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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省级棚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探索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5-29 01:08:11

1. 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关系

财政部于2016年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文中“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的第一段有“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的表述。此处,“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是并列出现的,是否表明其两者关系是并列、对等关系呢?是否就没有交叉重合部分呢?是否分别适用不同法规政策呢?本文对两者关系作简要论述:
一、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
在厘清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两者关系前,应明确两者的界限范围。因此,笔者将分别从广义和狭义方面对其论述。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则通常被理解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物有所值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对PPP的定义以及财经113号文的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对PPP的定义采用的是狭义的PPP概念。
2、政府购买服务
广义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六大类的服务。
狭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购买本身需要的服务,或政府购买维持其自身运转需要的服务,也主要包括专家服务(咨询和研究)、工程建设、公共安全、后勤保障、中介服务、政府服务外包等六大方面。
二、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分析
国务院及其部委在规范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方面颁布了很多法规政策,不同部委颁布的政策之间有矛盾之处,由此引发对政策的不同解读,对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亦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较大的概念,而PPP模式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在此观点下,PPP模式由此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社会资本采购(其中包括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四种模式),而不是仅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1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适用范围,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PPP模式亦可直接适用该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进行采购。
第二种观点: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中对回报机制的描述,“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指出:“(二)操作模式选择中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由此认为:政府付费是PPP的三种支付方式之一,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这种观点下,对于PPP支付方式中的“使用者付费”模式,由于不需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仅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条例》;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和“政府付费”模式,因其使用财政性资金,则可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
同时,依据财金113号文和1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可采用竞争性磋商,且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由此可以看出PPP项目的采购程序较政府购买服务更为严格。
第三种观点: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是并列但又有重合部分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第三部分“创新融资体制机制”中“(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及本文开头提及的2016年1月11日发布财预[2015]225号文中两者并列出现的现象,由此得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是并列的关系。而且,政府购买服务早已有之: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9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于2014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从这三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购买服务已自成体系。我司亦有根据财综[2014]96号文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经验。
而这两者的重合部分的分析则类似第二种观点,但此观点认为PPP模式中采用“政府付费”回报模式的PPP项目只是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的一小部分,真正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要比“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大得多。
因此,对这两种模式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在二者的重合范围内可以同时适用两者的法规政策,而在两者不同的范围内则要分别适用与其对应的法规政策。
三、结论
以上三种观点依据不同的政策文件,都可自圆其说。但不管两者的关系如何,达成的共识是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在采购方式上都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条例》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且都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等。
目前第二种观点是主流观点,结合定义,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视为广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一种,都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但其程序和规范上更为简单,可以理解为简化版的PPP。由于完整版的PPP推行效率相对较低,而经济和社会需求又亟待政府公共项目的积极发展,在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主导性领域,这个简化版的PPP模式正被各级政府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
但同时我们要注意,第三种观点依据的政策文件颁布的时间较新,是否给我们这样的预示:以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会以并列且有重合的关系出现;并且针对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弱的缺点,政府将会作进一步的完善。

来源参考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gpsr/lltt/201610/t20161011_7414514.htm

望采纳。

2.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1、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2、棚改专项债是国家专项债改革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强化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链条有效循环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和风险,又对改善民生住房,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省级棚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探索案例扩展阅读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3. 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愿意参与棚改最新消息

棚改工作难度大,牵扯各方利益非常多,很多地方政府不愿淌这浑水,不过:关于棚户改造的文件是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不是43号文件。
棚户改造由各地区政府完成,并向上级汇报。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4.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哪些问题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的问题:

1、扩大结构性矛盾

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2、恶化信用环境

债务约束软化,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地方债务的展期、拖欠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财政该支未支、该补未补还直接损害不少企业的利益。地方债务不能到期清偿还会产生严重扭曲的市场信号,动摇投资与消费信心,使得后续的政府投资项目筹资、经营变得困难重重。

金融风险放大

高居不下的地方债务积累了庞大的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或全资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借款垫付地方债务是转轨时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地方债务向金融机构转移导致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恶化,金融风险累积。

城市商业银行平时的经营普遍受到当地政府的强烈干预,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向大股东的关联贷款庞大是引发其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债务风险是社会稳定的隐患

一些感到财政收入不足、上级财政“补贴”不足、同时无力变相发债或借钱的地方政府或机构,往往情不自禁地利用手中职权向社会强行摊派或收费。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由于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债务本息或拖欠工程款,使他们疲于应付筹措资金还债,这不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而且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4)省级棚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探索案例扩展阅读: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偿还途径:

1、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

2、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开征存款利息税;

4、发行养老保险国家债券;

5、发行养老保险彩券;

6、开辟新税种——个人住房房产税、遗产税及其他;

7、扩大共济基金 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5. 为什么要买棚改债

为什么要研究棚改债?
特殊债务安排:
43号文规定: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中央政策引导: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成约1亿人居住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000万套;2016年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特殊金融支持: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专项事业部,实行单独核算,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向邮储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筹资,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
央行2016年5月3日宣布,从5月起,央行每月月初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上月特定投向贷款对应的抵押补充贷款(PSL)。这类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家银行发放棚改贷款、重大水利工程贷款、人民币“走出去”项目贷款等。
城投债筛选新思路:
43号文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地方债务置换时间已经过半,投资者需要关注地方债务置换背景下政府债务行为的规范和政策可能的变动,提前对城投债进行甄别。棚户区改造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财政金融支持和公益性特征,其债券也具有相对特殊的信用资质,建议投资者关注。

6. 深度解读两会政府工作报告,2016旅游业如何走向

今年要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我们宏观调控还有创新手段和政策储备,既要立足当前、有针对性地出招,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又要着眼长远、留有后手、谋势蓄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加强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统筹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产业、投资、价格等政策工具,采取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4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7800亿元。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我国财政赤字率和政府负债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相对较低,这样的安排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安全的。
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三是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实施上述政策,今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同时,适当增加必要的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加大对民生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创新财政支出方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该保的一定要保住,该减的一定要减下来。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进一步压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长12.2%。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依法实施税收征管。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按法定程序适当增加债务限额。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把每一笔钱都花在明处、用在实处。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今年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长13%左右。要统筹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准备金率、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传导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等支持。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民营银行,启动投贷联动试点。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适时启动“深港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加强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围绕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注重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让地方能接得住、管得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
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高实体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快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建设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二是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培育创业服务业,发展天使、创业、产业等投资。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三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完善股权期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分红奖励办法,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新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汇聚成推动发展的磅礴力量。
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重点抓好钢铁、煤炭等困难行业去产能,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完善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采取综合措施,降低企业交易、物流、财务、用能等成本,坚决遏制涉企乱收费行为。
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提升消费品品质。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二是促进制造业升级。深入推进“中国制造+互联网”,建设若干国家级制造业创新平台,实施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启动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等重大工程。落实加速折旧政策,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三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启动新一轮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工程,大力发展数字创意产业。放宽市场准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水平。建设一批光网城市,推进5万个行政村通光纤,让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数字化生活。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今明两年,要以改革促发展,坚决打好国有企业提质增效攻坚战。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市场化选任方式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赋予地方更多国有企业改革自主权。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增强核心竞争力。
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各展其长、共同发展。
(三)深挖国内需求潜力,开拓发展更大空间。适度扩大需求总量,积极调整改革需求结构,促进供给需求有效对接、投资消费有机结合、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对经济发展稳定而持久的内需支撑。
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适应消费升级趋势,破除政策障碍,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支持发展养老、健康、家政、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服务消费。壮大网络信息、智能家居、个性时尚等新兴消费。鼓励线上线下互动,推动实体商业创新转型。完善物流配送网络,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活跃二手车市场,加快建设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增设免税店。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景点、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
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我国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有许多短板,产业亟需改造升级,有效投资仍有很大空间。今年要启动一批“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以上、公路投资1.65万亿元,再开工2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电核电、特高压输电、智能电网、油气管网、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加到5000亿元。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以市场化方式筹集专项建设基金,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今年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居住证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要加快覆盖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使他们依法享有居住地义务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容纳更多的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让他们挣钱顾家两不误。二是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年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三是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公开性,促进“多规合一”。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大力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工程标准和质量。打造智慧城市,改善人居环境,使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安心、更省心、更舒心。
优化区域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长江经济带发展。制定实施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出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新十年规划,支持东部地区在体制创新、陆海统筹等方面率先突破。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制定国家海洋战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建设海洋强国。
(四)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继续毫不放松抓好“三农”工作,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着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粮食连续增产,为稳定物价、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面临库存大幅增加、市场价格下跌等问题。要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要多措并举消化粮食库存,大力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制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今年退耕还林还草1500万亩,这件事一举多得,务必抓好。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农田水利、供销社等改革。
强化农业基础支撑。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深松土地1.5亿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探索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保障财政对农业投入,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带动更多资金投向现代农业建设。
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要加快通硬化路、通客车。抓紧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两年内实现农村稳定可靠供电服务和平原地区机井通电全覆盖。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今年要完成1000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其中易地搬迁脱贫200万人以上,继续推进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长43.4%。在贫困县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坚持精准扶贫脱贫,因人因地施策。大力培育特色产业,支持就业创业。解决好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增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能力。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扶贫脱贫是硬任务,各级政府已经立下军令状,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五) 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实现合作共赢。面对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格局的深刻变化,顺应国内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在开放中增强发展新动能、增添改革新动力、增创竞争新优势。
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统筹国内区域开发开放与国际经济合作,共同打造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推动互联互通、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使“一带一路”成为和平友谊纽带、共同繁荣之路。
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用好双边产能合作基金。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打造中国制造金字品牌。
促进外贸创新发展。面对外需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要多措并举,遏制进出口下滑势头。一要加快落实和完善政策。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严厉打击骗取退税。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二要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三要优化贸易结构。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加快发展文化对外贸易。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四要推进贸易便利化。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五要实施更加积极的进口政策。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紧缺能源原材料进口。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继续放宽投资准入,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内陆和沿边开放模式,打造新的外向型产业集群,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我们将营造更加公平、更为透明、更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中国要始终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热土。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商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快中日韩自贸区等谈判,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加强亚太自贸区联合战略研究。我们愿与各方一道,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共同构建均衡、共赢、包容的国际经贸体系。
(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分别下降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着力抓好减少燃煤排放和机动车排放。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增加天然气供应,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展扶持政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减少直接焚烧。全面推广车用燃油国五标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在重点区域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对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强化环境保护督察。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必须严格执行,对超排偷排者必须严厉打击,对姑息纵容者必须严肃追究。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扩大绿色环保标准覆盖面。支持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开展全民节能、节水行动,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国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
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继续治理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自觉行动起来,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为政之道,民生为本。我们要念之再三、铭之肺腑,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财政收入增长虽放缓,但该给群众办的实事一件也不能少。
着力扩大就业创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今年高校毕业生将高达765万人,要落实好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稳就业资金规模,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帮扶。完成2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教育承载着国家的未来、人民的期盼。公共教育投入要加大向中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力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办好特殊教育。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率先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落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政策。加快推进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升高校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继续扩大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农村招生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成才担起责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
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健康是幸福之基。今年要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政府加大投入,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中央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60亿元,增长9.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等改革。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培养全科医生、儿科医生。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从人均40元提高到45元,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鼓励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配套政策。为了人民健康,要加快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落实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和8%。加快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众遇急有助、遇困有帮,让社会充满关爱和温暖。
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用中国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档案等事业。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全民阅读,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培育健康网络文化。深化中外人文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引导公共文化资源向城乡基层倾斜,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推进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形成全民健身新时尚。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促进基层民主协商。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依法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关爱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改进信访、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平安祥和。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气象服务水平,做好地震、测绘、地质等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监管执法,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重任千钧惟担当。面对异常艰巨复杂的改革发展任务,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命扛在肩上,把万家忧乐放在心头,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7. 国家棚户区改造是怎么赔偿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7)省级棚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探索案例扩展阅读: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

1、重点安排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网络-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网络-棚户区改造

8. 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应该怎样制定

您好! 吉安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发[201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改是一项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和谐发展新吉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重大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通过棚改,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我县城区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确保城市品位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为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棚改工作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全县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棚改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棚改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的要求,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 3、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棚改中,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4、坚持棚改与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改拆迁政策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棚改既要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又要坚持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根据棚改各地段的实际情况,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自求平衡”,一是力求棚改项目的自身平衡,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力求实现既改善民生,又不增加政府负担的目标。二是通过拆迁补偿和安置房价的合理确定,力求实现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6、坚持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和就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为辅相结合的原则。给被拆迁人提供选择自由,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确保还利于民,让群众得到实惠。 7、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的原则。棚改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棚改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棚改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不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范围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改造目标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县6.79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1242户、4千余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3.04万平方米,解决418户、167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2.138万平方米,解决411户、1644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62万平方米,解决413户、165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运作方式 (一)城市棚改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拆迁后由县棚改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拆迁人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清算。政府将拆出的净地设置相应条件后(具体内容由棚改办与国土部门商定),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原已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挂项目领导,明确帮扶单位,加大拆迁的力度,帮扶项目主体(拆迁人)安期完成改造。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按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棚改片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县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一项目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造方案和政策,也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同时要做好危旧房的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维修加固的危房应予以拆除,并妥善安置拆迁居民。 四、资金来源 棚改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棚改以奖代补资金; (三)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借贷融资平台所融集的资金。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棚改的拆迁安置。 (二)规划支持政策。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税费减免政策。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所征地方税收全额返还;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0元;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改出台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提出减免入中国、管中国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意见;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在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四)拆迁安置政策。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执行的前提下,还享有以下政策: 1、棚改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拆迁居民。用地性质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其它棚改片区中配套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的方式调剂解决安置用房。 2、对具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拆迁市场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执行。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超出安置户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安置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选房顺序,按签定拆迁协议的先后选择房屋。 3、对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按公有出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4、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相等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5、拆除非私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以及棚改后不再建商铺的地段的私有产权商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资金支持政策。棚改中集中新建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政策。 1、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应纳入城区棚改的统一规划,可以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棚改拆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报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棚户区组织实施改造,也可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2、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组织建设或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收回后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系统或国有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签订协议的顺序分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3、国有企业建设的或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房屋权属登记在县房管局名下,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县房管局。 4、国有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在市政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选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尽量避免分散建设。 (七)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经反复测算,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仍难以自求平衡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已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仍由原拆迁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拟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由政府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由土地受让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国有改制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摸清底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对棚户区房屋现状、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论证,并以资金项目平衡为测算条件,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筹规划。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的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在确保棚改项目经济效益方面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城区棚改专项规划,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开发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尤其是按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确保在当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五)项目清算。对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指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专门账户,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作,项目结束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算。 七、责任分工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吉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县棚户区项目和范围,审议决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县房管局负责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完成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并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项目评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相关审计工作;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各相关部门配合;县信访局负责被拆迁户信访接待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棚户区改造维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有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高效运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望采纳,谢

9. 棚改货币化安置能有效去化房地产库存吗

在房地产库存过剩和棚改实物安置大拆大建存在矛盾的背景下,政府逐渐转变棚改安置思路,从“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到“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拉开了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帷幕。
货币化安置主要包括居民自行购买、政府直接购置和货币直接补偿三种主要类型。在该安置方法下,资金是最为核心的问题。目前,棚改货币安置专项资金主要有国开行提供,各地方的省级融资平台则负责统借统还;同时,由于棚改涉及民生且资金规模巨大,各地已采用设立专用账户、实时跟踪资金使用、严格审查资金结算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方式保证专款专用。
为了探究货币化安置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商品房库存压力,我们对未来两年内棚改货币化安置带来商品房住宅需求进行了四种情景模拟,即完全采用实物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比例维持当前水平不变、货币安置比例在2016年内逐步达到目标值和货币安置比例于2016年初即达到目标值。根据推算结果,与完全采用实物安置相比,后三种情景分别可以消化约26.4%、56.1%和62.9%的商品房住宅待售面积。我们保守估计,这一比例有望不低于50%。
由于目前的货币化安置比例与50%的目标水平尚有差距,因此,各地方政府还将从资金支持和非资金手段两方面入手,采用鼓励措施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具体地讲,前者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信贷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支持,后者则主要包括子女入学政策支持、“团购”平台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10. 说明政府应该如何做好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一要加快棚改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二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抓好落实,加快安置棚户区居民。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地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区、市)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困难中央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企业棚改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各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