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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审计发现违规融资租赁医疗设备如何处理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5-29 01:57:24

『壹』 厦门欣弘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厦门欣弘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2016-02-03在福建省厦门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地址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中路33号202、203单元。

厦门欣弘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MA345YHB4E,企业法人余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厦门欣弘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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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融资租赁公司做医疗设备直租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对前述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以生产或经营。

以租赁或融资租赁形式向医疗机构提供CT等医疗设备,属于需要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以进行经营的项目。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4月15日曾有作出《关于租赁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4]20号),该批复明确指出:“租赁经营是经营的一种形式。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出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不论其出租的医疗器械是否具有产品注册证书,均应根据《条例》(注: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同)第三十八条予以查处;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其出租的医疗器械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产品的,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查处。”

2005年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作出《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规定:“一、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二、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叁』 国内有哪些融资租赁公司做医疗设备租赁的

远东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银监会)、寰球租赁、恒信租赁、华融租赁、日立租赁......

『肆』 在审计过程中,无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是什么

全选.审计是没有执法权的呀,只能提出,不能处理处罚的呀.最简单的就是国家审计署审计出许多问题也只是暴光罢了,并不能执法的,还要等执法部门去处理!

『伍』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有没有法律要求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各医疗机构购买和更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使得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迎来高速增长期。但同时,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设备融资租赁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受到银监会/商务部的监管外,还受限于以下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此外,融资租赁发展最集中的两个地区——上海市和天津市【1】也先后出台相应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现行法律规章下,租赁公司从事相关医疗设备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条例》和相关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备案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条例》规定对违规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等等)。
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的控制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医疗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针对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的事宜,《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2007]20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应取得配置许可证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要对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

『陆』 公立医院融资租赁医疗设备是否合法 是否有法律支持

融资、租赁都是法律认可的方式,只要按法定程序审批了不违法,但如果上级有不准许规定可能涉嫌违规与违纪。

『柒』 行政处罚所没收的违法工具,设备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