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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5-28 03:08:41

1. 投融资管理的投融资管理制度

你好。投融资项目管理的重点在于投融资,不限定某一个具体的项目;而项目投融资管理的重点在于项目管理中的投融资部分,是一个具体的项目。

2.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3. 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资金管理和信用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城南新区所属的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和市开发区所属的东方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决定投资项目并且应由政府财政性质资金偿还的项目建设所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确定年度融资规模。年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偿还能力,按照适度负债的原则,确定市本级政府年度总体融资规模和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目标,同时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规模和项目。
第四条实行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方式、期限、成本、还贷计划和来源以及需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融资项目和金额。
第五条明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项目的报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项目和规模,经市政府会办审定后,由市政府一次性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规范市财政局出具承诺手续程序。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市各投融资主体,融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经过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内。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项目计划,逐笔帮助办理融资的相关手续。如果要变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规模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范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必须是政府公益性项目。政府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八条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要在2年以上,每笔贷款金额原则上要在1亿元以上。短期融资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九条落实各投融资主体的还贷责任。各投融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其贷款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凡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各投融资主体要编制还贷计划、落实还贷来源,向市财政局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按期还本付息承诺,确保按期还本付息,防范财政风险。
建立偿债机制。对于市级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实施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从2014年起要在预算内安排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回购。
第十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对融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对公益性融资项目要按照贷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要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做到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建立投融资主体内部偿债机制,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赢利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赢利性项目合理匹配,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建立债务统计月度报告制度。月后5日内,各投融资主体应将上月融资情况、资金的运作情况、还贷情况、财务运行状况及土地抵押、出让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加强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市审计局每年要依法对各融资主体投融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偿债及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专题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投融资平台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办法。
第十四条各投融资主体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 如何理解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T(建设 - 移交)的投资和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更加成熟和访问的方式来建立一个投资和融资,近年来已广泛应用于国内许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这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能够推动许多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在相同的时间,但是,由于国内政策,管理规范,配套不完善,BT模式在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主要是在未知的审批权限的范围是明确的,按照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中,一些项目的旗帜下,BT的旗号从事施工方垫资施工,甚至个别业主承包商的贷款担保,BT模式的管理是不明确的。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签订建造合同,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正确区分BT为了进一步规范BT投融资模式管理,投融资模式不符合基本建设和施工单位,政府最近出台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主要用于BT模式实施的范围和条件,审批程序,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招投标,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和管理的六个建议的规管措施。

国务院关于改革的决定的投资系统,因为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系统实施继续以深化,在转移的基本特点的融资 - 建设 - BT(建设 - 移交)投资和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采纳,并动员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实施BT模式是时间不长,经验少,在广泛的范围不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监管不力和管理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是目前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的应用的范围和条件,实施BT模式融资建设我们的能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BT模式的城市和地区(县)人民的政府的决定,通过一个授权项目业主,通过招标,以选择的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金融家),通过的金融家的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建设项目的设立项目业主。的融资必须作为一个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长期融资的能力建设保护,反担保的,不得从事的项目,项目业主回购资金来源未来利益由政府部门批准后,根据该合同由项目业主支付的回购价格,回购计划,该项目的完成。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福利,基础项目,并纳入政府的财政资源(包括政府投资的主要金融)的动态平衡,以确保项目回购的资金来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的原则,项目总投资为政府采取BT模式超过5000万元,该项目完成后两年左右,完成了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的审批,并改善决策,实施BT模式项目的决策机制,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BT融资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以提高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BT模式实施该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结合批准设专章。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者应具备条件和能力,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监控措施;回购条件和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的资金来源,根据政府资金的建设计划,BT融资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级(县)人民的批量审批权限的动态平衡。总投资200万元,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管理部门,市政府批准,总投资200多万元人民币;区(县发展和改革部)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计划由区(县)结合的融资,建设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包括批准通过,政府的回购资金困难和大型工程项目报区(县)。未经批准的项目可能不使用BT模式。项目业主BT融资建设项目组织批准的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必须提交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格BT模式项目招标制度,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金融家们所做需要实现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通过招标,项目业主应选择BT融资建设方案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投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合明确的批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的批准后,应进行招标选择金融家。项目业主融资能力,融资,建设和管理能力和业绩信誉严格的要求。的BT合同总价款的,其余的建设资金提供中期和长期贷款承诺书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少于35%的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独立的法人,分别有不同的融资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承接建设项目融资,财团协议的签署,内容和工作的承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T合同的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预算,以清除组成合同的总价格列表建筑和安装成本,融资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并进入总价格,但由项目业主掌握数额的钱,建筑和安装成本,融资成本,融资融资一般是固定总价的实施。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依法。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督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金融机构参与项目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举办的金融家业主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合理保证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各方责任的合同。应该是明确的BT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项目业主和金融家。项目负责人做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监督该融资资金的到位,建设管理的初步设计完成前,总施工进度的审查,组织回购工作。
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应该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项目公司的成立并没有改变融资项目业主的义务。金融家们提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配给项目公司专户存储在一个特殊的帐户,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数据归档和传输;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涉及各类保险的投保建设工程以及完成合同的其他事项。融资及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内容
资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政府的投资项目,并完成合同施工。项目的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由项目业主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也应履行的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在建设程序处理,的金融家或项目公司目前的管理联合声明所要求的。
融资和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内容,不得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项目业主不得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及项目公司。双方当事人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抵押品融资方
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以确保项目的正常切换。项目业主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是确定根据政府资金余额为建设项目支付回购期间预留不低于5%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保证金的质量。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结束。
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和金融家购回按照合同逐项核实认定的条件。需要中介机构的结论,这个结论应该共同委托代理制,委托方法和委托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一份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金融家,回购条件,不得随意变更,默认情况下,扣除或预扣合同应付的,要加强管理或优化设计和养护资金融资或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应根据应支付的合同的约定。该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购回该组织由金融家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整改仍然不符合回购条件,双方应出售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实施BT模式,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平衡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与金融部门一起准备,财务人员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做好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引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施工程序,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BT合同的执行,并协调相关的问题。 BT模式融资跟踪监督制度,跟踪审计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整个过程中,及时评估项目的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的金融中介机构委托的建立。
BT模式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州级和市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的筛选和考试。项目业主和他们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违法违纪的责任在于双方有关部门调查。在城市其他BT模式项目建设的竞争中,金融家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五年内不得参与。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市场秩序,更好的发挥BT模式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