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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外汇管理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发布时间: 2021-05-27 17:56:11

Ⅰ 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净负债869亿美元是怎么回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6年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显示,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8776亿美元,对外负债9645亿美元,对外净负债869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185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984亿美元。


Ⅱ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如何看中国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表

一个国家在拥有大量负债的情况下,拥有一定的储备和一个国家在没有负债的情况下拥有储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中国人在看到我们拥有巨大外汇储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拥有巨大的外资负债,这一点往往为媒体所忽略,这也是中国平分外汇储备等民粹主义声音迭起的原因所在。另外,有人认为中国只需要三个月进口的外汇储备,这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抛开整个国际投资头寸表,而只谈外汇储备是毫无意义的。 现在有人认为中国是“国富民穷”,其根据就是中国有着巨额外汇储备。这种说法完全无道理。外汇储备与对外金融净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如果用对外金融净资产的概念考察中国是否富裕肯定更合适,而对外金融净资产17 907亿,显然远低于外汇储备的数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0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统计显示,2010年末中国对外金融资产41 260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23 354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17 907亿美元。新的统计方式虽然日趋合理准确,但外商在华资产仍可能被低估,与此同时中国所谓外汇过多的说法也可以得到部分澄清。 ■ 外商在华资产曾被低估 在最新的统计中,外汇局将外商投资企业归属外方的未分配利润和已分配未汇出利润,进行计算纳入,并对对外直接投资(FDI)规模进行了市场重估值。实际上,对于FDI的统计,国际通行的方式早就是按照市场价值法,由于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大多未上市,没有据以计算的市场价值标准,一直采用历史成本法,这就忽略了外商在华资产的巨大增值部分,因此低估了中国的海外负债,进而高估了中国的对外净资产。 另外,从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细分内容来看,向上修正的主要原因最有可能是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相互贷款。人民币升值预期这么强,境外美元的贷款利率又这么低,有国际业务往来的公司,都倾向于增加弱势货币作为负债。套汇、套利的双重动力,导致中国企业对来自境外的负债大增,这也是中国对外负债增加的一大原因。 ■ 中国资产收益不好 自2005年外汇局首次发布国际投资头寸表资金,中国海外资产以低收益外汇储备资产为主的格局,以及对外负债以高成本FDI为主的格局,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在资产中,储备资产占了71%;在负债中,外国直接投资占了63%,恰成对照。储备资产的收益大约在3%至5%,而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的收益即使保守估计也在20%。如此算来,2.9万亿美元的储备资产年收益约870亿美元,1.47万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年收益为2940亿美元,差距很大。这导致中国虽然是对外净债权国,但海外资产净收益规模却持续低迷。 按照理想情况,净国际投资头寸持续为负的国家,经常项目中的“收益”为负,反之为正。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美国的净国际投资头寸从1986年开始就转为负值,但其经常项目中的“收益”却始终为正,且规模不断扩大,与此相反,中国的净国际投资头寸虽然多年一直为正,但经常项目中的“收益”却并不乐观,“收益”规模远远小于美国。 以上情况往往为人诟病,其实是毫无道理的。首先,一个国家在资本流入或流出上的损益并不能完全通过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出来。如果只按国际投资头寸表来计算,那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争当资本输出国,而拒绝引入外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因为引入外资会得到很多在国际投资头寸表难以显示的收益,这才是真实情况。另外,中国的对外资产以外汇储备为主,流动性和可控性较强;负债以来华直接投资为主,稳定性较强。这种结构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对中国的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这些也应该考虑到。 其次,外汇储备与国家收入是两码事,中央银行保管外汇储备充当的只是当铺兼保管员的角色,央行就相当于“典当行”。只不过他们从事的不是普通的物品典当生意,而是专门典当货币,也就是顾客将外币典当成人民币。目前,央行这个“典当行”做的是赔本买卖。外汇与财政收入是两码事,典当行老板可以将顾客的汽车开出去跑几圈,但是你不能说这个汽车就属于典当行老板,仓管员也可以临时使用仓库里的东西,但你拿到家里去则不行,我们的央行也是一样。我们现在确实有很大的外汇储备,但是我们不能将他当财政收入使用,央行必须保证外商投资者和本国的外贸企业随时可以进行赎当,央行只拥有对外汇短暂支配权,不拥有最终支配权。 中国的外汇储备构成以FDI为主,在国际资本流动中,FDI往往被认为是相对稳定的、非投机性的。但这只适合和平时期,一旦遇到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FDI仍然会撤退,20世纪拉美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发生时期,FDI都掀起过撤出浪潮。对于国家国际收支的安全考量来说,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黑天鹅”。 ■ 国际板可能导致中国外汇储备大损 现在中国正在积极创建国际板,并试图允许更多外商在中国的公司直接上市。如果国际板最终成行,这将是FDI在中国获得高溢价的最佳市场,如果没有国际板,那外商投资除了汇出的利润之外,其余大部分资产早晚会成为贬值资产或是沉没资产,而有了国际板外商投资就会成为溢价资产,这种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上也许短期内不能完全显示出来,但最终清算的时候就显示出来了,这将从根本上导致中国外汇储备大大缩水。

Ⅳ 国际收支与外汇收支有何区别与联系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Ⅳ 大额的资金怎么从国外汇到国内、

根据国务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决定中的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但是,目前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中国每年结只有5万美金的额度。那么如果是一大笔境外资金需要转入中国境内,具体如下:

1、不高于5万美金的正常资金,可以直接使用电汇汇入国内银行。

2、让亲戚朋友帮忙,利用各个账户的每人每年5万美金限额进行结汇。

3、开设一个香港银行账户。先把款汇入香港银行,然后在国内取款机取人民币,这种办法虽然不计入5万美金外汇限额,但是手续费很高。

4、通过货代公司,进出口公司进行结汇,这种方式也需要手续费,且资金兑换性会受到兑换公司的限制。

5、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注册离岸账户,统一接受大额美金,然后进行分开结汇。这是一种目前比较普遍的办法。但是我国外汇管理局目前对这种结汇方式的打击力度比较大。

所谓“离岸”就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投资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进行世界各地的业务开展。由于离岸公司当地政府无税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费。离岸公司无外汇管制。

(5)外汇管理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扩展阅读:

货币的兑换性

货币按其兑换性分为不可兑换货币、可兑换货币和自由兑换货币。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不管是在经常账户下还是资本账户下都严格限制本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兑换成本币,该国货币就称为不可兑换货币;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该国的货币被列为可兑换货币;

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该国货币兑换成某种外国货币或用某种外国货币兑换成该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兑换。

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设计和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旦成员国外汇管理制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要求,其货币就可以称为可兑换货币、也就是实现了经常账户下的可兑换。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内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内容为: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实施汇兑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

3、兑付外国持有的该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该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的,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Ⅵ 如何将一笔境外大额资金转入中国境内

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仅是依据国际通用标准对外汇统计制度进行完善,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居民个人在海外投资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 但是,人民币目前还不能自由兑换,中国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还很严格,个人每年购汇的额度只有5万美元;
那么,怎么将一大笔境外资金转入中国境内,方法如下:
1、5万美金以内的正常资金,直接电汇撤款到国内银行。每人每年有5万美金的外汇限额。

2、开香港银行账户。 撤款到香港,然后国内取款机上取人民币,每天可以取2万人民币,不纳入计算5万美金的外汇限额。但是其中手续费高,银行和paypal都要赚,这是目前绝大多数Ebay卖家的使用方法。

3、如果有能力的话,开美国银行账号,跟paypal申请将账户升级为美国paypal账号。撤款到美国银行,然后开支票到香港账户。在香港直接取美金现钞,找钱庄直接将美金换成人民币。这样最省而且不会纳入5万美金限额。一般来说,每个月paypal账号交易额没有个几十万美金paypal不会帮你将账户转为美国账号。这个是对大卖家的特殊优待。

Ⅶ 银行业对外净负债达到2812亿美元了吗

据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9977亿美元,对外负债12789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812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847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5亿美元。

希望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水平可以保持!

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解读1

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我国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随着我国涉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收支统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日,国务院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以下从六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国际收支不仅统计交易,也要统计对外资产负债存量
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更加关注,而对于对外资产负债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视不足。近年来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各国对于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日常监管及出现危机苗头时作出准确的决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特别强调了关于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统计要求,与此相适应,本次《办法》修订也在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方面特别强调了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存量统计。至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也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不仅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不仅规定了对居民国际收支信息的统计要求,也规定了对非居民的统计要求。《办法》修订前,只规定了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而随着我国涉外经济交往扩大,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交易的规模增长较快。为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修订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非中国居民申报的时点、环节和渠道。此外,《办法》中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
三、不仅交易的直接参与者需要申报,登记结算、托管等中介机构也需要申报
以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要强调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进行申报。随着涉外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银行卡等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由于涉及的申报主体众多,从数据采集的便利性和准确性角度考虑,通过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采集数据,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减轻申报主体报送负担。原《办法》仅明确了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申报义务,本次修改则将范围扩大至“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四、不仅机构需要申报,个人也需要申报
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对于这类数据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五、不仅国际收支统计人员需要保密,银行等其他统计环节人员也需要保密
为消除申报主体对数据泄漏的顾虑,便于申报主体更好地履行申报义务,原《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对申报者申报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本次修订,从数据采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强调对申报数据的保密义务,规定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六、不仅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要被处罚,违反国际收支统计规定也将被处罚
实践中,机构和个人往往对于违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汇业务管理等规定的行为非常重视,而忽视法律规定的统计义务。为此,《办法》再次强调,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与原《办法》相比,删除了不适用的处罚条款,同时简化了文字表述,以保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一致性,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