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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单纯融资性票据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6-02 13:39:04

A. 融资性票据的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一份因真实贸易而产生的票据,即使在之后某个转让环节中成为无贸易的融资性交易(如用于偿债),银行并为持票人办理了贴现,也不会对承兑银行构成风险或扩大货币投放。因为,此票据是基于真实贸易而产生,通过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偿性;再则,票据前手与持票人虽属融资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银行贴现(更符合贴现政策,因前手与再前手具有贸易交易)后将资金划转给持票人,与持票人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从货币投放的角度看,两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转让后的票据不应该存在融资性票据之说。当然下例情况例外,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为借贷交易而签发融资性票据,但因双方无关联交易而无法贴现,收款人遂将票据转让与其有关联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持票人并提供合法但与该票据实际并无关联的发票与合同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再将贴现款划转与前手。此类融资性票据看似转让后产生,其实仍在出票环节生成,只是借助于转让环节,实现贴现融资目的。
发生在分公司与母公司间的票据背书转让,母公司持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提交的却是分公司与票据前手交易的发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开给分公司票据前手的发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却是真实和合法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对外的一切销售交易和票据受让本身就视同为母公司的行为。如果母公司申请贴现时提供的是母公司开给分公司的发票,则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销售。
融资性票据一定是发生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这是因为,融资性票据的受让本是一种借贷交易,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很难想象两个无控股关系的企业会以票据受让的形式进行资金借贷,即使确有必要,贷款方也会以借据伴随资金划付的形式进行,以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履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此获得银行重复授信。因此在这类关联企业之间,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但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却无任何对价关系,所以通过票据贴现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B. 融资性票据的融资票银行汇票的区别

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不伴随贴现行为,则属于在银行信用保证下的商业信用,是供货企业对购货企业的资金融通。汇票到期,由银行从申请开票企业账户扣划资金进行兑付,如果开票企业账户资金不够,则形成银行垫款,直接成为银行对开票企业的逾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一经贴现,就将商业信用直接转化成了银行信用,相当于开票银行给购货企业发放贷款,其用途是支付了供货企业的货款,这个时候,贴现资金实质上相当于贴现企业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可由该企业自由合法支配。而融资性票据由于其目的是低成本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总是伴随着贴现行为,因此,其实质在一开始就相当于开票行承担主要风险和对申请开票企业的一般贷款行为,贴现资金不管是由申请开票企业使用,还是持票贴现企业使用,银行都必须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用途进行监督控制。

C. 简述融资性票据和交易性票据的区别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
交易性票据:是指用货币换票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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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融资性银票是什么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因此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将会面临因出票人兑付违约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E. 融资性票据的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原因

与一般贷款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资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这样,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大低于一般贷款,造成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的使用易于逃避银行及监管部门的监控。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要风险在开票行,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相当于开票行的信贷资金,贴现行通过查询证实了票据的真实性后,贴现资金基本没有风险,一般被视为企业自有资金,贴现行基本不对贴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尤其是企业在异地他行贴现。这样,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控,为企业不受限制地随意使用。
银行自身面对竞争采取的自我保护需要。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大客户和优质客户,主动为他们开立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帮助其降低融资成本。同时,银行在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采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帮助客户到其他银行获取贴现资金。
票据业务不仅能为银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还能方便地成为银行调节流动性和控制资产规模的手段。银行在资金宽裕时进行贴现和买入性转贴现,在资金紧张时进行卖出性转贴现或再贴现以获取资金,在获取收益的同时还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分支行还可以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方便地进行规模控制,以应付上级行的指标考核。另外,由于贴现资产不进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银行便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来突破监管当局的存贷比考核限制,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监管当局在对真实贸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也客观上导致了融资性票据的增多。目前,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事后企业要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事实上,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所有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实的情况下,也并不能完全证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背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样,监管当局对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措施。

F. 什么是融资性票据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因此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将会面临因出票人兑付违约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该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自偿性。因此,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即伴随商业信用的产生,若经银行承兑,则伴随银行信用的产生。票据究竟是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不确定性。
一份因真实贸易而产生的票据,即使在之后某个转让环节中成为无贸易的融资性交易(如用于偿债),银行并为持票人办理了贴现,也不会对承兑银行构成风险或扩大货币投放。因为,此票据是基于真实贸易而产生,通过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偿性;再则,票据前手与持票人虽属融资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银行贴现(更符合贴现政策,因前手与再前手具有贸易交易)后将资金划转给持票人,与持票人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从货币投放的角度看,两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转让后的票据不应该存在融资性票据之说。当然下例情况例外,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为借贷交易而签发融资性票据,但因双方无关联交易而无法贴现,收款人遂将票据转让与其有关联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持票人并提供合法但与该票据实际并无关联的发票与合同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再将贴现款划转与前手。此类融资性票据看似转让后产生,其实仍在出票环节生成,只是借助于转让环节,实现贴现融资目的。
发生在分公司与母公司间的票据背书转让,母公司持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提交的却是分公司与票据前手交易的发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开给分公司票据前手的发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却是真实和合法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对外的一切销售交易和票据受让本身就视同为母公司的行为。如果母公司申请贴现时提供的是母公司开给分公司的发票,则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销售。
融资性票据一定是发生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这是因为,融资性票据的受让本是一种借贷交易,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很难想象两个无控股关系的企业会以票据受让的形式进行资金借贷,即使确有必要,贷款方也会以借据伴随资金划付的形式进行,以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履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此获得银行重复授信。因此在这类关联企业之间,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但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却无任何对价关系,所以通过票据贴现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G. 融资性票据的票据政策性融资

所谓政策性融资功能,是出于政策性用途目的而发行、买卖票据。依据融资用途,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是利用票据的融资性作为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传统上有央行的再贴现,通过再贴现利率的调整反映央行的政策意图。中央银行票据的出现则是发挥票据政策性融资功能的一个良好例证。引入中央银行票据替代回购品种,既大大增加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又在客观上相当于为市场提供了短期化国债品种,加强了对市场的利率牵引功能。
二是为筹集与长期性资金配套使用的短期周转资金而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或买卖票据。目前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依靠发行中长期政策性金融债来满足其资金需求,弥补其短期头寸不足仅仅是通过银行间市场信用拆借和债券回购来操作。政策性金融票据能否成为政策性银行的另一短期流动性资金融通手段值得研究。另外,政策性银行(包括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探索利用票据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H. 融资性票据的介绍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该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自偿性。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票据究竟是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不确定性。

I. 融通票据名词解释是什么

又称"金融票据"或"空票据",是一种既没有原因债务也没有对价的授受,专门为取得金钱的融通而发出的票据.它不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发生的票据,而是为了资金融通签发的一种特殊票据。
融通票据是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产生的,一方(通常为资金需求者)作为债务人签发票据,另一方作为债权人给予承兑,出票人则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还付款人(即承兑人),以备清偿。

J. 交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的区别有哪些

1.票据融资的贷款.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相对较低,银行收益相对小些,但风险较低,一般属于低风险业务;
2.一般性贷款。主要是担保(保证、抵押等)性质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相对较大。
也就是应了: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