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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审计部如何监督公司融资

发布时间: 2021-05-27 11:45:47

1. 企业融资和内部审计之间有什么关系

《如何做好内部审计》本书共分九章。第一章介绍什么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定义、重要性及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联系与区别等。第二章介绍什么是构成内部审计的核心要素。第三章说明如何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及建立内部审计章程实例等。第四章说明如何组织内部审计部门,并加以介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原则、方式、内部审计的职权划分等。第五章介绍如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中依交易性质及流程的不同分成销售与收款内部审计、采购与付款内部审计、生产与存货内部审计、薪酬内部审计、固定资产内部审计、融资内部审计、投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管理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内部审计。第六章说明如何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例如如何选择被审者、制定审计计划、初步调查、描述、分析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扩大性测试、提出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提出审计报告、进行后续审计及最终作出审计评价。第七章介绍完成内部审计后如何编写内部审计报告。第八章介绍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发现内部审计缺失后如何实施后续审计及对审计绩效作出评估。第九章列示协助企业自行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参考范本,企业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业特性及经营重点加以增删修改,轻松地建立自己适用的管理制度,其编排方式以交易流程区分为九大部分,另在内容中加入公司在上述流程中可能使用的查核明细表及各个审计项目可以引用的审计程序与审计重点,以利读者对书内所附模板自行比对或遴选运用。该书可供广大企业及管理阶层参考运用。

2. 股权融资前有必要做审计吗

您好! 如果投资方确认对您项目有投资意向,一般是会对您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再决定投资的。尽职调查包括业务、财务和法律几个方面。业务方面包括用户历史、商业模式、收入结构和利润、竞争分析、用户调研、财务预测等;财务调查就会聘请专业的会计事务所,但如果您的项目是很早期,轻资产、暂时没有多少营收的化,很多时候就没必要请会计师来做,直接把三个报表和所有单据(理论上)都过一遍,和审计比较类似;法律调查的话都有基本的模板,公司没多少法律风险的话,基本ok。如果您的项目是有股权融资打算,暂时还没有意向投资人的话,其实可以把项目全部理一遍,形成一个逻辑通畅、内容充分的商业计划书,这样投资人对您的项目有一个直观的基本的了解。这个可以找专业的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来帮忙做的。

3. 如何规范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1.4.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公。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2.5.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2.5.2.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2.10.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3.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3.2.10.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3.2.1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3.2.11.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3.2.11.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3.2.1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3.2.12.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3.2.1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2.1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3.2.14.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2.14.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3.2.14.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3.2.14.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2.14.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5.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4. 如何通过审计发现民间借贷等表外高风险事项

第一,重点检查金融机构执行中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情况和效果。为了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央出台了关于民营企业的两个“36条”以及其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指出金融机构须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然而,现实情况是,中小企业遭遇了金融机构的“玻璃门”和“弹簧门”,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国家审计要着重审计金融机构执行中央宏观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对于符合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进行追踪调查,从立项、风险评估、审批和合同等环节入手,重点分析融资难的问题,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央政策精神,怠于审批、拒绝放贷等行为。
第二,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情况。基于双轨制的利率体系,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目前的银行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曲线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要进行重点审计。国家审计要重点审计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是否明确、是否被挪用。根据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贷款新规,分币种,按行业、规模、方式、品种等类别逐季分析新增贷款的投向情况,重点审计贷款流程、关注贷时审查,查实确认贷款投向,贷后管理,对大企业集团执行受托支付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审计,严防银行贷款流向民间高利贷借贷,构筑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的“防火墙”。
第三,重点审查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关注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理财产品和其他金融创新业务。随着国家货币政策转型,对银行信贷进行数量和价格上的严格控制,导致部分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与金融工具把银行表内业务表外化,实现信用扩张的目标。从审查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的品种性质、资金来源和投向,分析理财产品不合理的收益率,防止参与高利贷的放贷行为。
第四,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及经营风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小金融机构几乎成了高利贷的代名词。深入分析小企业贷款在担保抵押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债权悬空;严肃查处以帮助小企业贷款为名,从事非法担保、非法融资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五,重点严防非法集资和市场金融传销。民间资本的显著特点是小而散。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为这些社会游资提供了集聚在一起的空间。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很多中小企业也不得以游走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国家审计要重点严防各类非法集资,重点审计相关企业和机构的资源来源和用途,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保护公众利益,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要关注金融传销。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和大规模的民间资金成为目前金融传销的天然土壤,特别是在负利率和民间借贷猖獗的情况下更易爆发。金融传销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也更具有挑战性,危害性也更大,要加大对非法金融传销的关注。
第六,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倒贷问题,遏制国有企业的“二传手”、“金融掮客”趋势。金融管控、资金垄断的双轨制为“资金二道贩子”创造了巨大的套利空间。2009年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人民币大额贷款,银行要把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简化中间程序,即被称为受托人支付。但是目前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例如通过虚构交易合同的方式,资金在下属公司之间绕一圈,就能顺利进入需要借款的公司账户中。大型国有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内部金融部门或间接持股信托机构等,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即所谓的“影子银行”,通过合法的外衣参与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于国有企业参与民间金融借贷的行为,要重点审计企业大额资金的流向,对于受托支付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审查金融子公司的放贷行为。

5.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制度、规则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内容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4.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

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2.5.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2.5.2.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10. 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

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

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

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

3.2.10.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2.11.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3.2.11.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3.2.12.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1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2.1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2.14.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4.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2.14.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4.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5.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2.15.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2.15.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3.2.15.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6.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6.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2.16.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3.2.16.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3.2.16.4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3.2.17.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3.2.17.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2.17.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3.2.17.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2.18.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3.2.19.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2.20.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2.22.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4. 审计机构权限

4.1.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4.2.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文件、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4.3.有权利用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4.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4.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4.6.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4.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4.8.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4.9.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4.10.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5. 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5.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

5.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5.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5.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5.4.2. 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5.4.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5.4.4. 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4.5.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5.4.6.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5.4.7. 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5.4.8. 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5.5.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5.6.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5.7.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8.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予以处理。

5.9.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5.10.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5.11.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5.1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6.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

6.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2.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6.3.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6.4.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复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6.5.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信息可随时报送,但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7. 档案管理

7.1.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

8. 监督管理与罚则

8.1.监督管理

8.1.1.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8.1.2.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8.2.罚则

8.2.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视其情节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8.2.1.1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8.2.1.2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

8.2.1.3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8.2.1.4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8.2.1.5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

8.2.1.6责令调整有关帐目;

8.2.1.7按照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等。

8.2.2对于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严重缺陷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没能发现的,除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8.2.3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8.2.4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1.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仅供参考!

6. 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审计需注意的重点有哪些

审计时需注意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等其他外部因素,委托的目的、时间要求等,经初步风险评价后决定是否承接该业务。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向被审计单位高管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属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其他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主要投资、筹资情况。向营销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融资租赁客户和合同、主要竞争者、客户的类型、诚信情况、租金的支付及时性等。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或准备实施的目标和战略。向财务总监询问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和构成情况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等。

审计时还应取得并审查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事项,如果报告类型为非标准意见的报告,要关注保留事项的性质和对报告的影响程度。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相关的融资租赁制度,比如《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了解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业务活动,审阅融资租赁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并作出必要记录。做好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总体应对方案表、特别风险结果汇总及应对措施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

针对了解的被审计单位长期应收款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7. 公司监察审计部干什么的大神们帮帮忙

就是审核整个公司的财务系统,核对账务,监督财务收支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对财务专案审计。专项审计。审计主要是对董事会负责,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亏损,保护董事会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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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计部如何建立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下面是一份相关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五)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六)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七)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九)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十) 《企业会计准则》; (十一)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类相关法规。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 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中国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 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五) 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 (二)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 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 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 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 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 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 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 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 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十三)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一) 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九)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二) 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十三) 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四) 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十五) 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内容 (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二)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 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四) 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六) 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七) 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八) 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九)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具体审计业务的管理制度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将拟订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一) 经营业绩审计制度; (二) 离任审计制度; (三) 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 (四)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 (五) 专项审计制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一节 计划阶段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 年初由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经与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对主要公司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授权。 (二) 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三) 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四) 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企业,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收到被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十一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企业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四节 后续事项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部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 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9. 内审时发现问题涉及到领导如何处理

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一定要慎重。

1、所有发现,除了舞弊发现,都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协助改进,对于重大的、整改中需要增加资源或其他部门协助的应重点报告。

2、拟报告的审计发现要事实清楚,并考虑被审计单位的解释和已经进行或拟进行的改进工作。

3、内部审计也不是什么发现都要报告,必须抓重点,有策略。

4、对于该审计经理已经造成的影响要立即设法消除。可以先与老板沟通,告知审计发现问题不假,但目前的处理程序有些瑕疵,请老板稍安勿躁,将相关问题再作核实,并落实被审计单位意见、了解其改进措施,然后再报告。

5、被审计单位的安抚也要进行,他们是你将来还要持续监督和服务的对象,因为程序问题,得罪他们,真的很不值,将来的审计配合将变成带着敌意和猜忌的,将影响以后的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6、如果问题特别重大,甚至舞弊,则不要担心,这样的报告可能也是适当的,但要收回对其他子公司的影响,向他们宣传一般审计的程序,明确告知对特定子公司采取这样的报告方式是因为该子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需要按此处理。

7、如果子公司没有重大问题,对内部审计也不必有过多顾虑,他们人心惶惶也许是因为有更多问题,对内部审计究竟是什么定位还缺乏了解,特别是因为该审计经理这样的报告方式又产生了新的误解。所以你们还要注意审计职能定位的宣传,让大家了解、支持内部审计。

10. 审计如何公司内部市场化

企业内部市场化是管理制度创新的产物,它围绕提高管理效益和效率,将企业行为由总体转向个体、内部交易由计划转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由静态转向动态,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需要。管理审计作为管理的延伸,在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将更多地发挥全面协调、管理控制的积极作用,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的一项重要力量。本文介绍的管理审计主要指内向型管理审计,它以服务企业内部审计为其主要职责,是一种适应企业内部市场化发展需要的以内部管理鉴证为主要职责的综合性管理审计。

一、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审计的必要性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集合体”,委托代理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其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物质利益的不一致以及内部市场与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使契约缺乏完备性,加之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内部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及各部门和单位之间同样会出现不同形式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委托人无法识别代理人的真实禀赋,条件低劣的潜在代理人占据了经营者岗位。“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其它影响组织效率的机会主义行为来满足自我目标。目前,在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主要是:

(一)随着内部市场化的推进,企业管理层次减少,在分权化的驱使下原事业部制转向内部的公司制。此时,一部分代理人(如各部门和单位的经营者)利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向委托人(如上级公司或企业)隐瞒事实。包括向委托人隐瞒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有关信息,以谋求委托人的较低期望值,减少经营压力,为以后谋取私利创造条件;向委托人隐瞒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以骗取委托人的任命;尽可能争取得到较多的低价资源,得到各种优惠等。

(二)随着分权化趋势的推进,以往"强经营者,弱所有者"的现象可能会在企业内部蔓延。各分权层次上的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损害企业整体的利益,包括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经营损失(或增加经营收入),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以谋取私利,如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供自己享用等;编造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运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减少上级代理人可能给予的惩罚;在各级分、子公司中盲目贷款,增加企业的融资风险等。

(三)随着内部市场化机制的形成,各下属公司作为利润中心实行“自主式”管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由于“鞭长莫及”,一些代理人(下属公司)利用产权流动重组等手段,一方面从事次优化行为,另一方面借用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一些代理人通过办大集体企业与非国有经济联营,逐渐把国有资产转变为非国有资产。

(四)在内部市场化条件下,企业规模的扩大,使组织结构“横幅变宽”,即扁平化趋势增强。原企业内部横向组织结构间的协作关系转为内部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内部相互间的管理难度加大。从委托代理角度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现象发生了,即由于代理人理性与委托人理性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了均衡利益、解决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相互博弈来寻找均衡。进一步讲,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的企业监管机制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四个因素:各种舞弊行为(包括次优化行为)对有关公司或人员带来的好处,内部市场化机制对这些部门与人员作弊行为的处罚,企业内部监管部门的能力,以及监管责任等。内部市场机制对作弊行为反映愈强烈,监管部门的能力愈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愈大,有关公司、部门或人员作弊的动机愈小,就愈有可能客观、全面地履行受托责任。反之,如果企业漠视作弊行为,相关部门或人员承担的责任又很小,那么企业内各部门和单位就极有可能作假,甚至串通有关监管人员共同作弊。

(五)在内部市场化条件下,代理人(各下属公司和单位)基于短期利益考虑,可能会损害委托人(上级公司或企业)整体的战略规划。尽管其公开的财务信息可能表面上看形势大好,并已经注册会计师鉴证。但这些业绩背后可能是基于虚列资产、高估利润等手段而带来(形成)的短期化产物。与此同时,代理人还可能会拒绝那些回收期长,但长期效益好的投资项目等。

(六)随着内部市场化的推进,代理人可能基于网络技术与企业外部的公司结成战略联盟(网络式虚拟联盟)。这时,企业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基于网络联盟的其他公司的利益。企业的管理责任范围扩大,经营复杂性增强,委托人如何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减少各种风险,正确处理内部市场化过程中的各种新型关系(包括与外部加盟公司的关系),就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新课题。

为了避免分权化趋势下经营权发生违法舞弊和滥用的行为,必须大力发展管理审计,努力扩大审计鉴证的范围,一方面通过管理审计促进企业内部市场化机制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强化管理审计的协调控制功能和建设功能,优化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

二、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审计的发展

充分发挥管理审计在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的职能作用是当前审计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管理审计应以人为本,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既要搞好监督,更要搞好服务。企业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审计的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管理审计的鉴证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

1.从单纯性的管理责任鉴证扩展为系统性的管理责任鉴证。围绕企业内部市场化建设,管理审计的鉴证职能将扩展为:(1)企业财务控制体系中的管理责任鉴证;(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社会化、专业化为基础的董事会制度过程中的管理责任鉴证;(3)预算控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管理责任鉴证;(4)有关企业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管理责任的鉴证;(5)努力形成一套完整的业绩评价体系;等等。

2.从短期的经营性管理责任的鉴证扩展为战略与战术相结合的长期的管理责任鉴证。企业内部市场化体系的推进,促进企业集团内一些业务分部及某些关联公司的成长,加快了组织结构的进一步横向扩展。管理审计从企业整体战略出发,需要考虑各业务分部以及关联公司的风险和收益及其成长性。管理审计就是要尽可能消除经营者"内部人控制"问题,使集团内分权的各关联公司及各业务部门得到有效控制。

3.从局部性的管理责任鉴证扩展为整体性的管理责任鉴证。内部市场化体系的推进,要求企业各下属部门和单位对运营资产的收益能力负责,企业有权在内部市场或直接从外部市场中获得完成任务所需的各种最经济的资源(包括人、财、物、服务等),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市场甚至外部市场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发展。

(二)管理审计参与管理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管理审计具有事前监控的功能,可规范企业行为,避免失控。管理审计一方面作为一种后台服务,为企业组织机构市场化、经营目标市场化出谋划策,提供信息、强化监督,另一方面配合财务控制,直接进入前台,在内部价格、经济核算、内部交易等方面强化监督控制职能,确保企业战略的有效实施。譬如,企业确立内部市场化条件下的利润中心之后,管理层的协调与监控难度增大,信息的收集、整理、过滤、传送等工作以及各利润中心的核算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此时,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发挥管理审计师的积极作用,如参与系统的开发设计,适时采用ERP管理信息集成系统等,将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审计效率。

2.管理审计为决策者提供及时、相关的信息,促进经营资源的最佳配置。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管理审计适应企业内部市场化的要求,有助于形成一种价格体系与集权控制相互融合的控制系统。若将这种控制系统用于内部市场中网络联盟企业转移价格的设计,能使企业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之间交易的财产物资、服务的价格及其体系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促进各部门自律行为的有效实施。在信息适时化的情况下,企业借助于管理审计的服务功能,能使会计信息在网络基础上得到统一,使各公司能够随时检索相互之间有关的信息资料,实现会计信息的共享。此外,通过管理审计的鉴证与服务,还有助于计量方法的统一,使公司个别的业绩能够正确反映组织整体的经营效绩情况。

3.管理审计通过自身的努力帮助受托人提高生产效率和获利能力,改善业务水平。现代企业强调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创造价值。管理审计师应结合自身的经验参与企业战略与文化的定位,从过去以销售和盈利为主导的方式转向在某种业务中争取最大的价值份额。管理审计师还必须从企业长远、整体的利益角度统筹考虑并制定审计政策,以保持企业持续的竞争优势。此外,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本着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目的,管理审计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如总经理等)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经营者加以规范:一是协助委托人健全内部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如利益激励机制、职位消费激励机制、精神激励机制、期权激励机制等;二是协助委托人强化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如健全和完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制度,加快企业家职业化步伐,建立、健全各项审计法规制度等。