下,以签约各方约定形式代替法规规定的变通措施,这样规范有利于保护评估师和相关各方利益,保证经济行为公正实现,也体现评估师谨慎执业的专业精神。
五、确认了现场调查中的抽样方式,尊重评估实践
现场调查阶段的抽样方式符合评估实践,已经在行业,特别是在大型评估业务中普遍运用,评估有关各方也基本认可现场调查的抽样方式。为尊重实践,评估程序准则和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等项目中对现场调查阶段的抽样方式做出了规定。同时,提醒评估师控制抽样风险,避免抽样方法的滥用。此前,在大型评估业务中,对资产的逐项调查,很难做到,也没有必要,但是不逐项调查,又担心被指违反规定。这样规定,区分批量评估和单件评估的差异,解决了多年来在大型评估业务中困扰评估师和监管部门的问题,也符合评估对象的特殊性问题。
六、关注并规范新兴评估业务,引领评估实践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各领域相关政策的出台,为评估行业拓展业务领域提供了机会。如会计准则的改革、财产税改革、金融企业改革等。这些新兴业务与传统评估业务相比,操作上存在明显差异。评估准则在制定过程中集中行业内外专家智慧,对相关业务领域进行了研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准则项目都是针对新兴评估业务所出台的准则。这些准则项目的出台,是中国评估行业以评估准则引领评估实践的有益尝试,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可以使行业尽快适应新兴业务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七、完善不动产评估规范,体现市场需求
对不动产评估的规范,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已经发布过《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也有所涉及。但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的规范规程更多地是从政府管理角度对评估业务提出要求。《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也较多地体现了国家的要求。此次发布的不动产评估准则充分借鉴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的相关内容,取其合理内核,同时针对近年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新的需求加以补充和更新;对于体现资产评估特点的,在总结资产评估实践的经验基础上加以补充。从市场角度根据不动产评估业务特点提出了新要求,如对隐蔽不动产的现场调查关注要求、利用其他评估机构报告应关注的事项等;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安排专门章节加以规定;对构筑物评估的要求进行了专门表述等。这些规定是对多年来评估业务的总结和凝炼,体现市场对不动产评估的需求。
除上述内容外,评估准则中还有许多创新点,反映了评估理论和评估实践的发展。这些创新点需要评估师和各当事方在评估实践中共同关注共同研究共同促进。
我们需要的职业准则,应当服务于公众而不仅仅是为了评估师规范自身的责任,也不是为了客户的狭隘利益,准则应该使社会公众信任评估行业
⑼ 资产评估论述题
当今评估师认为难度最大的是什么?我觉得:
资产评估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
一、 银行重组改制评估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
2004-2005是中国的金融改革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完成了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由国有独资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等一批专业和地区性商业银行也纷纷通过转让股权和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谋求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增长和价值最大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加快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以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处置。改制银行则加大了抵押资产的处置和回收,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200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大会上讲话指出:要发挥专业化市场中介行业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作用,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资本市场运作。
在这一进程中,评估在信贷资产、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抵押资产的处置发挥了基础性的定价功能,为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并购发挥积极作用。
1、信贷资产风险损失估计
对贷款的会计处理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是银行业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素,2002年起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类管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金。
但是,国内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没有及时揭示出银行贷款风险,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2004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完成了重组改制资产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借鉴了国际上该类资产的评估经验,开创性地采用核实验证“五级分类”的正确性,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折现现金流量模型” (Discounted Cash Flow—“DCF”)和“迁移模型”(Migration Model—“MM”)等测算评估风险损失。有效地揭示出银行贷款风险程度,使银行资产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得到了境内外投资者的认可。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评估是全球迄今最大的资产评估项目,从对金融体制改革以及金融业并购角度看,三大银行的评估实践,为银行信贷资产积累了评估经验,有力地推动了银行的合资和并购。
2、抵债资产变现价值评估
2005年,资产评估在抵债和抵债资产处置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尤其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资产评估。在方法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为合理评估抵债资产价值寻到了可行的路子。以资抵债是债权人(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和债务人(或担保人、责任第三方)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决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方式。以资抵债的主要途径有: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债权人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债权人通过协商取得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经法院裁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的抵债资产所有权或处置权;经合法清算后取得的抵债资产所有权或处置权。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按资产形态可分为房地产、动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类资产。抵债资产评估需要在价值类型、产权和调查限制等方面有所突破,2005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出台,为抵债资产评估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在价值类型上突破了单一的市场价值类型,为合理揭示价值提供了实践依据。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评估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被评估资产的功能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各种条件,合理选择和确定评估的价值类型。虽然价值类型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困于评估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深,有关操作规范一直回避了这一问题。国际经验表明,价值类型的界定或价值定义应是评估方法确定的基本假设前提。《国际评估准则》明确指出,价值类型和定义需与特定的评估业务相适应,价值定义的改变会对各种资产评估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抵债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的合理使用,为该类采用变现价值(非市场价值)评估提供了依据。
其次,在资产产权方面以充分披露的方式解决了抵债资产产权的特殊性。恰当处理和披露资产瑕疵以及评估资料缺乏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是评估师的职责。由于政府相关规定对产权的严格要求,产权问题一直困饶评估师,2005年抵资产评估以及处置抵债资产评估领域对产权的揭示和披露有了新的突破。如抵债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权证不完备的情况很多,如果债务人事实上拥有拟抵债房地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那么由债务人出具承诺,评估机构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债务人拥有或控制的“无证”房地产予以确认,在假设债务人能够办理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前提下进行评估,同时在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债权人和有关当时人予以关注,解决了产权界定难题对评估的制约。
第三,抵债资产由于复杂的形成原因和纠纷,评估调查经常受到限制,委托人和评估师对此往往束手无策。《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针对性地提出了价值分析概念,对因尽职调查受限而不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更多依据经验和分析的价值分析,以利最大限度地服务于资产并购业务。
3、金融不良资产(Non-Performance Loans)处置评估
金融不良资产(NPLs)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由于银行本身难以克服的固有风险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商业银行产生NPLs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国际性问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比较严重时期,世界各国的NPLs都比较严重。平均而言,发达国家NPLs比例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NPLs比例在20%左右,而转轨国家中的NPLs比例更是达到了30-50% 。NPLs对银行自身、国家财政和社会稳定都构成严重威胁,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累积了巨额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为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借鉴国际经验,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并明确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2004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资产公司的目标责任制方案,要求资产公司全部债权资产于2006年末前全部处置完毕。2005年不良资产处置的步伐加快。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9月30日,4家资产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7366亿元,占收购不良资产总额的59%;累计回收现金1550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1%。
不同于一般资产的评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难点很多。从实践来看,其难度主要体现在:资产分布散、规模小,评估成本高。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例,资产分布散、规模小,全部资产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且大多数分布在县以下的乡镇和农村,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资产总额为3450亿元,共有近200万户,平均每户金额不足18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仍然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例,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从户数来看,最多的是农产贷款,其次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贷款。这些客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农村地区,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评估目的特殊,评估价值同处置变现矛盾非常突出。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计量可以有多种类型的涵义,即价值类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特征,不同的资产业务(即评估目的)所要求的价值类型各不相同,这些不同涵义的价值在质和量上都有差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的不良资产以快速变现为目的,不同于其他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为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如何考虑这些特殊因素,准确的选取评估价值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资产评估所面临的又一个困难。资产管理公司经常遇到按评估价值拍卖资产而流标的情况,评估价值同处置变现矛盾十分突出。
不良资产评估对评估师专业能力提出了特殊要求,对现行评估规范提出了挑战,但总体上看,评估在NPLs处置中发挥积极了作用。评估是各种处置方式的定价基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折股价和底价,并合法、合理地评估、认定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此外,实施减让清收,首先要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以之作为减让的依据。由此可见,任何处置方案都必须建立在评估的基础上,未经合理评估,不得进行处置,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评估也成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金融风险在金融市场普遍存在,具体到各个领域又有不同的表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主要是交易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而且缺少一个设计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健全的市场,如果不确定公允、合理的价格,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协商,就很难避免内幕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甚于其他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更需要债权人、债务人和中介机构有很好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性。
2005年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走向规范化的一年。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6月15日下发了《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范不良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资产评估行业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为保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能源企业并购中矿业权的评估定价
在石油、能源价格持续攀升刺激下,资源性资产成为并购的一个热点。2005年,全球并购案例中,矿业领域仅次于通信和银行,据统计2005年前10个月,并购交易活跃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通信、银行和矿业,矿业类企业并购交易总额达到2232.33亿美元。
2005年全球各行业并购交易情况
在中国,煤炭企业的并购风生水起,成为2005年中国并购最独特风景。继神华集团重组上市之后黑煤集团和中煤集团重组,一批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加紧对地方煤矿的并购活动,民营资本也纷纷投资与煤矿领域。在煤炭企业的并购中,矿业权价值评估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公报》,2004年发放勘察许可证1,279,322个,采矿许可证42,589个,全国开展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出让探矿权614件,出让价款7.02亿元。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出让采矿权13390件,出让价款42.99亿元。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采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探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探矿的权利。
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已有的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往往由国家无偿赋予采矿权、探矿权,而并未将采矿权、探矿权作为资产进行处置,更没有明确采矿权、探矿权的所有人。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删除了采矿权不允许转让的条款,增加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并依法转让的相关规定。嗣后,国务院在1998年又连续发布了三个配套行政法规,具体细化了上述法律原则并做了操作性的规定,法律上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也肯定了矿业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矿业权有偿取得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出让、转让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依法经过评估并对其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和备案。自1998年“三个配套法规”实施至今,矿业权评估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矿业权市场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引起并购领域的广泛关注。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由于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利润的源泉是矿产资源,投资者关注的并不是矿山企业的有形资产,而是关注矿业权的投资成本,这就使得矿业权价款在并购中的定价十分敏感,矿业权评估师在此领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在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采矿权的作价处置已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程序和方式。不论是股份公司直接以出让取得、还是由集团公司先行取得采矿权,再转让给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矿业权评估必须作价和纳入交易范围。
2005年春节过后,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神华集团),在进入上市的冲刺阶段时,这个总资产超过1000亿元、全球排名第五的煤炭集团最终将拿出哪些资产上市,变成了投资者猜测的焦点。神华集团将从下属的40多家公司中,剥离出13家主营煤炭开采及配套业务的公司,置入刚成立不久的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将如何定价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矿业上市公司最大的卖点就是其所拥有的采矿权,也就是这一权益背后所代表的矿产资源——它究竟值多少钱,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最为关心,也就变成了投资者猜测的一个焦点。评估机构对29个采矿权评估值初步结果约50亿元人民币成为矿业权评估金额最大的一例,也是中国煤炭行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笔矿业权转让。根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这笔价值50亿元的矿业权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入神华集团的资产中。
在债转股以及股权回购领域,矿业权价值评估也是一项重要的交易基础工作。江西省重点企业江西盐矿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将其拥有的采矿权作价5000多万元投入“江西盐矿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国家资本,成为我国企业实施债转股中将采矿权价款转增为国家资本的首例。江西省最大的黄金矿山——德兴金山金矿由于无法筹集资金而无法上规模进行扩产改建,企业将采矿权评估作价1.4亿元抵押给银行,获得3500万元贷款,投入矿山扩建,企业经营状况得以改善。
三、 确定企业资产公允价值中的资产评估
《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将减值会计应用到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要求企业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发现固定资产发生诸如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或经济性贬值等有形或无形损耗时,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2005年生效的 “国际会计准则----厂场设备”最终修改稿,将厂场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市场价值”的措词,修改为“……公允价值通常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师通过分析市场数据确定。”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继1998年将原16号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现行用途市场价值”的规定,改为“公允价值通常是市场价值”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这一变动对评估的作用提高到新的高度。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1月发布了《为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征求意见函》,探讨国际评估准则是否以及如何做出相应变动。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认为IAS16号的变化将导致公允价值的多样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将可能采用两种价值类型,即市场价值和持续用途价值(Continuing Use Value)。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将建议在修订《国际评估准则2003》的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相应地修改《国际评估应用指南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2005年欧盟上市公司全部执行《国际会计准则》以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将是经常性的,将给评估师带来很大的机会,丹麦目前已经有一些公司执行公允价值会计,评估师已经在开始为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服务。
一向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保持距离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由于安然事件等会计丑闻,面临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压力之下,开始推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体系(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融合,逐步开始采纳并越来越多地应用公允价值概念,在商誉和企业并购会计准则中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关于公允价值计价的决定中指出,在进行公允价值计价时的一个原则是,“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当建立在评估技术结果的基础上,评估技术应当尽可能的吸收来自活跃市场的市场信息,即使所计量的资产(负债)并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总而言之,市场信息吸收得越多,公允价值估计的可靠性就越大。”上述变化已经对美国评估业带来重大影响,美国各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积极与会计界、立法界和相关经济部门进行沟通,努力推动评估业与会计业的合作。
在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努力之下,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关于银行和投资机构(investment firm)资本要求的法令修改建议。该建议中认可了评估的重要性,将其作为银行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并第一次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该建议还进一步提出将市场价值定义改为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市场价值定义相一致,并要求银行需要每年评估其商业用不动产的价值。该建议已于2004年7月14日在欧洲议会通过。
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一批境外上市公司,已经陆续到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需要价值重估的时限,按照上市地监管的要求,需对其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中国资产评估师在2004-2005年先后完成了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境外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的价值重估工作。国内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经不同程度地将减值会计应用到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在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对企业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的评估中,评估师的作用日渐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