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普通百姓出现非法融资,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甚至出现诈骗钱财,最低的刑法是多少年
你好!非法集资只是民间的说法,刑法上没有这个词! 应该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依照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量刑
② 中介机构参与的非法集资中介机构该如何判刑
非法集资也要看涉案金额。财产应当返还投资人,有多的就附加刑
③ 个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集资对象多少人以上
一、国家法律政策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实施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集资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保险消费者应树立正确保险消费理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四、保险消费者可以从以下方面识破保险非法集资伎俩:
(一)要认清主体资质,看清所购买产品的发行机构是保险公司、银行机构还是证券公司等,发现是保险公司的,可拨打相关机构的客服电话咨询,或登录其官方网站查询有关情况;
(二)看清销售人员身份,目前,保险公司大多禁止销售人员推销基金、债券等非保险理财产品。保险销售人员给您推销非保险理财产品,多是假借保险公司的名义,为了牟取自身利益铤而走险,产生纠纷后往往难以兑现,建议您购买前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核实相关情况,以免上当受骗;
(三)要辨别产品真伪,看清销售的产品是否真实、合法,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销售的产品是否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及签章,是否出具正规的发票等缴款凭据;要关注收款账户,发行主体与收款机构账户应保持一致,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订合同的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的户名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应提高警惕,谨慎划款;
(四)要理性看待收益,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冷静分析销售人员推销的“高额回报”的保险产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④ 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成非法集资新幌子是怎么回事
e租宝、中晋系、昆明泛亚、快鹿……这两年,动辄上百亿的非法集资案件牵动人心。非法集资有何新变化?打击有哪些难点?消费者该如何提防?近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进行了介绍。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
投资人要警惕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的虚假项目
未来打击非法集资的重拳如何出击?
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为此,5月至7月将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并将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此外,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强百姓金融知识和辨识能力才是消除非法集资的根本之道。这位负责人提醒投资人了解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包括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公安机关提醒投资人,如果遇到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的投资,或者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交易投资为噱头的情况,务必高度警惕、谨慎投资。
⑤ 十大领域非法集资骗术曝光有哪些
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银监会日前召开座谈会,分析近期非法集资的趋势和新花样,梳理出十大领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资的骗术。
民间投融资中介
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网络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⑥ 员工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可能引发哪些风险
1、典型的民间非法集资。
2、非常不安全。合同过于简单,合同有欺骗性,甲乙方是投资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且对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几无约束条款,也无对本金安全保障的条款。而投资是有风险的,假如项目失败甲方是无需对投资项目的本金承担偿还或赔偿责任的。
3、拿这种明显单方收益的合同来筹资,甲方是很没有诚意,否则他的项目管理能力都是很大的问题。而且,假如失败后偿还借款的责任和义务都不愿意给你个保证,足以证明甲方是很不厚道的,千万别利欲熏心蒙了眼。
⑦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意味着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审理。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此举是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
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涉及非法集资线索的材料,法院将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后面发生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
在审理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
《规定》明确,即使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因此免除,只要当事人起诉担保人,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