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融资所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融资所带来的危害:
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融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高新技术开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目前来看,非法融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他们投入到非法融资中的钱可能是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因而参与非法融资不仅得不到回报,还搭上大半辈子的积蓄,他们从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无法承受的。因此,一旦资金难以收回后,情绪容易失控,易于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一些非法融资活动假借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名义,一些非法融资活动冠以民间融资的名义,使广大投资者难以区分是正规金融业务、正当民间融资还是非法圈钱,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国家投融资改革政策的有效贯彻。
Ⅱ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全文
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2)非法融资维稳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Ⅲ 非法融资一般会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4、量刑标准: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非法融资维稳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Ⅳ 如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 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 发〔2015〕59号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Ⅳ 非法融资老板关起来了,储户的钱还能给吗
你好,到公安机关登记,等待破案、退赃等。
Ⅵ 涉日维稳工作方案
为落实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妥善处置涉日活动”通知精神,有效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有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预防处置涉日活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萍
副组长:曹 凯 罗永华
成 员:党志远 马亚娟 康存功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康存功
成 员:麻周虎 王学清
二、工作职责
1.收集汇总我院有关活动的各类信息。
2.指导、研判我院涉日活动的预防处置。
3.制定妥善处置涉日活动应急工作预案。
4.负责召集学院班子维稳工作会议,检查维稳工作措施的落实。
5.指导成立学院治安巡逻小分队及门禁制度的落实。
6.做细做实师生安全维稳思想疏导工作,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及上街事件的发生。
7.做好信息及时上报工作,每日下午四时上报区教育局及市教育局民管中心维稳工作情况。
三、成立维稳工作应急小分队
为了全力做好我院维稳工作,成立陕西工贸培训学院维稳工作应急小分队:
队 长: 康存功
副队长: 麻周虎 王学清 张 涛 董春成
队 员: 刘伟红 李宝平 巨 鹏 雷锋涛 宋景辉
李 锦 秦 瑞 李 凯 杨红科 段小刚
刘 博 辛晓丽
四、学院领导维稳工作包片
曹 凯 副院长包抓机电分院
田培中 副院长包抓艺术分院
罗永华 副院长主抓艺术分院维稳工作
党志远 副院长主抓机电分院维稳工作
各分院制定相应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预案,深入一线积极的开展维稳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Ⅶ 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常见手段主要有以下4种,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对于非法集资,我们国家是严厉打击,重拳出击,遇到非法集资首先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
Ⅷ 非法融资该如何定罪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