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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融资租赁设备损坏

发布时间: 2021-05-27 20:11:08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负担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② 如果融资租赁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那该怎么办

看融资租赁的合同,按规定办。

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一般按签定合同条款中约定事项履行,出租方或承租方如对设备有保险,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如是
承租人
恶意所为,应由承租人负责。

④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负担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在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各国判例和通说均承认出租人的危险负担免责约定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关于危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其适用;(2)融资性租赁的经济实质,为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融资,民法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亦应适用;(3)危险负担免责特约为保障租赁公司收回所投下资金的必要手段,并不构成经济地位的滥用;(4)租金的计算并非作为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对价;(5)虽说由用户负担危险,实际上由租赁公司办理投保,最终由用户负担的部分很小;(6)从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来看,并无不妥;(7)与由标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负担危险相比,由具有现实的支配权、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负担更为合理,尤其是关于动产,承租人即使无过失,其设置场所、保管状态等往往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很大影响。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⑤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期满后对于设备处置方法都有哪些的不同

经营租赁是租赁公司将相关物品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的租赁方式。对于租入方,不得提起折旧。但可以将租赁费分期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对方的,对方计提折旧,我们只支付租金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实质上所有权转移给我们了,我们计提折旧、支付租金。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租赁程序不同。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2)租赁期限不同。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3)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4)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5)租赁的实质不同。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⑥ 在租赁期间内,融资租赁的出租入一般需要提供维修和保养设备等方面的服务

错误。
融资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承担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⑦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灭失损毁怎么办

合同法对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未作明确规定。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在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各国判例和通说均承认出租人的危险负担免责约定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关于危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其适用;(2)融资性租赁的经济实质,为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融资,民法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亦应适用;(3)危险负担免责特约为保障租赁公司收回所投下资金的必要手段,并不构成经济地位的滥用;(4)租金的计算并非作为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对价;(5)虽说由用户负担危险,实际上由租赁公司办理投保,最终由用户负担的部分很小;(6)从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来看,并无不妥;(7)与由标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负担危险相比,由具有现实的支配权、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负担更为合理,尤其是关于动产,承租人即使无过失,其设置场所、保管状态等往往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很大影响。
我国的通说认为,上述各点均可作为我国法院认定免除租赁公司危险负担特约有效的根据。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还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并且,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⑧ 做过融资租赁的设备又做了抵押怎么办

无效化的有效,
原因是该抵押物严格意义来说企业只有使用权,
虽然不知道为何该笔贷款能入押(在不明晰归属权人的情况下),
但是既然押了就有追索权和拍卖权,
但是得先完全取得归属权(一次性付清该租赁款项),
然后再挂卖获钱来冲账贷款坏账。

⑨ 挖掘机融资租赁设备由于售后强制维修出现故障维修无果推迟还款产生的滞纳金由谁负责支付,

二清POS机危害:

二清机,是指经过二次清算的pos机。商户刷卡的资金经过银联或具有收单资质(获得央行颁发支付许可证)的机构没有直接清算到本人的银行卡,而是清算到他人的帐上,然后被汇到本人的银行卡上。为了避免执法机关的打击,有的二清POS机只能使用1-2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就会被停机,给用户造成很大损失!万一有一天资金出现问题了,先想想去哪里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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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可融资租赁物有哪些,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一、可融资租赁物有哪些
1、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根据国际准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具有限定性。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当然,这仅限于金融租赁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非可融资租赁物;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3、可融资租赁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例如软件。
(2)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租赁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
二、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赁物件出现质量问题,应直接向出卖人请求赔偿/调换等。
2、如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有以下过错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2)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对索赔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