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资租赁,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物灭失,但租期还没结束,承租方需呀继续支付租金吗谢谢,急
合同都会对此有规定的。而且融资租赁标的物没有上保险吗?不应该啊!
❷ 租赁物毁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在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各国判例和通说均承认出租人的危险负担免责约定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关于危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其适用;(2)融资性租赁的经济实质,为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融资,民法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亦应适用;(3)危险负担免责特约为保障租赁公司收回所投下资金的必要手段,并不构成经济地位的滥用;(4)租金的计算并非作为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对价;(5)虽说由用户负担危险,实际上由租赁公司办理投保,最终由用户负担的部分很小;(6)从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来看,并无不妥;(7)与由标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负担危险相比,由具有现实的支配权、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负担更为合理,尤其是关于动产,承租人即使无过失,其设置场所、保管状态等往往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很大影响。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❸ 融资租赁风险主要由谁承担
一、一般规则: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普通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一般是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的,影响的是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作了另行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殊规定: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并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也不能免除承租人给付租金的义务,换言之就是由承租人来承担融资租赁物中毁损、灭失的风险。
此外,根据《解释》的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交付承租人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折价一次性补偿,而如果合同未解除的话,承租人就需要继续按期支付租金。
❹ 书上说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但为什么承租方如果破产,出租人还可以申请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❺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负担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❻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
我还没遇到过,我想应该是租赁公司,因为所有权在租赁公司那里,当然另有协议或者保险的除外。
❼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负担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在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各国判例和通说均承认出租人的危险负担免责约定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关于危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其适用;(2)融资性租赁的经济实质,为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融资,民法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亦应适用;(3)危险负担免责特约为保障租赁公司收回所投下资金的必要手段,并不构成经济地位的滥用;(4)租金的计算并非作为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对价;(5)虽说由用户负担危险,实际上由租赁公司办理投保,最终由用户负担的部分很小;(6)从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来看,并无不妥;(7)与由标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负担危险相比,由具有现实的支配权、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负担更为合理,尤其是关于动产,承租人即使无过失,其设置场所、保管状态等往往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很大影响。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❽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合同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冲突
其实我觉得你钻牛角尖了,其实这并不冲突,合同法所规定的是双方平等主体,请注意下用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些选择性的。而你所说的司法解释,应该是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种针对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所用的是应予支持这种硬性标准。并不是说“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导致“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注意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所对应的主体还有可以和应当的理解。
❾ 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一般按签定合同条款中约定事项履行,出租方或承租方如对设备有保险,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如是
承租人
恶意所为,应由承租人负责。
❿ 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一、AB约定将3万元购买家电,B退房时应该将家电连同房子一起移交A,以抵3万房租。B没有移交,说明B没有购买家电,应该结算房租。
二、起诉标的按照实欠房租加其他损失费为标的。因为,B租房期间已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