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融资租赁合同跟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何区别
融资租赁的操作是有三方两合同组成(传统的直租项目),三方即出租人(租赁公司),承租人,供应商;两合同指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其中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的前提。
Ⅱ 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哪一个先签为什么
最好是两个合同同时签,实在需要先签订《购买合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间隔时间也不要太长。因为:
《融资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主要内容为融资金额的概算值、租赁物件名称、租赁条件等。《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人必须按规定付款,可以说,《融资租赁合同》意味着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已落实。
融资租赁项下的《购买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不从属,但两个合同互为存在的条件。
从先落实资金,后开展购买活动的顺序来讲,应该先签《融资租赁合同》。当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简单的签字行为,而是意味着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出租人同意为止的全部手续已经完备,项目可靠,资金落实。
但是,在不知道租赁物件价格的情况下,有时难以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或者估算的金额比实际金额低太多,使《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不足。
如果先签《购买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作为《购买合同》生效的先决定条件,也是可以采用的一种方法。
Ⅲ 急需举例说明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举例:融资租赁一般用于设备租赁。比如建筑单位(甲)需用某种机械,但是又不愿意去购买时,可以和租赁公司(乙)达成协议,让该租赁公司按指定的型号、品种去某处(丙)买,然后再租赁。
(3)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扩展阅读:
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承租人指定租赁物;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Ⅳ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Ⅳ 民法,讲到,融资租赁合同,我不太理解,可以举个例子帮助我理解吗这种合同有什么实际意义
你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公司上马了一个新的项目,需要从美国A公司进口一台高级设备,设备价值一千万,可是你没有这么多钱。于是你找到B公司,要求A公司、B公司和你,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B公司出资购买美国A公司的设备,但是以出租的方式交给你使用,你每个月交100万的租金,11个月后,即你交了1100万以后,这台设备就归你所有。就相当于AB之间是买卖合同,你和B之间是租赁合同。
A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可以你们三方约定由谁向A公司索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就由出租人即B公司索赔。
出租人即B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你给付了所有的租金,租赁合同结束。如果你在使用设备但未取得所有权的时候破产了,该台设备还是B公司的,不能作为你的破产财产。
如果是你要求B公司购买A公司的某台设备,那么设备如果有瑕疵的话,出租人B公司不承担责任,你要承担不利后果,当然,追偿的权利也是你的。
如果你只提出需要什么样的设备,是由B公司自己决定帮你购买的A公司的设备,那么由B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和享有追偿的权利。
你在使用设备的时候,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你要负责,跟出租人B公司没关系。
你要是不按时给付租金,B公司有权催告,如果你在B公司给出的期限内依然不给付,那B公司有权要求你一次付清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Ⅵ 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共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经济合同和居间合同。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是非要式合同。
Ⅶ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
3、租金的计算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设备价款、运费、利息、手续费和交租次数计算出来的,租金的数额比一般财产租赁中的租金数额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设备只剩下名义价值,一般情况下,只需办理一下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第三种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
Ⅷ 融资租赁合同通俗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8)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 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Ⅸ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当事人主体合同,内容合法,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r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Ⅹ 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概括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4.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
5.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
6.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7.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8.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一般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
9.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1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没有特别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